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事故是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的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并不少见。一旦事故发生,员工不仅面临健康损害,还会担忧保险待遇、补偿金额以及相关法律手续。那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补助标准如何计算?以下内容将帮助您全面了解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
根据《2015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第3条第8款规定,工伤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造成身体任何部位或功能受损,甚至导致死亡的事故。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第38条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及时对员工进行急救和抢救;
承担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在员工治疗期间支付全额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或补助;
为员工准备并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至工伤与职业病保险基金。
凡参加工伤和职业病保险的员工,符合《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第45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故发生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发生,包括依法和单位规章允许的必要生活活动,如休息、用餐、个人卫生、洗浴、哺乳、如厕等;
在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内,按照用人单位或其授权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
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员工因上述情形导致的劳动能力减损达到5%以上。
如事故系以下原因之一造成的,不由工伤与职业病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矛盾;
员工故意自残;
违法使用毒品或其他违禁成瘾物质。

根据《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第57条及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申请材料因具体情况而异。
通常包括: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05A-HSB表);
出院证明或治疗后病历摘录(住院治疗适用);
医学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减损鉴定书;
医疗机构关于配置辅助器具的指示(如有);
医学鉴定费用的相关票据(如申请报销)。
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社会保险手册(数据不完整时);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或交通事故相关文件(如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最近一次及复发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件。
包括:
后续工伤事故的待遇申请文件;
最近一次治疗的医疗记录和出院证明;
劳动能力减损综合鉴定结论;
与鉴定及辅助器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有)。
已享受工伤待遇且申请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员工,应提交购买发票及相关交通凭证(如有)。
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员工完整材料之日起 30日内 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申请;
社会保险机构应在收到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 10日内 作出处理决定,拒绝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待遇金额根据劳动能力减损比例确定。
适用于劳动能力减损 5% 至 30% 的情形:
减损5%:领取相当于5倍基数工资;
每增加1%:增加0.5倍基数工资;
另享有根据缴纳保险年限计算的补助。
适用于劳动能力减损 31%以上 的情形:
减损31%:领取相当于基数工资的30%;
每增加1%:增加基数工资的2%;
同时享有按缴费年限计算的补充补助。
劳动能力减损 81%以上,且属于脊柱瘫痪、双目失明、双肢残疾或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形的员工,每月可额外领取相当于基数工资的护理补助。
员工因工伤事故或治疗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可享受:
相当于死亡当月 36倍基数工资 的一次性补助;
依法享受抚恤待遇。
如您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过程中遇到困难,或对手续、材料及自身权益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降低法律风险并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及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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