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新规定

17/1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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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1 日 起,越南针对出口活动的增值税(VAT)退税政策将根据 第 181/2025/NĐ-CP 号法令 进行正式调整。这些变化将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现金流、税务核算以及退税权益。企业应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新规定,以避免退税申请被拒?

第 181 号法令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退税规定

第 181/2025/NĐ-CP 号法令明确了出口活动中可适用增值税退税的情形,同时规定了可退税额的计算原则和上限。

可退还的进项增值税条件

企业在某一月度或季度内发生出口货物或服务的,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增值税退税:

  • 尚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金额达到 3 亿越南盾及以上

  • 按月或按季度办理退税,具体取决于企业的纳税申报周期。

重要提示:
对于进口后原样再出口至国外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但用于生产或加工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不在此限制之内。

特殊出口情形下退税主体的正确认定

第 181 号法令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出口模式下的退税主体,包括:

  • 委托出口: 享有货物所有权并委托出口的企业;

  • 转包加工: 与外国合作方签订出口加工合同的企业;

  • 境外工程施工出口: 直接出口货物用于海外工程建设的企业。

所谓“进口后再出口”的货物,仅指从国外进口至越南后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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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事出口与国内销售时的退税计算方式

在实际经营中,许多企业既从事出口业务,也进行国内销售。第 181 号法令对此类情形的进项税分摊作出了严格规定。

进项增值税核算与分摊原则

  • 企业必须单独核算用于出口活动的进项增值税;

  • 如无法单独核算,则按 出口收入占当期应税总收入的比例 确定进项增值税金额。

退税周期自产生未抵扣完进项增值税的纳税期起,连续计算至企业提交退税申请的纳税期。

出口业务增值税退税上限

在与国内销售应纳增值税抵扣后:

  • 若剩余进项增值税金额达到 3 亿越南盾及以上,企业可申请退税;

  • 可退税金额 不超过退税期出口收入的 10%

超过 10% 上限的进项增值税不会作废,而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并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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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的增值税退税强制条件

除可退税金额外,企业还须符合 第 181/2025/NĐ-CP 号法令第 37 条 规定的全部条件。

税务申报方式与会计资料要求

申请退税的企业必须:

  • 采用 增值税抵扣法

  • 按规定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 拥有以企业税号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同时,企业需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且不属于法令规定的退税排除情形。

与货物、服务销售方相关的条件

一项值得关注的新规定是:销售方的税务合规情况将直接影响购货方的退税资格

  • 在提交退税申请时,销售方必须已完成增值税申报并全额缴税,不存在相关税期的欠税;

  • 税务机关将通过 信息技术系统自动核查

  • 若销售方未提交申报或仍欠缴增值税,购货方将 无法就相关发票申请退税

退税材料与办理程序要求

企业提交退税申请时,应当:

  • 具备足额且符合条件的进项增值税;

  • 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并针对不同退税情形准备相应的退税材料;

  • 将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由其分类为“先退后查”或“先查后退”。

退税申请将依据税收管理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025 年 7 月 1 日 起准备增值税退税材料的出口企业需格外谨慎,因为发票、交易对手或税额分摊中的任何细微错误,都可能导致退税被延迟或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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