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形成的财产离婚时必须对半分吗?

当夫妻离婚时,很多人会问:“婚内形成的财产是否一定要对半分?”根据现行《婚姻与家庭法》,虽然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各半”,但并非一概按 50:50 处理——还要视双方的贡献、家庭情况、过错以及当事人的约定而定。下文将结合越南的最新规定与审判实践,帮助您在离婚时更清楚地把握自身权利。

1. “婚内形成的财产”之概念与财产分类

1.1. 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划清边界

首先需明确,“婚内形成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 2014 年《婚姻与家庭法》的规定:

  • 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来源于劳动、生产经营的收入,对共同使用之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及共同继承/共同受赠的财产等。

  • 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继承或个人受赠的财产;满足个人必要需求的物品;以个人资金形成且未并入共同财产的财产等。

要点:若无明确证据证明某项财产为个人财产,发生争议时法院通常推定其为共同财产

1.2. 仅由一方名下登记的财产——属共同还是个人?

若财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如土地仅登记在丈夫名下),并不当然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只要该财产系婚内以共同收入或与共同财产结合取得,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反之,如名下权利人能够证明其来源清楚(个人资金、个人继承、个人受赠等),则该财产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因此,婚内形成的财产并非当然对半分——需先确认其是否为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

2. 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一定是 50:50 吗?

2.1. 法律规定:以“均分”为导向,但综合多因素

依据2014 年《婚姻与家庭法》第 59 条

  • 共同财产以均分为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家庭状况、对共同财产形成与维护的贡献、为保障生产经营等正当权益所需、以及双方在婚姻义务中的过错等因素。

  • 分割方式优先实物分割;如无法实物分割,则按价值折价分割,获得实物较多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补偿差额

  • 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但若个人财产已并入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就其贡献部分请求价值补偿

可见,“均分”是基本原则,但并非在所有情形下一律 50:50,法律允许为实现公平而作出灵活调节。

此外,联席通告 01/2016/TTLT-TANDTC-VKSNDTC-BTP对法院如何适用上述原则作了更为细致的指引。

2.2. 贡献并非只看金钱

影响分割比例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贡献

  • 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家庭被视为与有收入的劳动同等的贡献

  • 若一方在经济上贡献更多,或以个人财产投入共同财产,法院可相应提高其所得比例。

  • 实务中,法院可能裁判 60:40、55:45、70:30、甚至 80:20 等比例。例如某案中,因丈夫在婚姻中被认定存在过错,最终妻子获 60%,丈夫获 40%。

2.3. 婚内过错:可能调整分配比例的因素

依第 59 条,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如家庭暴力、毁损财产、对共同财产产生具体影响的通奸等——法院可酌情减少其应分得的共同财产份额。

但“过错”须有明确且充分的证据支撑。实践中,法院通常对以过错为由调整比例持谨慎态度。

3. 何时婚内形成的财产对半分?

尽管一般原则是均分,但在以下情形,婚内形成的财产可能对半分,甚至不予分割

  • 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
    若依《婚姻与家庭法》第 43 条能明确证明为个人财产,则离婚时不予分割。

  • 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
    夫妻对财产制度已订立合法有效且明确的书面约定(如明确个人财产、分割方法等)的,离婚时应优先依约处理。

  • 未提出分割请求的
    法院仅在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时才进行分割;无人请求的,可不予分割。

  • 个人财产并入共同财产的
    如个人财产被用于共同、与共同财产混同且难以分离,另一方可就其贡献部分请求补偿,但并非对该财产整体按共同财产对半分。

举例:妻子婚前拥有一块土地,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建房。土地仍可能被认定为妻子的个人财产,但房屋部分可按各自投入比例予以分割。

4. 越南实践中的分割规则适用

在越南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灵活适用上述原则——很少机械地按 50:50 分割:

  • 有案件因一方严重违反家庭义务、对共同财产造成直接不利影响,法院判给另一方 60%

  • 多份判决已确认家务与照护劳动的价值,并据此影响分配比例。

  • 对于与土地、企业资产或第三人债权债务相关的财产,因难以实物分割,常需评估、折价并兼顾第三人权益,逐项处理。

这些例证显示,法律上的“均分”并不等同于数字上的“对半”,公平往往通过个案衡量实现。

5. 关键提示与实务要点:如何保护您的权益

  • 及早留存证据:采购发票、银行流水、合同、土地与房屋证、收据等,均是证明个人或共同属性与贡献的基础。

  • 优先协商:若可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经公证/认证)约定分割方式,可减少争议与诉讼时间。

  • 多维度举证贡献:收入较低或全职家务的一方,务必主张其家务与照护贡献。

  • 审慎主张过错:一旦存在严重过错且证据确凿,应在离婚诉状与证据中清晰呈现。

  • 重视企业与不动产:此类资产多需专业评估与价值折算,并注意维系持续经营的正当利益。

  • 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以确保主张有据、程序合规、请求精准。

6. 结论

总而言之,婚内形成的财产并非在离婚时一律 50:50 对半分。首先需判断其属性(共同或个人),其后依据2014 年《婚姻与家庭法》第 59 条并结合贡献、家庭状况、过错及双方约定等因素,作出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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