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2/2017/NĐ-CP号法令,商业调解是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由中立的调解员协助双方达成共识。调解的特点包括:
自愿性、灵活性和高度保密性:各方可自主选择时间、地点和程序。
维护合作关系:调解过程不具强制性,适合希望继续合作的当事人。
结果不具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调解结果无法强制执行。
然而,现行法律仍存在一些问题:
调解员标准不明确,偏向主观评估。
尚无设立专业调解中心的机制,组织、成本和保密性面临挑战。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清,与仲裁或法院程序可能冲突。
缺乏与仲裁衔接的规定,调解失败后需重新启动其他程序。
根据2010年《商业仲裁法》,仲裁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协议进行争议解决的方法,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法律约束力。主要优势包括:
快速、专业、保密:程序简单,能保护各方隐私。
裁决具强制执行力:裁决为最终决定,立即生效。
仲裁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当事人可选择行业专家担任仲裁员。
法院可在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裁决等方面提供支持。
即使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仍可协商或调解。
但仲裁也存在一些局限:
费用较高,通常高于调解或诉讼。
需要法院协助临时措施,因此并非完全独立。
若败诉方不合作,裁决结果可能无法如愿执行。
在某些领域(如土地或无效交易)中,仲裁权限仍不明确,易与法院发生冲突。
如果各方希望在保持合作的基础上解决争议,且问题不复杂,调解是合理的首选。
调解程序灵活,不拘泥于正式规定,适合需要非正式解决的情境。
若一方不执行协议,调解无法强制实施,这对高价值争议是潜在障碍。
针对重大争议、金额较大或当事人互不信任的情形,仲裁能提供公平、具约束力的结果。
仲裁程序清晰、公平,由第三方专家处理,时间比法院诉讼更短。
若当事人不再希望继续协商,仲裁提供了明确并具法律效力的解决方式。
目前,越南尚无正式法律规范调解与仲裁之间的衔接机制。但如VIAC和VMC等机构已开始实行这种模式:若调解失败,争议可直接转入仲裁程序,无需重新提交。这种做法在实际中具高效性,可节省时间与成本,同时保留调解的灵活性,并提供明确的备用解决方案。
商业调解 适合希望通过灵活、节省成本、保持关系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形,但不具法律强制力。
商业仲裁 适用于需要明确、具法律效力裁决的争议,并获得法律保障。
对于高风险交易、重大争议或需迅速终结问题的情况,仲裁是最安全的路径。
若您仍希望在诉讼前尝试解决问题,可考虑 调解-仲裁衔接机制,尤其当合同或争议协议允许连续采取这两种方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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