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抚养义务?
确定父母是否可被免除子女抚养义务,是一个非常现实且敏感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子女的权益。以下内容依据越南现行最新法律规定(《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及新的指导性决议)进行分析,旨在阐明在何种情况下抚养义务可以被免除或终止。
1. 越南的法律依据与抚养原则
在考虑免除抚养义务之前,需要明确该义务的适用对象、条件与原则: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110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对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且无财产以自我维持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不共同生活,或虽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抚养职责的情形。
抚养可依据双方协议以现金或实物方式履行;如无法达成协议,由法院根据负担抚养者的经济能力及受抚养者的基本需要确定抚养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第01/2024/NQ-HĐTP号决议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进一步指导: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且其自身有足够能力抚养子女,法院可以不强制另一方承担抚养义务。
因此,抚养义务并非当然永久存在——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考虑免除、减少或终止该义务。
2. 可获免除、减少或暂缓抚养义务的情形
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完全免除”抚养义务,但法律在特殊情形下,若个人条件发生变化,允许减少、暂缓或免除。
2.1. 负担抚养义务的一方申请减少、暂缓或免除
依据法律文件与实务分析:
《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84条允许负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在证明其财务困难(如失业、破产、疾病、自然灾害或事故等不可抗力影响)时,申请免除、减少或暂缓履行抚养义务。
若法院认可理由正当,可暂时中止或调整抚养标准,使之与负担方的实际能力相匹配。
但完全免除通常仅在负担方确实无实质支付能力时才会考虑——同时受抚养人的请求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将权衡,避免侵害其合法权益。
2.2. 直接抚养方不提出要求时的免除
第01/2024/NQ-HĐTP号决议中的一项新要点: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且法院认定其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与条件,法院可以不强制另一方承担抚养义务。
亦即,请求抚养费的权利属于直接抚养方;若其在具备抚养能力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权利,法院不要求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
3. 抚养义务被终止或完全免除的情形
除减少或暂缓外,法律还规定了抚养义务可以终止的情形,即父母不再对其子女负有该项法定义务:
依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118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抚养义务终止:
— 受抚养人已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或拥有足以自我维持生活的财产;
— 受抚养人被依法收养;
— 负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已直接抚养受抚养人(即自行承担抚养);
— 负担抚养义务者或受抚养者一方死亡;
— 在离婚情形中,受抚养一方已与他人结婚;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两种情况是:
— 子女年满18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或拥有足以自立的财产;
— 子女被依法收养,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因此终止。
但需注意:
— 义务的终止并非自动发生——如发生争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 某些情况下,尽管子女已成年,但若其无劳动能力且无财产以维持生活,父母仍负有抚养义务。
4. 实务示例与适用提示
示例一:子女年满18岁并有稳定收入
甲男与前配偶离婚,子女乙年满18岁后开始工作并有稳定收入。在此情形下,甲可能被免除抚养义务,因为乙已成年并具备劳动能力。
示例二:子女20岁但患重病
丙女20岁,因重病无法劳动且无财产自立。尽管已成年,父母仍需继续承担对丙的抚养义务。
示例三:直接抚养方放弃请求
丁女直接抚养子女,不要求子女之父支付抚养费,且丁具备充分经济条件。若该放弃属自愿,且不损害子女利益,法院可依据第01/2024号决议认定子女之父无需承担抚养费。
办案与诉讼提示:
— 申请减少或免除抚养义务需提供明确证据(如失业证明、病历、财务资料等)。
— 直接抚养方在放弃请求权前应慎重考量,因其后如情况变化,恢复该请求权可能存在困难。
— 发生争议时,应准备有关收入、抚养成本及子女劳动能力的证据,供法官评估。
5. 结论
原则上,如受抚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虽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且无自我维持生活的财产,父母不得单方免除其抚养义务。但在实践中,若负担方遭遇正当且显著的经济困难,或直接抚养方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请求抚养费,法律为减少、暂缓或免除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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