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人与外国人在越南未婚同居的财产纠纷
当一名越南人与一名外国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在越南登记结婚时,如果发生财产纠纷,谁的权益会受到法律保护?本文将分析越南现行最新的法律框架、财产分割原则及纠纷处理方式,帮助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了解应对方向。
一、未登记婚姻同居关系中的法律依据及财产纠纷特点
1.1 越南法律如何看待“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14条规定:若男女双方具备结婚条件但未进行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不产生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权利与义务。双方的财产关系、义务与合同将依据本法第16条或《2015年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解决。
具体而言,《婚姻与家庭法》第16条规定:
双方在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中,其财产关系、义务及合同依双方协议处理;
若无协议,则依《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处理财产时须保障妇女与子女的合法权益;家庭内务劳动、维护共同生活的工作被视为有收入的劳动。
由此可见,虽然“类似婚姻”的关系并未完全被承认,但在同居期间若形成共同财产,仍可依据法律主张权利。
1.2 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当一方为外国人,或财产位于国外,或关系中存在其他涉外因素时,该纠纷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6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涉外因素:
至少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关系的设立、履行发生在国外;
关系的标的为位于国外的财产。
在此类案件中,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包括:法院管辖权、适用法律及国际司法协助机制。
例如:即便不动产的所有人为外国人,只要该不动产位于越南境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70条规定,其纠纷仍由越南法院专属管辖并按越南法律处理。
二、越南人与外国人未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解决
2.1 明确财产性质: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或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
首先需明确财产类型,以确定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个人财产:同居前已拥有的财产、个人继承所得、单独受赠的财产等,需有明确证据证明;
共同财产: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劳动、出资所得的合法收入,或经双方同意将个人财产收益并入共同财产的;
若无法区分个人与共同财产,通常将不明部分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劳动、照顾家人及精神支持等无形付出也被视为有收入的劳动,在分割财产时可作为贡献依据。
2.2 协议的优先性与限制
若双方就财产分配、债务处理及义务承担等签有书面协议,法院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承认(如不得损害子女权益或在胁迫下签订)。
但若协议违反《婚姻与家庭法》禁止性规定、不透明、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可宣告协议无效,并依《民法典》等相关法规重新裁定财产分配。
2.3 无协议时的分配原则与比例
若无协议或协议无效,法院将依法律原则进行干预:
按贡献比例分配原则
共同财产按各自实际贡献(资金、劳动、时间等)分配;若难以确定贡献比例,法院可视为共同共有,平均分割。保护弱势一方原则
在分配时须保障妇女与子女的合法权益,家庭劳动被视为有偿劳动,可据此适度增加女性一方的分配比例。诉讼时效
虽未婚同居关系无专门时效规定,但若转化为民事关系,则依《民法典》一般时效适用:动产10年,不动产30年。公平合理原则
法院将结合具体情况、贡献程度及财产性质作出公正裁判。
2.4 含外国因素的纠纷:管辖权、适用法与国际司法协助
越南法院的管辖权
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69条,若被告居住在越南、在越南有财产或交易在越南进行,则越南法院具有一般管辖权。
对于位于越南境内的不动产纠纷,依据第470条规定,属越南法院专属管辖,不得移交外国法院。适用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664条,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依法选择适用法律;若未选择,法院将适用与该关系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通常为越南法)。
对于位于越南的不动产,适用越南法律处理。国际司法协助
若需核实境外证据,越南法院可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向外国司法机关发出请求。若6个月内无结果,法院可依据越南法律处理相关部分。
三、实践要点与应对建议
3.1 收集证据与记录贡献
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中,应妥善保存财务贡献记录:共同财产购置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装修投资合同、家庭劳动证明等,均是证明您在共同财产中权益的重要依据。
如涉外国人或海外证据,需进行合法翻译与公证,以便法院采信。
3.2 优先协商解决——节省时间与成本
若双方仍可理性沟通,协商协议分配财产与债务是最优方案。协议应书面化,并经公证或认证,明确各项资产、债务处理及未来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清晰、合法,可降低法院否定风险。
3.3 协商失败时——向越南法院提起诉讼
若争议财产为位于越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属专属管辖);
若系动产或境外财产但与越南有关(被告居住或有财产在越南、交易在越南发生等),可向越南法院起诉;
法院可请求外国司法协助收集证据,若6个月未果,可直接适用越南法处理。
法院将综合考虑出资、劳动及家庭贡献等因素,作出合理分配。
3.4 遗产继承情形——一方死亡后的财产处理
若未婚同居关系中一方去世,越南人与外国人之间可能发生遗产继承纠纷:
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609、626条,未婚同居者并非法定继承人,但若存在有效遗嘱,可依遗嘱继承相应财产;
对于外国人在越南的不动产,因属越南境内资产,应依越南法律处理,并由越南法院管辖;
若遗产位于境外,则须依当地法律或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确认继承权。
四、结论
越南人与外国人在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中发生财产纠纷时,案件往往复杂,尤其涉及外国因素时。但越南法律仍提供保护框架:当事人可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受法律承认、财产分割依据贡献原则,并可通过国际协助机制解决。
实务建议:
建议在关系和谐阶段签订财产协议,并进行公证或认证;
妥善保存各类贡献证据:发票、合同、转账记录、照片、共同日记等;
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具有涉外民事纠纷经验的律师协助,明确管辖权、适用法律及国际程序;
如财产位于越南,应主动选择在越南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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