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 起,越南针对出口活动的增值税(VAT)退税政策将根据 第 181/2025/NĐ-CP 号法令 进行正式调整。这些变化将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现金流、税务核算以及退税权益。企业应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新规定,以避免退税申请被拒?
第 181/2025/NĐ-CP 号法令明确了出口活动中可适用增值税退税的情形,同时规定了可退税额的计算原则和上限。
企业在某一月度或季度内发生出口货物或服务的,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增值税退税:
尚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金额达到 3 亿越南盾及以上;
按月或按季度办理退税,具体取决于企业的纳税申报周期。
重要提示:
对于进口后原样再出口至国外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但用于生产或加工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不在此限制之内。
第 181 号法令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出口模式下的退税主体,包括:
委托出口: 享有货物所有权并委托出口的企业;
转包加工: 与外国合作方签订出口加工合同的企业;
境外工程施工出口: 直接出口货物用于海外工程建设的企业。
所谓“进口后再出口”的货物,仅指从国外进口至越南后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

在实际经营中,许多企业既从事出口业务,也进行国内销售。第 181 号法令对此类情形的进项税分摊作出了严格规定。
企业必须单独核算用于出口活动的进项增值税;
如无法单独核算,则按 出口收入占当期应税总收入的比例 确定进项增值税金额。
退税周期自产生未抵扣完进项增值税的纳税期起,连续计算至企业提交退税申请的纳税期。
在与国内销售应纳增值税抵扣后:
若剩余进项增值税金额达到 3 亿越南盾及以上,企业可申请退税;
可退税金额 不超过退税期出口收入的 10%。
超过 10% 上限的进项增值税不会作废,而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并计算退税。

除可退税金额外,企业还须符合 第 181/2025/NĐ-CP 号法令第 37 条 规定的全部条件。
申请退税的企业必须:
采用 增值税抵扣法;
按规定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拥有以企业税号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同时,企业需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且不属于法令规定的退税排除情形。
一项值得关注的新规定是:销售方的税务合规情况将直接影响购货方的退税资格:
在提交退税申请时,销售方必须已完成增值税申报并全额缴税,不存在相关税期的欠税;
税务机关将通过 信息技术系统自动核查;
若销售方未提交申报或仍欠缴增值税,购货方将 无法就相关发票申请退税。
企业提交退税申请时,应当:
具备足额且符合条件的进项增值税;
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并针对不同退税情形准备相应的退税材料;
将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由其分类为“先退后查”或“先查后退”。
退税申请将依据税收管理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 起准备增值税退税材料的出口企业需格外谨慎,因为发票、交易对手或税额分摊中的任何细微错误,都可能导致退税被延迟或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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