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 先生 (化名,新加坡国籍) 向DEDICA咨询:
"我公司即将在越南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一份大额采购合同。合作伙伴希望适用越南法律并由越南法院解决争议,而我的律师建议选择新加坡法律和新加坡法院。我应该选择哪国的法律?如果日后发生争议,为了确保判决能在越南得到执行,我应该选择法院还是仲裁?"
DEDICA 法律咨询 越南法律允许双方就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进行自主协商,因此“选择哪国法律”通常不是核心问题。决定性因素在于执行环节。外国法院的判决在越南很难得到执行,而仲裁裁决由于越南是《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的缔约国,因此可以得到执行。因此,当合作伙伴及其资产位于越南时,通常较安全的选择是仲裁而非外国法院。以下是依据及条款撰写建议。
法律适用权与争议解决地选择权
好消息是,自主协商权已获得法律认可。对于涉外合同,双方可以选择特定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合同,但有关不动产以及劳动者、消费者最低保护水平的例外情况除外。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如果合同留空了法律适用条款,并不意味着“不适用任何法律”,而是法律会自动适用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国家法律。对于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是卖方总部所在国。换言之,沉默也是一种选择,但它是您无法控制的选择。
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还需要了解另一层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越南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的成员国。当您的合作伙伴也位于成员国时,除非双方明确排除,否则该公约会自动适用于合同。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是否适用CISG,而不是留待默认,以免日后产生意外。
关于争议解决地,双方也可以自由选择法院或仲裁。当双方约定选择仲裁或外国法院时,越南法院将尊重该约定,退回起诉书或中止案件审理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72条)。积极的一面是您签署的条款将受到尊重。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争议爆发,如果最初的选择有误,几乎无法修正。
为何在外国法院胜诉未必能在越南收回资金
假设您选择了新加坡法院并最终胜诉。为了从位于越南的合作伙伴资产中获得赔偿,新加坡的判决书必须首先得到越南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许可。然而,外国法院的判决只有在相关国家与越南之间存在国际条约,或基于互惠原则的情况下,才会被考虑承认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23条)。越南仅与少数国家签署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而许多主要的贸易伙伴尚未在此列。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承认取决于个案的互惠原则,被拒绝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结果可能是您手握胜诉判决书,却无法在资产所在地执行。
仲裁遵循截然不同的机制。当外国与越南同为承认仲裁裁决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时,外国仲裁裁决可在越南获得承认并执行。该条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越南于1995年加入,成员国超过170个,包括新加坡、美国、欧盟各国、日本、韩国及中国。
对比之下,执行能力的差异显而易见:
| 标准 | 外国法院 | 仲裁 (纽约公约) |
|---|---|---|
| 在越南的承认依据 | 必须有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 | 1958年《纽约公约》 |
| 与越南共同加入的国家数 | 非常有限 | 超过170个国家 |
| 判决在越南无法执行的风险 | 高 | 低得多 |
为了确保条款真正保护您,撰写合同时应遵循以下流程:
- 明确规定合同适用单一法律,若是货物买卖,请明确说明是否适用CISG。
- 当合作伙伴及资产在越南时,选择仲裁代替外国法院: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如VIAC,或将仲裁地点设在《纽约公约》成员国的国际机构如SIAC或ICC。
- 起草完整的仲裁协议:包含仲裁机构名称或规则集、地点、语言、仲裁员人数及适用法律。
- 规定优先语言并准备双语版本,以避免争议发生时对理解产生分歧。
结论
总之,您完全有权协商选择合同适用法律,但决定性因素不是“选择哪国法律”,而是能否在合作伙伴资产所在地执行结果。对于供应商及资产在越南的情况,建议:(1) 明确约定适用法律,若是货物买卖则考虑CISG;(2) 优先选择仲裁(如VIAC或位于《纽约公约》成员国的国际机构)而非外国法院;(3) 严格起草仲裁协议以避免失效。一个仅有几行的条款,如果从一开始就正确撰写,将决定您在发生争议时能否成功收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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