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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卖方在收取货款后延迟交货,许多外国企业都会产生担忧:这是否构成严重违约?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或索赔?如果在越南提起诉讼,程序是否复杂?
本文将依据越南现行法律,帮助您厘清法律本质,并提供处理此类商业合同纠纷的实务路径建议。
在我们处理商业合同纠纷的实践中,外资企业(FDI)及外国投资者经常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已支付合同价款的70%-100%,但越南合作方延迟交货数周甚至数月。这是否足以解除合同?”
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
越南法律并未当然规定所有延迟交货均属于严重违约。是否构成严重违约,需综合考量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及其后果。

根据《越南商法2005》,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交付货物(第35条、第37条)。
《商法》第312条规定,若发生“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使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违约行为。
同时,《越南民法典2015》(第351条、第360条、第428条)亦规定,若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关键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延迟”,而在于:
若货物为出口生产线的重要原材料,延迟交货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向海外客户交付并承担违约罚金,则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相反,若合同未明确“时间为合同关键条件”(time is of the essence),且仅延迟数日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则较难认定为严重违约。
在越南商业纠纷中,合同内容是最核心的法律依据。
建议立即审查以下条款:
许多外国企业在与越南合作时直接使用国际合同模板,却未根据越南法律进行调整。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条款不明确往往会削弱自身法律地位。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最大的担忧通常包括:
这些担忧是合理的。但若策略得当,风险通常可以有效控制。
在处理外国企业与越南合作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时,我们经常发现以下问题:
仅通过内部邮件沟通,而未正式发出“违约通知书(Notice of Breach)”。这可能影响解除合同或索赔的合法性。
若延迟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却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反而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方。
根据《商法》第302条,主张赔偿需证明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缺乏证据将严重影响索赔成功率。
商业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自合法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拖延可能导致丧失法律救济权利。
根据《越南商事仲裁法2010》,若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例如约定提交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程序通常较法院更高效且具有保密性。
若依据《民事诉讼法2015》通过法院解决,尤其涉及涉外因素,程序可能相对较长。
但外国企业无需独自面对。通过具备双语能力的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可以专业、透明地完成案件准备、策略制定及在越南的全程代理。
需要强调:任何案件都无法保证100%胜诉。案件结果取决于合同内容、证据情况及具体事实。

若您正面临此类情况,最重要的是避免情绪化处理,而应采取系统性的法律策略。
以下为我们为外资客户常提供的实务路径:
此阶段决定战略方向:继续履行还是准备解除并索赔。
一份结构清晰、引用合同条款及《商法》规定的法律函件,往往能对对方形成实质压力。
许多案件在此阶段即可解决,无需进入诉讼程序。
在越南商业环境中,若策略得当,谈判往往具有较高效率。
律师从初期介入可帮助:
若谈判未果,可考虑:
此阶段不仅要考虑索赔金额,还需评估:
在超过十年的合同纠纷、商业纠纷及公司纠纷处理经验中,我们发现:企业的重大损失往往并非源于对方违约本身,而是源于早期处理策略失当。
及时、系统的法律策略能够:
若您是正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并面临延迟交货纠纷问题,切勿草率判断“必然胜诉”或“必然败诉”。
每一案件都需结合合同内容、证据情况及适用法律进行独立评估。
若您正面临类似问题,DEDICA Law 可为您提供双语、保密、战略导向的法律支持——从谈判调解阶段,到仲裁及法院诉讼阶段,全程协助您在越南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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