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来自胡志明市近三千亿越盾案件的启示

离婚并非终点:当共同财产成了沉重负担

许多人认为离婚意味着所有关系的终结,但现实往往恰恰相反——特别是当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明确分割时。以下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两人离婚将近二十年,却因一套价值超过2800亿越盾的房产对簿公堂。

S先生与P女士于1993年结婚,2006年离婚。离婚时双方一致表示不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然而到了2024年,S先生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位于守德市LVC街109/2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案件进展:多年争议、多次变更诉求与不配合

关于所有权的分歧

S先生认为,这处房屋和土地是在婚姻期间通过变卖其父母遗产购得,因此属于共同财产。而P女士则辩称该房产是她的亲戚H女士出资购买,只是由她代为登记。

不仅是P女士,连H女士和其儿子M先生也多次缺席庭审和工作会议,明显不予配合。

改变诉讼策略——理智的转折点

多次法院传唤无果后,S先生改变诉求:不再要求实物分割,而是要求按土地价值进行分割。同时,他主动放弃对房屋的分割请求,将整栋房屋交由P女士使用,仅要求分割价值超过2800亿越盾的土地部分。

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证上也载明两人共同所有。根据《婚姻与家庭法》的规定,法院裁定:

  • S先生与P女士各享有50%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对应金额为14,157,500,000越盾;

  • 房产整体归P女士所有,P女士须向S先生支付其应得部分;

  • 若P女士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执行机构有权对财产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权益。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经验教训——不要等到一切太晚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经验教训——不要等到一切太晚

不少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耗时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仅耗费大量金钱与时间,还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沉重负担。S先生与P女士的案件正是“事后再处理”共同财产的负面范例。以下几点经验教训值得每一位即将离婚或已经离婚的人警惕:

1. 越早分割财产,风险越低

很多人在离婚后因为情绪影响、害怕冲突或过度信任对方,选择暂时搁置财产分割。但从实践经验看,越拖延,法律和财务问题越复杂:财产可能升值、被转移、被非法占用或出售。

更糟的是,当财产仅由一方管理时,其容易擅自处理资产,令另一方陷入被动地位。正因如此,S先生几乎等了20年,才争取回属于自己的土地份额。

👉 DEDICA建议:

离婚时即使无法明确财产份额或未达成共识,也应将财产分割写入判决内容,或单独签署公证协议,以防后续发生纠纷。

2. 登记在谁名下并不决定归属权

常见误区之一是:“红本写谁名下,财产就归谁”。但根据《婚姻与家庭法》,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如继承、赠与或有明确协议),原则上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P女士辩称是其姨妈H女士出资购买,自己只是代为登记。但因没有书面协议、缺乏资金流证据,同时土地使用权证又写有夫妻二人名字,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为共同财产。

👉 DEDICA建议:

若您被委托代持房产,请立下公证文件。若您对购房出资或出力,也应保存好合同、发票、银行交易记录、收据等凭证,以备日后维权之用。

3. 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实物或价值

法院不一定总能以实物方式分割资产——尤其是无法分割的不动产,或当一方强占、擅自改造财产时。在这种情况下,按价值进行货币分割是一种高效方案,既能尽快解决争议,也便于执行判决。

如本案所示,S先生原本希望获得部分土地实物,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他明智地转而要求等值现金,成功缩短了诉讼时间,提升执行效率。

👉 DEDICA建议:

当您无法实际取得资产时,应请求以市场价值进行分割并领取等额现金。若对方无支付能力,执行机关有权依法拍卖资产来实现权益。

4. 缺席庭审无法“逃避责任”

很多人以为不出庭就可以避免分财产,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若被告被依法传唤两次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判。

在此案中,P女士及相关人员多次无故缺席,导致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 DEDICA建议:

若您是被告或相关利益方,应积极配合法院与律师,不应回避出庭,否则可能失去辩护机会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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