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处理配偶在离婚前擅自出售共同财产的纠纷

当婚姻关系出现破裂时,不少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配偶在离婚前擅自出售房产、汽车、股份等共同财产,甚至有“转移财产”的意图。本文汇总了越南现行最新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操作,帮助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意: 本文参照《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2015年民法典》及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导文件,符合目前越南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

一、确定共同财产——所有纠纷的基础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劳动、经营所得、收益、利息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如单方继承、单方受赠、有明确财产约定等)。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配适用该法第59条的规定。

即使产权证书(红本/粉本、车辆登记证等)上仅写一方姓名,但若该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处分。实务及法律评论亦指出:“红本仅写一方名字的房产,如系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仍须双方同意。”

二、何种情况下可单独出售,何种情况下交易无效

2.1 必须经双方同意的交易

《婚姻与家庭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若涉及以下情形,处分共同财产须经夫妻双方书面同意

  • 不动产;

  • 需登记所有权的动产(如汽车);

  • 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财产。

若无此同意,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交易无效,并依据《126/2014/NĐ-CP号法令》处理无效交易的法律后果。

此外,如该不动产为夫妻唯一的居住住房,无论产权证是否仅写一方名字,法律均要求双方同意方可设立、履行或终止相关交易,同时必须保障双方的居住权

2.2 何种情况无需同意

若财产被证明为个人财产(例如个人继承、个人受赠,或有经公证的个人财产协议),该方可自行处分。但需注意,证明财产属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较重,须具备充分的文件证据。

三、应对已擅自出售共同财产的情形

第一步:锁定风险——收集证据与申请临时措施

  • 收集证据:财产登记文件、婚姻期间购置凭证、自己不同意的证据、可疑迹象(售价明显偏低、出售给亲属等)。

  • 申请临时紧急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可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或禁止转让该财产,以防继续转移。

此阶段目标:保持财产现状,便于法院及时审查交易效力并保障您的权益。

第二步:起诉请求宣告交易无效

依据《婚姻与家庭法》第35条第2款及《126/2014/NĐ-CP号法令》,若一方擅自处分须经书面同意的共同财产(如不动产、汽车、主要经营资产等),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交易无效;同时,根据《2015年民法典》,要求双方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并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及法院指导意见均确认:若交易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另一方同意,法院可将其作为认定无效交易的重要依据。

第三步:面对“善意第三人”——买方保护的界限

《2015年民法典》规定了“善意第三人保护机制”,在财产已合法转让并登记的情况下,若买方确属善意且交易合法,原所有人可能无法要求返还财产,只能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但在越南实践中,若能证明买方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仍签约(如价格过低、亲属关系、知悉即将离婚等),法院更可能宣告交易无效

第四步:请求损害赔偿与处理共同义务

交易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应返还所收财产,并由有过错方赔偿损失。若财产因善意第三人受保护而无法追回,受损方仍可要求出售方(及其他过错主体)赔偿损失

四、实务策略:提高在越南胜诉机会

  • 调查财产来源:厘清共同或个人性质、资金流向、登记变动,是案件证据的“核心骨架”。

  • 证明须书面同意的条件:如不动产、汽车、主要经营资产,缺乏同意是交易的“致命漏洞”。

  • 揭示买方非善意迹象:售价异常、交易仓促、亲属关系、知晓离婚等情况,可排除“善意第三人”保护。

  • 运用“唯一居住房”规则:即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须双方同意,以维护居住权。

  • 尽早申请临时措施:及时查封或冻结财产,防止继续转让。

  • 结合婚姻案件与民事案件:可将交易无效之请求与离婚财产分割一并审理,便于法院整体评估。

  • 完善财产约定形式:如曾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应确保形式合法(公证或认证)以强化主张。

五、常见问答

(1) 红本只写丈夫/妻子一人名字,是否可以自行出售?
不可以。若属共同财产或为夫妻唯一居住房,交易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2) 买方已过户登记,是否还能追回?
视情况而定。若能证明交易无效或买方非善意,法院可宣告无效并恢复原状;若买方属善意并受《2015年民法典》保护,则只能要求赔偿而无法追回财产。

(3) 是否必须在离婚案中一并起诉?
不必须。您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宣告交易无效,或合并于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根据实际紧急程度灵活选择。

六、应准备的文件资料

  • 财产登记文件(红本/粉本、车辆登记等);

  • 婚姻期间购置凭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

  • 不同意的证据(短信、邮件、书面声明、会议记录);

  • 异常交易迹象(价格异常、买卖双方关系等);

  • 临时紧急措施申请书(如查封、冻结)。

七、结论

在越南法律框架下,处分共同财产——尤其是不动产、需登记的动产或主要收入来源——必须经夫妻双方书面同意;若为唯一住房,更须双方协议以保障居住权。

若一方在离婚前擅自出售,应立即行动:收集证据、申请临时措施、起诉请求宣告无效,并准备应对《民法典2015》“善意第三人保护”条款的策略。

在策略上,应优先保持财产现状、主张交易无效、证明买方非善意;若无法追回财产,仍可向过错方追偿损失

诉讼程序的选择(独立或合并)、证据体系及临时措施的运用,是您在越南处理此类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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