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继承人已就各自取得的份额达成明确一致,遗产分割协议却仍无法办理过户,财产被"冻结"数月,原因仅仅是文件未按正确程序公证,或在其中一名继承人身处海外时卡在了公告环节。对于涉外遗产,无论各方如何一致同意,该协议只有以正确方式获得"认可"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而许多案件恰恰在这一环节受挫。
分散在三四个国家的兄弟姐妹已同意分割父母留在越南的遗产,却无人能够回国。那份协议在哪里签署、如何公证才能获得越南认可?在国外签发的出生证明、结婚证能否直接使用?而当被继承人生前最后几年居住在海外时,法定的公告程序又应在何处进行?正是这些环节,使一份本以为已办妥的协议被公证机构退回,又拖延数月。下文将解析现行法律框架、公证与公告流程、继承人身在远方时的处理方式,以及为使您家庭的协议真正获得越南法律认可而需要规避的风险。
"认可"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究竟意味着什么
许多人以为,只要共同继承人共同在协议上签字,甚至在海外签字并公证,就算完成了。事实上,对于位于越南的遗产,这样的协议并不能自动转移所有权。要获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过户依据,该协议必须制作成遗产分割文书,并在越南的公证执业机构办理公证,或通过依法受托的代理人办理。
涉外遗产首先要厘清的法律问题是: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越南《民法典》按财产类型加以区分。继承一般依被继承人死亡前所具国籍国的法律确定;但对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则始终依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结论很明确:只要房屋、土地或银行账户位于越南,分割协议的认可程序就必须遵循越南法律,无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持何种国籍。这也是无法以一份完全在海外完成的文书"走捷径"的原因。
协议只有在全体继承人均参与时才有效。无遗嘱时,遗产依法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分割,即被继承人的配偶、生父、生母、养父、养母、亲生子女与养子女(2015年民法典第651条);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取得相等份额。在这一顺位中哪怕遗漏一人,例如一名居住在海外的子女,都足以使分割文书面临无效的风险。
还有一点值得提醒,许多网上的旧指南尚未跟进:2024年《公证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统一规定为遗产分割文书,并将该程序同样适用于仅有一名继承人的情形。因此,以往习惯将"遗产认领文书"与"遗产分割协议"分开称呼的做法,已不再准确反映现行法律的名称与程序。
遗产分割文书的公证与公告流程
在正确确定继承人与适用法律之后,涉外遗产分割协议的认可通常经过以下步骤:
- 准备并办理文件合法化。除身份证件外,遗产分割文书的公证申请材料还须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证明继承关系的材料(遗嘱继承时为遗嘱),以及对须登记的财产证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材料(2024年公证法第59条第2款)。在国外签发的身份关系文件,须在越南办理领事认证并经公证翻译。
- 提交材料并公告。公证执业机构受理材料,并就受理遗产分割文书公证一事进行公告。指导《公证法》的104/2025/NĐ-CP号议定规定公告期限为15日。
- 对遗产分割文书进行公证。公证员只有在确认公告已完成且未产生异议、举报后,方可签署公证。
- 办理过户登记。经公证的文书是有权机关为继承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依据。
公告环节是涉外因素体现得最明显之处,也是许多人准备出错之处。这并非走形式:法律要求公告,是为了在认可分割之前确保不遗漏任何继承人或财产。
那么,当被继承人与外国相关联时,公告应在何处进行?原则是在被继承人最后常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进行公告。104/2025/NĐ-CP号议定补充了涉外案件常见的情形:若被继承人的最后常住地或暂住地不在越南,则在其于越南最后常住或暂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公告;若在越南没有或无法确定最后居住地,则由公证机构请求司法厅(省级司法机关)在其电子信息门户上发布。此外,若遗产中含有不动产,还须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公告。
继承人身在海外时:委托与"两地"公证
这类客户最大的障碍其实很平常:继承人中无人能够回到越南,或仅能短暂往返一两次。所幸法律并不要求所有人共同到场。身在海外的继承人可以委托越南境内的某人(通常是律师),代为参与签署并推进手续。
2024年《公证法》还设有一项在委托人与受托人无法同到一家公证机构时特别有用的机制:各方可在各自所在地就自己的部分办理公证,再合并为一份完整的委托合同。
对于身在海外的人,委托文书通常在居住国的越南外交代表机构(大使馆、总领事馆)制作,或在国外公证后经领事认证再在越南使用。委托范围须足够宽,使代理人能够签署遗产分割文书,并与公证机构、土地登记机关、银行及共同继承人办理事务;但同时也须严谨拟定,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一份过于简略或范围不足的委托文书,是代理人因缺乏下一步所需权限而中途"卡住"的常见原因。
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失误
遗产分割协议陷入停滞或被推翻的大多数情形,并非源于法律本身,而是源于本可避免的失误。以下是DEDICA在涉外案件中最常遇到的情形。
外国文件未办理领事认证。继承人带回一叠在国外签发的出生、结婚、死亡证明,以为提交即可。在办理领事认证并经公证翻译之前,这些文件在越南不具使用效力,材料会在受理环节即被退回。
境内共同继承人自行分割时遭遗漏。一种十分常见的情形:越南境内的亲属在办理手续时"忘记"了身在海外的继承人的姓名。正是出于这一风险,法律才设置了公告环节:公告内容须载明继承关系,并就遗漏、隐瞒继承人征集一切异议、举报。若在公证前夕出现异议,公证员须暂停手续以作处理。若遗漏已经完成,被遗漏者并不丧失权利,但须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遗产,而这一过程远比一开始即参与更为漫长且代价更高。
在错误地点公告。如前所述,生前最后几年居于海外的被继承人会引出单独的公告规则。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地点公告,可能导致结果不被认可而须重做,延长等待时间。
因长期拖延而超过时效。这是对身在远方者而言最隐蔽、也最危险的风险,因为其后果几乎无法挽回。
对不动产继承方式的误解。若继承人中有不符合在越南拥有住房条件的外国个人,该人仍有权取得该不动产份额的价值(通过转让或赠与相应土地份额),而非在《证书》上署名。这是对取得方式的限制,而非继承权的丧失,属于需要专门方案的另一议题。本文不深入讨论该议题,但为避免返工,应在拟定协议之初即予以考虑。
DEDICA在涉外遗产分割协议认可中的作用
对于跨越多个国家的案件,难点不在于签署一纸文件,而在于正确搭建程序,使协议在首次办理时即获认可。DEDICA审查并规范全部身份关系文件,指导在国外签发文件的领事认证与公证翻译,准确且无遗漏地确定继承人以避免遗漏,并依104/2025/NĐ-CP号议定的新规定在正确地点办理公告。
对无法回到越南的人尤为重要的是,DEDICA接受委托,代客户签署遗产分割文书,并与公证机构、土地登记机关、银行及共同继承人办理事务。当共同继承人之间存在分歧时,我们代理协商;在诉讼不可避免时(例如因遗漏而请求重新分割),我们参与诉讼并陪伴至判决执行阶段,继而就如何将价值或继承资金合法转移至海外提供咨询。
结论
要使涉外遗产分割协议真正在越南获得认可,程序分为四步:(1)准确确定适用法律与全体继承人,再将在国外签发的全部文件办理领事认证与公证翻译;(2)向公证执业机构提交材料并完成15日公告,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在海外时须在正确地点公告;(3)在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对遗产分割文书进行公证;(4)以经公证的文书为权利人办理过户登记。最容易拖延案件的三种失误是:外国文件尚未领事认证、遗漏身在远方的继承人,以及在错误地点公告;此外还有对拖延过久者而言的时效陷阱。若您无法回到越南,自文件审查阶段起即授予律师足够范围的委托,是使家庭协议无需从头再来即获认可的最稳妥方式。
每一宗涉外继承案件,在国籍、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以及需要合法化的文件类型上,都各有其具体情形。DEDICA律师事务所陪伴您,从文件审查与规范开始,接受委托与公证机构及相关部门办理事务,直至分割协议获得认可、遗产真正交到您手中,即使您无法亲临越南亦然。如需针对贵家庭具体情形的法律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为基于撰写时有效法律的参考内容。每宗案件情形各异,准确咨询请向DEDICA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