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 女士 (化名,美国国籍) 向DEDICA咨询:
"我移居美国已二十多年,入籍时已放弃越南国籍。母亲近期在同奈省去世,留下一处建于土地上的房屋(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俗称'红簿'),但未立遗嘱。亲属说我已不是越南人,无法在土地证上署名,相当于丧失了应得份额。我现居美国,每年只能回国一次。请问我是否仍有权继承这块土地?如果有,又该以何种方式取得?"
DEDICA 法律咨询 您的继承权完整保留。取得美国国籍并放弃越南国籍,并不会使您丧失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越南法律依血缘关系而非国籍确定继承人。真正需要区分的只是取得遗产的"形式":对于在国外定居的越南裔人士,2024年《土地法》允许符合获准入境越南条件者在居住用地使用权上署名;若不符合,您仍可按价值取得应继份额。以下为法律依据与具体步骤。
外国国籍不会剥夺继承权
越侨(Việt kiều)最常见的担忧,即"一旦放弃国籍,在越南的份额便不复存在",其实是一种误解。在越南,继承权取决于继承人的身份,即与死者之间的婚姻、扶养或血缘关系,而不取决于持有哪国护照。
令堂未立遗嘱即去世,故遗产依法定继承分割。作为亲生子女,您当然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同一顺位的其他共同继承人(例如您的兄弟姐妹,或在世的父亲)享有同等份额。
换言之,正确的问题不是"您能否继承"(答案是肯定的),而是"您以何种形式取得这块土地"。这正是2024年《土地法》朝着有利于越侨方向作出修改之处。
署名土地证还是取得价值:2024年《土地法》开辟的路径
由于您已放弃越南国籍,在法律上您属于在国外定居的越南裔人士,有别于仍保留越南国籍的越侨(按境内个人对待)。值得关注的变化是:2024年《土地法》(2024年8月1日生效)首次将"在国外定居的越南裔人士"明确列入土地使用者范畴(第4条第6款),改变了旧法对此含糊其辞的状况。
在此基础上,法律依您是否属于"获准入境越南"的对象,将土地继承分为两种路径:
所援引的第44条第1款,指的正是获准入境越南的在国外定居的越南裔人士。实务中,绝大多数越南裔越侨均属于此类:只需持有效的外国护照并附合法入境章(或免签证明)即符合条件。具体到您的情形:
- 属于获准入境对象: 您可直接继承居住用地使用权,并在权属证书(红簿)上署名,而无须像以往那样多由境内人士代为署名。
- 不属于该对象: 您并不丧失应得份额,但将以价值(即折算为金钱)取得,而非在土地上署名。
程序上的关键,是证明母子关系的文件:美国机关出具的文件须经领事认证并经公证翻译,方可在越南使用。其后,各共同继承人在公证机构共同制作遗产申报书或遗产分割协议。若您无法回越南,可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结论
综上,尽管您已取得美国国籍并放弃越南国籍,您仍是母亲的合法继承人,与其他共同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依据2024年《土地法》,若属于获准入境对象,您可在居住用地使用权上署名;若不属于,则按价值取得继承份额。需要做的是:(1) 收集并领事认证证明母子关系的文件;(2) 准备带有入境章的护照;(3) 在公证机构办理遗产申报或分割协议;(4) 若无法回越南,则委托律师办理。最重要的是尽早行动,以免被遗漏或土地被转让。
若共同继承人不予配合、您在美国出具的文件尚未办理领事认证,或您怀疑遗产申报遗漏了您,DEDICA可审阅案卷,受托代理与公证机构及共同继承人交涉,在存在遗漏时提起重新分割之诉,并就如何将继承份额价值合法汇往美国提供咨询。您无须亲自到越南。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形的法律意见,请联系DEDICA。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每起继承案件各有具体情节(共同继承人人数、土地类型、文件状况等),请就您的具体情形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