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一开始就选错投资形式,外国企业可能需要花费数月时间重新准备材料,或者因拟经营的行业与所选投资形式不符而被拒绝颁发许可。2025年《投资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这一选择确立了法律框架,但并非每种投资形式都适合所有商业目标。
贵公司应当设立100%外资企业,还是仅需收购一家在越南运营的公司的股份?与境内合作伙伴签订业务合作合同(BCC)是否是最快的启动方式,还是会在日后扩大经营时带来障碍?许多外国投资者根据网络上的一般性建议选择投资形式,却不知道每种形式对应不同的程序、市场准入条件和合规义务。本文将根据2025年《投资法》分析在越南进行合法投资的各种形式、如何选择与商业目标相符的形式,以及导致申请材料被拖延或被拒的常见错误。
2025年《投资法》规定的五种合法投资形式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法律)取代了2020年《投资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列出了外国投资者可用于在越南投资的形式。
每种形式适用于不同的目标。设立经济组织(通常称为100%外资企业,如有越南合作伙伴共同出资,则称为合资企业)适合希望建立长期经营基础、以自身名义持有资产、签订合同并雇用员工的投资者。出资或购买股份适合希望加入一家已拥有市场、客户或行业许可证的越南企业,而非从零开始建设的投资者。业务合作合同(BCC)适合短期或试验性的合作项目,各方在不设立共同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分享利润或产品。
无论选择哪种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投资形式,都必须满足与拟经营行业相对应的市场准入条件。
这意味着"我所在的行业是否可以100%外资经营"这一问题,并没有适用于所有情形的统一答案。对于大多数行业,外国投资者适用与境内投资者相同的条件。但对于列入限制目录的行业,条件可能表现为限制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可采用的投资形式,或者对投资者的能力及合作方提出要求。这正是在选择投资形式之前,而非之后,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
2025年《投资法》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变化,在于设立经济组织与办理投资登记证书(IRC)手续之间的先后顺序。
此前,外国投资者通常须先取得投资登记证书,才能设立公司。根据新规定,只要满足拟经营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投资者即可先设立经济组织。许多文章和咨询人员尚未更新这一要点,仍按旧有顺序进行指导,导致投资者耗费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各种投资形式的程序有何不同
并非每种投资形式都要求相同的材料。程序上的差异是在结合商业目标选择投资形式时,值得权衡的重要因素。
| 投资形式 | 是否需要投资登记证书(IRC)? | 主要特点 |
|---|---|---|
| 设立经济组织 | 如为外国投资者的项目,或由外资控股的经济组织的项目,则需要 | 设立新法人实体;根据新规定,可在完成IRC手续之前先行设立 |
| 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 | 无需单独申请IRC;仅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办理登记 | 不设立新法人实体;由于利用现有法人实体和许可证,通常更为迅速 |
| 业务合作合同(BCC) | 如至少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则需要 | 不设立法人实体;各方成立协调委员会,并依合同各自承担责任 |
| 在已设立的组织内实施新投资项目 | 按项目程序办理;无需设立新法人实体 | 适用于已在越南设立的外资经济组织拟开展新项目的情形 |
就出资和购买股份而言,2025年《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仅须在特定情形下,于变更成员或股东之前办理登记手续,而非每一笔股份收购交易均须单独办理投资登记。
换言之,如果您收购的是一家经营行业不属于限制目录、且交易后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公司的少量股份,其程序通常比设立新公司简单得多。这正是许多希望快速进入越南市场的投资者选择收购现有企业股份、而非从零开始建设的原因。
就业务合作合同(BCC)而言,如各方均为境内投资者,该合同仅需遵守民法规定即可。但只要至少一方为外国投资者,该BCC就须与一般投资项目一样,办理投资登记证书手续。
选择投资形式时常见的风险与错误
实践中,大部分麻烦并非出现在提交材料阶段,而是源于一开始就选错了投资形式。
一个常见的错误是为了尽快"试水市场"而选择业务合作合同(BCC),等到经营稳定后才意识到需要以自身名义持有资产、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合同无法完成这些事项。此时,企业不得不转为设立经济组织,此前投入BCC模式的大量时间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重新来过。
另一个常见错误是在未核实相关行业是否列入市场准入限制目录的情况下,便收购越南企业的股份或向其出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汇出资金后才发现,由于外资持股比例超过该行业的允许上限,变更股东的登记申请被拒绝。交易因此须重新谈判,给双方均造成损失。
50%章程资本持股门槛,也是许多企业容易忽略的一点。如某越南经济组织中外国投资者持股超过章程资本的50%,则该组织在此后进行其他投资、出资或购买股份时,将被视为外国投资者。不少企业只有在扩大投资项目时,被要求办理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手续,才意识到这一规定。
最后,由于业务合作合同不设立法人实体,因而不具备公司那样明确的治理和责任机制。如果BCC合同起草得过于简略,一旦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各方就容易就纳税义务由谁承担、对第三方的责任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除了选对投资形式并完成初期手续外,许多外国企业,尤其是尚无内部法务部门的中小企业,往往就此止步,未能持续跟踪投资完成后不断产生的合规义务:定期投资报告、股权结构变化时的登记更新,或直接影响其经营行业的新规定。这一空白正是法律风险悄然累积的原因所在,并非企业做错了什么,而是没有人持续跟进这些事项。
从选择投资形式到长期陪伴,DEDICA的角色
对于正在考虑赴越投资的企业,DEDICA会就与商业目标及具体行业相符的投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在客户签署任何承诺之前核实市场准入条件,随后代表客户办理相应手续,从设立经济组织、申请投资登记证书,到办理出资或购买股份登记。
完成投资后,越南境内许多外国企业,尤其是尚无内部法务部门的中小企业,会继续使用DEDICA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远低于自建法务团队的成本,发挥外部法务部门的作用。DEDICA的团队由法务人员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共同组成,发送给客户的每一份咨询意见或合同,在定稿前均须经律师审核。DEDICA还为由外籍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提供英文、中文双语支持。
结论
2025年《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以下五种形式中进行选择:设立经济组织、出资或购买股份、在已设立的组织内实施投资项目、签订业务合作合同(BCC),以及政府规定的新型投资形式。要作出正确选择,应当按以下顺序进行:(一)明确界定商业目标及拟经营行业;(二)以办理时点为准,依据第8条核实该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三)比较各投资形式的程序及法律性质,选择适合的方案,而非仅以办理速度作为依据;(四)正确办理相应手续,如日后计划扩大投资,尤须留意50%章程资本持股门槛;(五)完成初期手续后不应止步,而应持续跟踪不断产生的合规义务。如果您正在考虑赴越投资,但尚不确定哪种投资形式适合自身所在行业及经营规模,建议在与合作伙伴签署任何协议之前,先厘清相关市场准入条件。
每一项赴越投资计划,在行业、资本规模及长期目标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DEDICA律师事务所陪伴外国投资者,从确定合适的投资形式、办理许可手续,到企业在越南正式运营后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全程提供支持。欢迎联系DEDICA,就贵公司的行业及投资计划获取具体咨询意见。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系根据撰写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整理而成。每一项投资计划均有其自身特点,具体案件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取准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