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在国外签订离婚协议时,一个常见问题随之而来:该协议在越南是否会被承认并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您正在海外生活、与境外离婚有关,或正寻求在越南登记/记载该离婚事项——本文将帮助您理解相关法律层面、权利与义务,以及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赡养/抚养费等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当该协议由境外有管辖权的机关签署或裁定时,即被视为具有“涉外因素”。
在越南,根据《2014 年婚姻与家庭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至少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或该关系发生在国外的情形。
因此,配偶在国外签订离婚协议或在境外法院办理离婚,均可能构成在越南的涉外离婚。
在国外达成的离婚协议并不会自动在越南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该协议或境外法院的离婚裁判已在作出国发生法律效力;
不得违反越南婚姻与家庭法的禁止性规定或基本原则。例如: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应当保障配偶与子女的正当权益;
如有需要,应履行领事认证/合法化(如有国际条约免予认证的,按其规定执行),并译成越南语并依法公证/认证;
如需在越南民事状态簿(户籍登记)中记载境外离婚(简称“离婚记载”),须依规定办理相应的行政程序。
若境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决定需要在越南执行,则应依据**《2015 年民事诉讼法》向越南法院申请承认并准许执行**;
若只是庭外协议或境外判决不需要在越南执行,且无人向越南提出不予承认的请求,当事人可按程序办理离婚记载(在民事状态簿中记载境外离婚事项)。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境外离婚协议都会像越南法院判决那样自动在越南产生完全效力——必须明确其法律状态并完成相应手续。
步骤一:明确自身情形
您是否为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您的配偶是否为外国人或居住在国外?
离婚是否已在国外办结并生效,还是仅为双方的私下协议?
该文件在国外是否已生效?是否需要在越南境内执行?
步骤二:准备材料
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或境外法院离婚判决/决定;
拟在越南使用的境外文件:按规定办理领事认证/合法化(如适用免认证条约则按其执行),并译成越南语并依法认证/公证;
个人身份证明:护照、越南身份证/公民身份证、居住证明;
先前婚姻登记、居住情况等证明材料;
离婚记载申请表(“离婚记载申报表”)。
步骤三:向有管辖权机关提交离婚记载申请
一般为登记结婚所在地或出境前居住地的郡/县级人民委员会;
审理时限:材料齐全的,5 个工作日;如需核实,可延长至10 个工作日。
步骤四:结果与提示
材料合格后,机关将记载离婚并向申请人签发离婚记载摘录;
一经记载,境外离婚协议在越南民事状态层面获承认:婚姻关系终止;满足条件者可在越南再次登记结婚;
但若境外离婚文件需要在越南执行(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在越南境内履行),仅做记载不足以执行,仍须向越南法院申请承认并准许执行。

签署前先审查境外法律:确认该协议/裁判在作出国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越南可被承认/执行的可能性;
仅有双方私下协议、无境外法院裁判的,可能不足以在越南办理离婚记载。通常需提供由境外有管辖权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决定或具同等效力的公证/认证文件;
协议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等条款表述清晰,以符合越南对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涉及境外资产或当事人在境外居住的,程序与成本可能更长/更高,宜提前规划;
在越南完成离婚记载后,如拟再婚,应确保前一段婚姻的离婚记载已完成,否则司法部门或郡/县级人民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新的结婚登记。
如境外离婚协议或判决需要在越南实际执行(例如:在越南境内履行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费),仅进行离婚记载不够,必须向法院申请承认并准许执行。
根据越南法律,请求承认境外离婚判决的诉讼时效一般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3 年。逾期未申请,可能丧失请求权。
境外离婚协议若符合条件(已在境外生效、不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并在越南依法完成记载或申请承认与执行),即可在越南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但每个个案情况不同:若仅为私下协议而无境外主管机关裁判或确认,或尚未在越南完成记载/承认程序,则其在越南的效力并不当然保证。
📞 DEDICA 律师事务所服务热线:(+84) 39 969 0012(支持 WhatsApp、WeChat、Zalo)
🏢 总部地址:胡志明市春和坊武文坦街144号(胡志明市第三郡武氏六坊武文坦街144号)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 – 18:00)
📬 欢迎立即联系DEDICA律所,享受首次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选择平台以查看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