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法协商分割财产——法院将如何裁定?
在正式离婚超过10年后,宋氏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前夫范文和先生分割一块面积为96.7平方米的共同财产——这块地是两人在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
离婚后分割财产的故事:当善意已不再足够
早在2012年,法院就承认了宋女士与范先生的协议离婚,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不要求抚养费,并注明“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双方不要求法院解决”。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这个未处理完的遗留问题最终演变成了新的纠纷。
争议财产为编号957地块中的一部分(96.7平方米),位于头顿市,于2004年由两人共同购买。在起诉书中,宋女士要求平分该地块的使用权价值——目前估价超过14.9亿越南盾。而范先生则不同意,声称其姐姐也出资购买土地,并且他已花费4亿越南盾抚养子女,因此应扣除这部分费用。
法院查明事实并作出公平裁决
在收集资料、现场测量、评估与土地定价之后,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原地块所有者丁胡德先生确认,仅将土地出售给范先生与宋女士夫妇,并未与范先生之姐有任何交易协议。
虽然土地转让合同未经公证,但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早在2004年即已签署并执行完毕。
关于范先生要求扣除的4亿越南盾抚养费,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这是父母在离婚后的共同责任,且当初并无明确抚养协议。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法院裁定:双方各得一半财产价值,即每人749,425,000越南盾。如范先生愿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向宋女士支付其应得的财产份额。同时,与案件有关的范女士(范先生之姐)因第二次无故缺席且缺乏证据,其独立诉求被法院驳回。
DEDICA 的法律建议
通过此案,DEDICA 总结出以下几条务实的法律建议:
🔸 离婚时应彻底解决财产问题:在离婚协议中“暂不处理”共同财产,极易引发后续纠纷,甚至多年后才爆发,最终导致权利受损。
🔸 起诉时必须提供完整原始证据:如买卖合同、付款收据、交接记录等,尤其是在处理涉及不动产的财产分割案件中,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证据。
🔸 没有明确协议时,不应主张个人付出:如抚养费用或房屋修缮费用,若无法证明或事先无协议,很难在法院中获得支持或抵扣。
🔸 避免不配合的第三方干扰案件进展:若涉及他人权利,应尽早通知并召集他们参与诉讼,以免案件被迫中止或程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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