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商投资建设合同争议
在国际资本持续流入越南基础设施、房地产与能源领域的背景下,涉及外资企业的建设合同争议日益普遍,其法律与实践问题极为复杂。本文深入解析与越南外商投资建设合同争议相关的最新法律问题,从成因、法律依据、解决机制到预防方案,帮助企业与投资者明确权利并采取有效应对策略。
1. 越南外商投资建设合同争议的特殊性与成因
1.1. 涉及外商投资的合同法律特征
投资机制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根据《2020年投资法》,在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争议,可由越南法院或仲裁(越南仲裁、国际仲裁或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解决。
然而,若建设合同属于大型投资项目的一部分(如 BOT、PPP 项目),该争议可能上升为依据国际条约的投资争议,尤其当越南参加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存在“伞形条款”(umbrella clause)时。
合同效力、准据法选择与合同形式的风险
依据《建筑法》及其配套法规,越南建设合同须符合特定合同类型与形式(如总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管理合同等),方可进行验收与结算审查。
若合同不符合形式要件,可能被依《2015年民法典》第129条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但已履行部分仍可就实际完成的价值请求支付。
合同准据法(选择越南法或外国法)的确定亦易引发争议,特别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法律或政策变动时。
常见争议原因
逾期付款/拒付:最常见情形——发包人或付款方未按进度支付或拒绝就已完工工程量付款。
工程变更/技术变更/追加要求:缺乏明确变更机制,易就变更方案与增量费用发生分歧。
工期延误与质量不达标:承包商未如期或未达质量标准完成,发包人主张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质量保修:竣工验收后发现缺陷要求维修,但承包商未履行或履行不充分。
法律政策变更:新规影响成本、建设条件或技术标准,而合同未设调整机制,致引发如何调价和顺延的争议。
投资法律变动对权利义务的影响
第 57/2024/QH15 号法(修订《投资法》及相关法律)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起生效,或将影响在建项目,尤其涉及准入许可、项目转让及投资优惠等事项。
因此,越南外资建设合同正面临因新规适用与衔接问题而产生的调整压力与潜在争议。
2. 争议解决机制及在越南执行的关键问题
2.1. 依据越南法与国际法的争议解决路径
协商与调解
通常为首选步骤,合同甚至可约定在提交仲裁或法院前必须先行调解。
在国际投资争端中,诸多条约亦要求在提起诉讼/仲裁前尝试调解。
仲裁(商事/投资)
商事仲裁:如合同载有仲裁条款,当事人可选择越南境内仲裁机构或国际机构(如 ICC、依据 UNCITRAL 规则的仲裁等)。
投资仲裁(ISDS):若争议涉及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承诺,投资者可依双边投资协定(BIT)或国际投资协定(IIA)向国际仲裁提起诉讼。当争议已超越一般建设合同范畴时,适用 ISDS 更为恰当。
在外资建设合同中,如欲降低主权与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宜审慎考虑投资保护/ISDS 相关安排。
越南法院
若当事人未选择仲裁,或合同约定由越南法院管辖,或争议属于不适宜仲裁的事项(如不动产权属、国家征收土地等),可提交越南法院审理。
惟根据越南《商事仲裁法》,外资方不得将“投资争议”提交外国法院审理;选择法院时应限定在越南法院。
2.2. 境外裁判文书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境外仲裁裁决
对由境外或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胜诉方需向越南法院申请承认后方可在越南强制执行。若败诉方在越南无可供执行资产,执行将面临实际困难。
越南法院裁判的执行
如由越南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则依越南《民事判决执行法》实施。
证据收集与跨境司法协作的难点
涉外建设合同常涉及境外证据与证人,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开展传唤与取证等程序。
政府承诺与主权风险
若争议关联政府承诺或法律政策变动,投资者可能诉诸 ISDS;但国家反诉与应诉成本高、风险大,通常需配套预防与谈判策略。
3. 面向在越南经营的外资企业的预防与应对建议
3.1. 源头把控:从合同设计开始
明确准据法与争议解决机构:
可优先选择越南法并结合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若需投资保护,可参照 BIT/IIA,但须确保不与越南强制性规定冲突。
设置“法律/政策变更”调整机制:
针对新法新规、技术标准或税费变化,预先约定成本、工期、责任的调整规则。
付款、担保与保修安排:
设计透明的付款进度,必要时要求银行保函,设定保留金(retainage)用于保修,并明确结算与决算资料义务。
执行与担保风险控制:
评估并设置资产担保、国际保函或在越资产保障,便于将来判决/裁决的落地执行。
预留合规与程序成本:
预算国际法律服务、翻译与司法协助的成本,确保跨境程序合规可行。
3.2. 争议已发生时的策略与与政府部门的协同
尽早启动协商/调解:
早期和解往往能节省时间成本并降低声誉风险。
选择合适的争端解决路径:
依据争议金额、性质与潜在主权因素,择定商事仲裁、投资仲裁或法院诉讼。
强化证据链:
完整保存验收记录、技术资料、照片、施工日志、变更往来函件、交付记录与付款凭证等。
为跨境执行做准备:
评估对方在越南或境外的资产分布,以决定在越承认执行或赴资产所在地执行的策略。
(如涉公权力)双轨推进:
当对方为国家机关或涉及政策承诺时,诉讼/仲裁与行政沟通并行,降低国际化升级风险。
4. 结论
越南外商投资建设合同争议具有多维属性——既包含传统商事合同要素,也涉及国际投资保护、政策变动与跨境执行。为将风险降至最低并保障权益,外资企业应自合同起草阶段即完善关键条款并预设争端应急方案;当争议发生时,合理选择争端解决路径,结合协商与诉讼/仲裁,并提前布局国际执行,方能最大化实现案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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