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协议、培训协议及相关约束性承诺正被企业越来越多地使用。但这些协议是否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员工在何种情形下有权拒绝履行?企业应如何避免劳动争议及培训成本损失?
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企业通常会与员工签署多种文件,如试用期协议、职业培训合同、培训后服务期承诺、不竞争协议等。但并非所有文件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许多劳动争议的产生,并非企业缺乏诚意,而是由于对这些协议法律性质理解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试用期协议不一定需要单独签订,可以写入劳动合同中,或以独立书面形式存在。
但无论形式如何,试用期协议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不违反《劳动法》
试用期符合法定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5%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在试用期协议中约定:
试用期辞职需支付违约金
赔偿招聘费用
非法延长试用期
一旦发生争议,这些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无效,企业将完全丧失法律优势。
答案是可以的,这一点常常令企业感到意外。
法律允许员工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提前通知(除非另有合法约定)。
这意味着:
企业不得因员工试用期辞职而进行处罚
试用期内的任何约束性承诺都必须慎重审查其法律效力
若将试用期协议作为“留人工具”,法律风险极高。

不同于试用期,职业培训协议是法律少数允许企业在员工违约时要求返还培训费用的情形之一。
但其适用条件非常严格。
培训协议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
以独立书面文件订立,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明确具体培训费用(学费、资料费、培训期间工资等)
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
设定与未履行期限相对应的费用返还机制
许多企业仅笼统约定“提前离职需赔偿培训费用”,却无法证明实际支出。在此情况下,几乎不可能胜诉。
答案是否定的。
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培训后服务期承诺才受法律保护:
培训属于真实的职业技能提升
培训费用真实、合理
员工离职不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形(如企业违约)
若员工因以下原因离职:
工资未按时支付
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
被迫签署违法承诺
即使签署了承诺,企业也无权要求返还费用。

DEDICA在处理大量劳动争议的经验中发现:事前合规起草协议,远比事后诉讼成本低得多。
企业应当:
明确区分试用期、培训及劳动合同
避免滥用承诺条款“绑定”员工
制定详细培训协议并保留费用凭证
全面审查现有劳动合同及协议模板
一个错误的承诺模板,可能导致:
数亿越南盾培训费用损失
长期劳动纠纷
企业声誉及内部管理受损
越来越多企业选择常年法律顾问或外包法务服务,以:
从第一份合同开始控制风险
标准化全部用工文件
在员工离职或违约时获得及时法律建议
DEDICA Law 已协助众多企业:
合法起草试用期、培训及承诺协议
制定应对员工违约的法律策略
代理处理法院及主管机关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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