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丈夫不同意——在越南是否可以单方面离婚?
1. 什么是单方面离婚?谁有权提出?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申请离婚,即使另一方不同意。这就是所谓的单方面离婚:当双方无法就婚姻终止、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时,一方仍可以单独起诉离婚。
即使涉及外国人因素(例如外国丈夫不同意),原告(例如在越南的妻子)仍可在越南提交单方面离婚申请。该行为受到越南法律承认。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妻子正在怀孕、分娩或正在哺育12个月以下的婴儿,丈夫无权申请离婚。
2. 哪个机关有权处理涉及外国因素的单方面离婚?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123条、第127条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7条、第469条、第470条的规定,涉及外国因素的离婚案件由省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特别是当事人或财产在国外,或需要进行司法委托的情形。
若被告(外国丈夫)不在越南居住,或无法确定其在越南的地址,则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最后居住地的省级法院可受理案件。
3. 如果丈夫不同意或缺席——法院将如何处理?
3.1 丈夫在国外,但有客观原因
若丈夫因签证限制、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返回越南,法院可以暂时延期审理,但若原告有正式请求,法院仍可缺席审理。
3.2 丈夫故意不返回,隐瞒地址,拒绝提供信息
若亲属在法院第二次请求后仍不提供被告的地址与联系方式,法院可认定被告故意隐瞒地址,并按一般程序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作出裁决或判决后,将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公告,并将判决副本寄给被告的亲属以转交给被告,以确保其上诉权利得以依法行使。
4. 涉及外国因素的单方面离婚的材料与流程
4.1 提交法院的材料
单方面离婚申请书(使用23-DS表格或符合格式的自拟书);
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护照/身份证明;
子女出生证(如有);
共同财产证明材料;
外国丈夫不配合的证据(如隐瞒地址、不协商、不支付抚养费等);
如婚姻登记在国外:需在越南进行婚姻记录登记,否则越南法院无权受理离婚。
4.2 递交材料并预缴诉讼费
申请离婚的一方(原告)需预缴一审诉讼费,金额根据争议财产价值通常为几十万到几百万越盾不等。
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法院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法院可能组织调解,如调解失败,将在约4至6个月内进行一审审理;如涉及财产或子女抚养争议,可能耗时更长。
4.3 缺席审理与审理方式
若被告收到合法传唤但未出庭,且无合法代表人,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相关指导,依法缺席审理。
若国外的被告非故意回避,且有正当理由,法院可暂缓开庭,以等待其返越或达成协商,具体情况视案情而定。
5. 在越南的原告需注意事项
不可完全授权他人或律师全权出庭,原则上当事人应亲自出庭,或提交符合法律的缺席审理申请;
涉及外国因素(如外国丈夫或境外财产)的案件,必须由省级法院管辖;
如婚姻登记在国外,必须在越南完成婚姻记录登记,否则法院无权审理;
若无法确定丈夫的地址,可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其失踪或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3条),随后继续办理离婚手续。
结论
若您目前居住在越南,希望与外国丈夫离婚,而他不同意或不在场,您完全有权在越南法院提起单方面离婚诉讼。无论其是否出席庭审,法院均可依法审理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始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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