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的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子女抚养权争议

在国际融合与人口跨境流动不断增长的背景下,越南公民与外国国籍一方之间的子女抚养权争议日益增多。解决此类争议不仅要求熟悉本国法律,还需理解相关的国际机制与实务操作。本文分析在越南具有涉外因素的抚养权争议的最新法律要点,并提出关键注意事项,以提高取得抚养权、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最佳利益的可能性。

1. 涉外抚养权争议的背景与挑战

1.1 何谓“具有涉外因素”的抚养权争议?

当相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父、母或第三方收养人)具有外国国籍、居住在越南境外,或家庭关系中存在跨国因素时,即构成涉外因素。依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即一方为外国人或居住在国外——通常会引发对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一旦出现国际因素,随之而来的核心难题包括: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适用何种法律,以及在需要时如何确保裁判在不同国家之间得到承认与执行。

1.2 法律与实务层面的难点

  • 确定管辖权: 如双方均在境外,越南法院通常仅在案件与越南境内财产或子女有关时才受理。

  • 跨境执行: 即便越南法院将抚养权判给越南公民,如另一方在海外,执行仍可能受阻,尤其在对方国家不承认越南法院判决的情况下。

  • 证明抚养条件: 申请方须证明其具有足够收入、住房、照料条件、可投入时间以及与子女的情感纽带。对外国当事人而言,证明收入、居留文件、签证、工作许可等通常更为复杂。

  • 妨碍探视或滥用探视权施压: 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可能利用探视制造纷争、损害儿童利益;此时直接抚养方可申请限制探视。

  • 听取儿童意见: 当儿童年满7周岁,其意见应在法院裁判时得到考虑。

  • 判决后的情势变更: 若原直接抚养方因收入、居住环境等变化而不再具备条件,另一方可申请变更直接抚养人。

实践中,越南法院审理了不少涉外抚养权案件。例如,海防市曾审理一起原告为加拿大籍的抚养权争议案件。

因此,要在越南的涉外抚养权争议中取得成功,申请人需充分掌握国内法与可能适用的国际条约,并严密准备证据,以维护儿童的最佳利益。

2. 争议中的法律依据、管辖与实质条件

2.1 国内法律依据与最新动态

  • 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 规定抚养权、探视权、变更直接抚养人、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以及对满7周岁儿童意见的考量。

  • 2010年《收养法》及其指导文件: 对涉外情形规定了登记、材料、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程序性要求。

  • 第06/2025/ND-CP号法令: 对若干有关收养的法令进行修订补充,自2025年1月8日起生效。

  • 相关国际条约(如适用): 例如,越南是《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缔约方;越南与美国之间的跨国收养适用该公约及越南国内法。

及时关注第06/2025/ND-CP号法令的更新十分重要,其可能影响跨国收养程序、民事登记记注,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对儿童跨国收养“介绍程序”的豁免条件。

2.2 争议的管辖法院

  • 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若一方仍居住在越南,通常由另一方在越南居住地的省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

  • 若双方均在境外,越南法院一般仅在案件与越南境内的财产或子女存在联系时方予受理,即须与越南具有属地性关联。

2.3 取得抚养权的条件

向法院请求确定直接抚养人时,申请人应满足并证明以下条件:

  • 抚养能力: 稳定收入、可证明的财产、可持续的工作。

  • 适宜的生活环境: 稳定安全的住房、临近学校、交通便利、良好的家庭关系与支持网络。

  • 时间与情感纽带: 能投入足够时间照料子女,陪伴学习与心理成长。

  • 民事行为能力与品行: 无违法行为、不受公民权利限制、无严重犯罪记录。

  • 无损害儿童之行为: 不得虐待、忽视,亦不得滥用探视权对儿童造成不良影响。

  • 听取年满7周岁儿童的意见: 儿童表达的意愿将被法院适当考虑。

  • 对年幼儿童(36个月以下)的优先: 在母亲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常倾向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不适格或双方另有约定。

若上述条件能够被有力、充分地证明,申请人即具备请求法院判予抚养权的合法基础。

3. 争议处理流程与权利保障要点

3.1 涉外抚养权争议的基本步骤

  • 尽可能先行达成庭外协议:
    若双方仍可协商,可就抚养权、探视时间表与交接安排达成书面协议,并建议办理公证或认证,以便在必要时提交法院作为有效凭据。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协议未果时,请求抚养权的一方向有管辖权的省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随附完整材料:身份证件、子女出生证明、抚养条件证据(收入、住房、费用清单、在校材料、往来书信、照片、相关证人陈述等)。

  • 法院调解:
    审理前法院将组织调解,促使双方就抚养、探视与抚养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的,制作成文予以确认;不成则进入审理程序。

  • 审理与裁判:
    法院将综合证据、法律因素、抚养环境、(对年满7周岁儿童的)意见以及是否满足抚养条件等因素,裁定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如有)。

  • 判决执行:
    判决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生效。若被判负担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可请求司法机关与民事执行机构协助,将子女移交至直接抚养人的住所。若对方在境外,可能需借助国际司法协助(如照会、司法协助机制)方能执行。

  • 申请变更直接抚养人(如出现新事由):
    判决生效后,若发现现直接抚养人已不具备条件(财务、居住环境变化或侵犯儿童权益等),另一方可提起变更之诉。法院将依据新事由并以儿童最佳利益为核心作出裁判。

3.2 提高成功率的实务提示

  • 提交详实且可量化的证据: 费用清单、劳动合同、银行对账单、水电账单、住所照片、租赁合同等,越具体越有说服力。

  • 证明与子女的情感联系: 往来书信、日记、照片、录音,以及亲属、学校与朋友的证言等。

  • 始终围绕儿童最佳利益: 就学环境、健康状况、心理需求、语言与习惯、双方家庭支持网络等因素。

  • 若对方在境外,提前制定执行方案: 了解对方居住国是否承认越南判决或存在互助条约,并准备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途径推进执行。

  • 把握儿童尚幼的时间窗口: 对未满36个月的儿童,如母亲条件适格,法院通常倾向于判予母亲直接抚养。

  • 持续关注法律更新: 例如,第06/2025/ND-CP号法令对跨国收养程序的更新,可能影响材料准备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的程序豁免。

4. 结论

在越南的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子女抚养权争议具有高度复杂性,既需要国内与国际法律知识的结合,也需要证据策略与跨境执行的周密筹划。筹备诉讼时,应始终以儿童最佳利益为中心,确保每一步决策都围绕儿童的福祉,同时为潜在的跨境执行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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