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与外国人离婚:当被告故意“沉默”时该如何处理?

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社会中,越南人与外国人结婚已不再是罕见现象。然而,当婚姻不再幸福,一方希望终止这种法律关系时,许多复杂问题随之而来——尤其是当对方居住在国外并“杳无音讯”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依法处理离婚请求?

感情已尽,却难以“各走各路”

T女士——一位越南公民,于2014年与拥有美国国籍的S先生结婚。二人在前江省人民委员会合法登记结婚后,S先生回到美国生活,而T女士继续留在越南。起初两人仍通过短信与社交网络保持联系,但随着时间推移,文化差异与地理距离令他们的关系逐渐破裂。

T女士表示,最近S先生常常无端猜忌,频繁通过社交媒体和手机短信对她进行言语侮辱。更严重的是,在他几次回越南期间,还公开与其他女性交往。尽管T女士多次尝试修复关系,却始终未能获得丈夫的合作,最终她决定向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

问题在于,现居加州的S先生完全未对越南法院发出的通知和传票作出任何回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如何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与外国人离婚?

1. 确保在被告居住国外时法律程序合法合规

T女士的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离婚案例,其中一方故意回避配合法律程序。为妥善处理该案件,需依次完成以下步骤:

  • 确定法院有权受理案件:根据《婚姻与家庭法》第123条第2款和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方是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如T女士的情况,则越南法院有权审理该离婚案件。

  • 依法进行司法委托:法院通过越南司法部,与美国相关机关合作三次向S先生送达法律文件。即便S先生未作出回应,该委托过程已按规定完成,充分显示原告的善意并确保整个诉讼流程的合法性。

  • 申请缺席审理:若原告与被告均未出庭,且原告事先已提交缺席审理申请及相关文件,法院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进行审判。

2. 以“婚姻目的无法实现”为基础提出离婚理由

在初审阶段,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如下评估:

  • 夫妻之间感情破裂;

  • 自结婚以来未共同生活;

  • 被告有侮辱人格与名誉的行为;

  • 被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予配合、不回应。

据此,法院依据《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第1款,支持T女士的离婚请求,宣判其与S先生的婚姻关系终止,婚姻登记证书正式失效。

与外国人离婚——应注意哪些事项避免“无尽循环”?

根据DEDICA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处理经验,以下是针对被告“失联”或故意不回应的离婚案件所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1. 明确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

这是确保司法委托合法有效的关键。如果无法确认地址,法院的送达将被视为无效,案件可能因此中止。

2. 提供充分的夫妻矛盾证据

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帖子……这些都是证明婚姻目的无法实现的重要证据。DEDICA始终协助客户系统化整理相关材料,以确保在法庭上具备足够说服力。

3. 正确程序申请缺席审理

当对方不回应时,这是避免案件无限期拖延的有效方案。但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办理,以防止案件程序性被上诉。

结语

与外国人离婚——尤其是在被告故意“沉默”时——是一场法律程序复杂、需要极大耐心和专业性的旅程。然而,正如T女士的案例所示,只要遵循正确的法律流程、依照法规,并在专业律师团队的陪伴下,当事人完全可以恢复法律上的自由,结束一段不幸的婚姻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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