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国投资者在咨询时都会直接问:
中国公司是否可以在越南设立 100% 控股的广告公司?
结论非常明确:截至目前,根据越南现行法律及其国际承诺——❌ 不可以。
换句话说,中资企业不能在越南合法设立 100% 外资控股的广告公司。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广告企业无法进入越南广告市场,而是必须采用符合法律要求的结构。
下面我们从法律依据、政策背景及“可行的替代方案”三方面,为您系统拆解。

在越南法律体系中,并非所有行业都允许外资 100% 控股。
广告服务(Advertising Services – CPC 871) 被明确列为:
对外商投资有条件限制的服务行业
这一点并非越南单方面规定,而是源自以下多层法律与国际承诺体系:
法律明确规定:
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从事广告业务,
必须以与越南广告企业合作的形式进行;
不允许外国主体单独、完全控制广告经营活动。
虽然两部法律原则上允许外资设立企业;
但同时强调:
外商投资必须符合 越南法律 + 国际条约中的行业准入条件。
广告行业正是被例外限制的行业之一。
在服务贸易开放承诺中,越南对广告服务明确保留以下限制:
❌ 不开放 100% 外资控股;
✅ 仅允许通过:
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或
BCC(Business Cooperation Contract,合作经营合同)方式进入市场。
👉 这一点是所有外资(不论中国、欧美或亚洲)一视同仁的限制。
很多中国投资者会疑惑:
“我看到市场上有人说,已经在越南做广告了,而且好像是中国公司?”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非常重要的点:
现实中常见几种“灰色或误判场景”:
通过越南公司代运营 / 挂靠
实际业务在中国团队;
合同、开票、对外主体是越南公司。
使用名义越南股东或代持结构
表面股权符合要求;
实质控制权高度集中在中方。
跨境远程投放广告
未在越南设立广告法人;
但仍在向越南客户提供广告服务。
👉 需要强调:
这些做法并不等同于“合法设立 100% 外资广告公司”,且在监管趋严背景下,存在明显的合规与商业风险。
既然 100% 控股不可行,那么 合规、可持续的方式有哪些?
结构特点:
中国公司作为外资股东;
越南本地广告公司作为越方股东;
外资比例 <100%(例如 51%、70%、99%);
设立新的越南法人实体。
优势:
✅ 合规性最高;
✅ 长期运营、品牌建设;
✅ 可招聘员工、对外签约、正规开票。
适合对象:
计划长期深耕越南市场的中资广告公司;
MCN、出海营销、综合广告集团。
核心特征:
不设立新公司;
中方 + 越南广告公司通过合同开展广告项目;
利润、客户、资源按合同约定分配;
需向投资主管机关登记。
优势:
成本较低;
启动速度快;
适合市场测试或项目型合作。
局限:
❌ 无法人地位;
❌ 对外仍需越方主体;
❌ 控制力完全依赖合同设计。
方式说明:
中国企业收购越南广告公司部分股权;
或作为战略股东增资入股;
成为其重要(但非唯一)股东。
适合对象:
希望快速落地;
已锁定具体越南合作标的的企业。

这是很多投资者容易低估的部分。
投资证书被拒或被撤销
被认定为规避外资准入限制
合同无效、收益无法合法汇出
税务补缴与处罚风险
未来融资、并购难以通过尽调
尤其是在近两年,越南对:
外资行业准入;
跨境广告与平台责任;
数据、资金流向
的监管整体趋严,靠“结构擦边”的模式,不具备长期安全性。
先确认行业准入,而不是先谈控股比例
不要用国内思维复制到越南市场
合资不等于失去控制权
可通过章程、董事会、保留事项设计实现实控
结构设计的成本,远低于事后整改的代价
截至目前,中资企业不能在越南设立 100% 控股的广告公司。
但通过 合资公司或 BCC 合作模式,依然可以合法、稳定、可控地进入越南广告市场。
真正重要的不是“形式上的 100%”,
而是:
合规安全;
实际控制;
税务与资金可持续;
能否支撑长期业务发展。
如果您正在评估:
是否可以在越南设立广告公司;
合资比例如何设计才能接近实控;
或现有结构是否存在合规隐患——
建议在实施前进行一次专业的法律与投资结构评估,这往往是最省成本、也最稳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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