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一、法律依据与执行原则
1.1 越南的法律依据与国际条约
在越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主要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七部分,第三十七章)和《2010年商业仲裁法》进行。越南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24条,越南法院可在下列情况下审查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该裁决所属国家是与越南共同参与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如纽约公约);
若无国际条约,则基于“互惠原则”(Reciprocity)进行审查。
所申请的仲裁裁决必须是最终裁决,解决全部争议、终结仲裁程序,并具备法律效力。
1.2 有权申请人及主管机关
根据第425条,被执行方或其合法代表有权向越南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被执行的个人在越南居住或工作;
被执行的法人、组织在越南设有总部;
与执行有关的财产在申请时位于越南境内。
关于管辖权,申请可提交至:
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可提交至越南司法部;
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交至有管辖权的省级人民法院。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第一步:准备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包括:
用越南语撰写的承认与执行裁决申请书(若为外语则需附有公证/认证的翻译件);
外国仲裁裁决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须经领事认证);
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的原件或认证副本;
若案件非基于国际条约提交,需同时提交上述两个文件。
申请书中需写明:被执行人与需执行人(或组织)的姓名、地址,以及具体的承认与执行请求。
第二步:提交并受理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将材料提交至越南司法部或有管辖权的省级人民法院;
司法部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法院;若其后接获该裁决在国外被撤销或中止的信息,须立即通知法院;
若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应出具决定将材料移送至有权法院,并通知同级检察院与相关当事人。
第三步:审查与裁定
法院将成立审查委员会(由三名法官组成,由庭长指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审查仲裁裁决是否符合《纽约公约》及越南法律;
判断是否符合承认与执行的法定条件;
若满足条件,法院将出具承认并执行的决定;否则,法院将出具不予承认的裁定。
第四步:执行裁决
裁决一经承认:
若被执行人未自愿履行,民事执行局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资产、查封财产、扣划银行账户等。
三、法院可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59条,法院可在以下情况下,依据被执行方提出的合法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
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所涉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仲裁程序中,被执行方未及时获通知或其程序权利遭侵犯;
裁决尚未生效,或在国外已被撤销或中止;
争议性质不适宜通过仲裁解决,依据越南法律;
承认与执行该裁决将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实践中,一些案例表明,部分法院存在对裁决实质内容进行重新审查的倾向,这已超出《纽约公约》和《民事诉讼法》的承认范围,此类问题也被视为未来应完善的内容。
四、结语
申请在越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程序,旨在确保有关裁决具有可执行效力,有助于为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与国际组织创造更加透明、可靠的法律环境。
整个程序包括:准备材料、提交申请、法院审理与正式执行,最终通过民事执行系统保障裁决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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