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院与仲裁机构在解决M&A争议中的管辖权

当一起并购(M&A)交易发生争议时,明确由法院还是仲裁机构有权解决争议,是确保企业能够迅速、高效地处理问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关键因素。

1. 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具有解决M&A争议的管辖权?

1.1 法律依据与争议类型

根据《2015年越南民事诉讼法典》(BLTTDS),特别是第30条、第35条、第37条和第39条的规定,法院对属于商业、经营类争议的M&A案件拥有管辖权。

  • 按级别划分:

    • 县级法院:处理一般的商业、经营争议(见第35条第1款b项)。

    • 省级法院:处理复杂案件或县级法院无权处理的案件(见第37条)。

  • **按地域划分:**根据被告住所地、企业注册地或双方的协议确定(见第39条)。

1.2 涉及外国因素的M&A争议

若争议涉及外国因素,越南法院可具有专属管辖权共同管辖权

  • **专属管辖权:**适用于涉及越南不动产的争议(例如对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根据第470条,只有越南法院有权处理此类争议,外国法院的判决将不被承认。

  • **共同管辖权:**允许各方自由选择法院或仲裁机构,只要该选择符合法律或越南所签署的国际条约。

1.3 存在仲裁协议但仍诉诸法院的情形

根据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如果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法院应拒绝受理中止诉讼程序并将案件移交给仲裁机构,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无法执行,或法院已先行介入案件。

2. 商事仲裁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处理M&A争议?

2.1 根据《商事仲裁法》的权力基础

根据《2010年越南商事仲裁法》,只有在存在合法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才具有处理M&A争议的权限。

该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可以是事后达成的独立协议(建议提前设定以避免事后争议)。

仲裁机构仅处理以下争议:

  • 源自商业、经营活动的争议;

  • 至少一方是企业或商人;

  • 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争议。

2.2 仲裁程序中的权力与程序

仲裁庭有权:

  • 收集证据,要求当事人提交文件;

  • 传唤证人;

  • 要求鉴定或资产评估;

  • 在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

当事人可就多个事项自行约定,包括:

  • 仲裁程序形式(临时或机构仲裁);

  • 仲裁地点;

  • 适用法律(越南法律或其他);

  • 使用语言;

  • 仲裁员人数等。

2.3 在越南采用仲裁解决M&A争议的优势

  • 保密性高:仲裁程序不公开,适用于包含商业机密的M&A交易。

  • 程序灵活:时间安排和流程更灵活,提高处理效率。

  • 最终裁决具有强制力: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并在超过140个国家具有国际承认效力。

  • 自由选择仲裁员与仲裁中心:例如可选择VIAC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

3. 总结

  • 没有仲裁协议或争议属于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如不动产相关M&A项目)的情况下,由法院处理争议。具体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的级别和地域进行划分。

  • 仲裁机构仅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具有处理权限。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率,尤其适合处理敏感的M&A交易。

  • 若M&A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与法院为争议解决机制,应参照第01/2014/NQ-HĐTP号决议明确优先适用方式,避免重复起诉带来的法律风险。

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 DEDICA 律师事务所服务热线:(+84) 39 969 0012(支持 WhatsApp、WeChat、Zalo)

🏢 总部地址:胡志明市春和坊武文坦街144号(胡志明市第三郡武氏六坊武文坦街144号)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 – 18:00)

📬 欢迎立即联系DEDICA律所,享受首次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Previous
Previous

本地旅游公司如何在越南保持信誉并保护品牌?

Next
Next

在越南处理涉外继承纠纷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