一方去世时的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纠纷:你需要知道的事

当夫妻一方去世时,有关财产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问题往往极易引发纠纷。许多家庭因为在一开始缺乏法律认知,而陷入令人痛心的矛盾。下面将根据越南最新的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答和提出处理方式。

1. 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概念

1.1 什么是共同财产?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及相关实践指导,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和收益;

  • 夫妻共同接受的赠与或继承(若未另行规定);

  • 由个人财产转化形成的财产(若已并入共同财产);

  • 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无法证明某项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该财产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1.2 什么是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是指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法律认定的个人财产包括:

  • 结婚前已取得的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接受的赠与或继承(未并入共同财产的);

  • 根据协议单独分配的财产;

  • 与个人密切相关的财产权利。

2. 一方去世后的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处理机制

2.1 一方去世时共同财产的管理

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66条规定,当夫妻一方去世(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时,幸存配偶将管理共同财产,除非死者在遗嘱中指定他人,或继承人之间另有协议。

2.2 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有继承请求时,共同财产将被平均分割——除非夫妻之前对财产制度有特别约定。

例如: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为20亿越南盾,当一方去世时,死者的“份额”为10亿越南盾用于继承(另一半10亿越南盾属于幸存配偶)。

2.3 个人财产的处理

死者的个人财产将成为遗产。若没有遗嘱,遗产(包括个人财产 + 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将按照法律继承顺序分配,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父母、子女。

若有合法遗嘱,个人财产将按照遗嘱处分——但仍须遵守“必留份”规则(如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必须继承的部分)。

3. 常见纠纷情形及处理方式

3.1 关于财产是共同还是个人的争议

这是许多矛盾的“起点”。如果一方主张财产是个人财产,则可能要求全部归其所有;而另一方认为是共同财产,则要求分得一半加上继承份额。

在实践中,如果无法通过文件、来源或使用功能证明财产的独立性,法院可能会认定该财产为共同财产。

您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购销合同、赠与合同、银行流水、交接记录、发票等,以证明财产的个人来源。

3.2 幸存配偶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争议

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受严格规定:若该财产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则需夫妻双方同意;否则,只有财产所有人或授权人才能处分。

当一方去世时,幸存配偶不再对死者的个人财产有处分权——因为该财产已转为遗产。

3.3 有财产分割协议但未履行的争议

例如:夫妻曾约定若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使用某项财产。但幸存者未履行承诺时,继承人可起诉,要求履行协议或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在多起案件中,法院要求原告修改诉讼请求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若其未明确提出诉求。

3.4 关于遗产管理的争议(有无遗嘱的情况)

  • 有遗嘱时:遗嘱指定的管理人有权管理遗产——除非继承人及幸存配偶另有协议。

  • 无遗嘱时:幸存配偶管理共同财产;死者的个人财产由继承人根据协议或法院/家族决定管理。

4. 面对一方去世后的财产纠纷,建议处理步骤

  1. 明确争议财产:分类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确认来源及是否混同;

  2. 收集文件证据:产权证书、合同、协议、银行流水等;

  3. 尝试内部或外部调解:若各方愿意协商,可节省时间和费用;

  4. 办理遗产申报及法院/家庭机关登记:依据遗嘱或法律程序;

  5.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财产、分割遗产或赔偿(如有侵权);

  6. 请求法院限制分割:若分割遗产将严重影响幸存配偶的生活(如导致重大困难)。

结论

夫妻一方去世时的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纠纷,是一个极易引发矛盾的话题,因为它涉及重大权益、家庭情感以及交叉的法律规定。为降低风险:应在生前准备好明确证据,有条件的应立遗嘱;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调解或专业法律咨询,以便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尽量避免过度破坏家庭关系。

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 DEDICA 律师事务所服务热线:(+84) 39 969 0012(支持 WhatsApp、WeChat、Zalo)

🏢 总部地址:胡志明市春和坊武文坦街144号(胡志明市第三郡武氏六坊武文坦街144号)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 – 18:00)

📬 欢迎立即联系DEDICA律所,享受首次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Previous
Previous

越南零售行业的并购 (M&A) 与外资快速进入市场的策略

Next
Next

越南工业园区FDI投资项目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