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并购交易(并购)纠纷发生,明确界定结算机构——法院或仲裁——是快速、有效处理和确保企业合法利益的重要因素。
法院有管辖权解决纠纷鬼在范围内商业和商业纠纷根据2015 年民事诉讼法 (CPC)特别是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按级别:
地方法院解决普通商业和商业纠纷(《民事诉讼法》第 35(1)(b) 条)。
省法院解决更复杂的争议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时(《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
按地域划分:根据居住地、总机构或者双方协议确定(第39条)。
如果有外国因素,越南法院仍然可以一般权力或者单独管辖权:
独立管辖适用于与越南房地产相关的纠纷(例如房地产项目的出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70 条,只有越南法院可以解决,外国判决如果属于此类,将不被承认。
一般管辖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自己的解决机构,如果符合越南法律或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可以是外国法院或仲裁。
根据决议 01/2014/NQ-HDTP,如果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法院必须拒绝受理此案中止诉讼并将文件提交仲裁,但协议无效、仲裁不能履行或者争议已由法院解决等情况除外。
根据2010 年商业仲裁法 (LTTTM),仅当双方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新的仲裁委员会有权解决并购纠纷。
这笔交易可能是合同或单独文件中的条款, 和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提出(不过要提前确定,以免事后争论)。
仲裁仅解决经营纠纷商业,商业,或至少有一方是交易者的争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争议。
仲裁庭有权:
收集证据,要求当事人提供文件,传唤证人,要求对资产进行鉴定或者估价,必要时咨询专家。
当事人都还好协商多种因素:诉讼形式(案件或法规)、地点、适用法律(可以是越南法或国际法)、语言、仲裁员人数等。
安全,不公开,非常适合并购中的敏感性(商业秘密、内幕信息……)。
时间和程序灵活,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强制力,并在 140 多个国家得到国际认可。
双方可以选择合适的仲裁员和中心(例如VIAC、并购VIAC)或约定仲裁形式。通过 VIAC 或国际。
法庭胜任时没有仲裁协议或争议所属单独管辖权(如房地产、房地产并购项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拔和接受是根据级别和地区进行的。
裁判仅在可用时接受法律仲裁协议。灵活、有效、保密的法律程序,适合敏感的并购交易。
并购合同明确规定时仲裁协议和法院协议,需要参考决议 01/2014/NQ-HDTP确定接受诉讼的权利,避免重复投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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