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
当夫妻拥有共同财产时,他们有时希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离婚)就进行分割,或者在离婚时出现财产争议——这类情况通常比较复杂,受到许多新法律规定的影响。本文总结了越南最新的法律规定,来源可靠,同时提供实际操作建议,以避免双方利益受损。
1. 越南现行法律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1.1. 法律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定义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婚后由夫妻任何一方创造的资产;
劳动、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
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
共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以及其他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资产。
婚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视为共同财产,除非该土地为一方单独受赠、继承或通过仅使用个人财产取得。
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拥有的财产;婚后个人接受的赠与或继承但未作共同财产处理的资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个人的财产。
1.2. 婚姻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限制情形
根据《婚姻与家庭法》第38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协议分割部分或全部共同财产,除第42条规定的限制情况外。如无法达成协议,一方有权请求法院解决。
该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一方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公证。
第42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严重影响家庭利益,损害未成年子女或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合法权益;
旨在逃避抚养、赡养义务;逃避债务、纳税或对国家及他人财产责任的履行。
1.3. 生效时间及法律后果
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时间由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未约定,则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若该财产依法需采取特定形式(如公证或登记),则仅在满足这些形式要件后协议才生效。
一旦分割,所分配的财产即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其产生的收益也归个人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未被分割的部分仍属共同财产。
2. 共同财产分割争议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2.1. 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与家庭法》第59条,如夫妻双方未就共同或个人财产做出明确约定,法院将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适用“对半分割”的原则,但不仅仅是50‑50。法院会综合考虑:
家庭情况;
实际贡献(包括家务劳动);
是否存在违反夫妻义务的一方。
可采取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方式。如一方取得价值较高的实物,应向对方支付差额部分。
2.2. 常见问题及应对建议
常见问题包括:
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不清:如一方名下财产、婚前资产但婚后共同使用,缺乏明确证明,容易产生纠纷。
协议不明确或未公证:协议不具书面形式或未进行公证时,在法律上难以执行。
房产/土地等高价值资产:涉及土地使用权或权属证书,如登记信息不完整、来源不明或为农业/水产用途,分割过程复杂。
分割协议的生效时间不明:未公证或未明确生效时间的协议,可能引发日后纠纷。
贡献、过错、家庭状况因素:如一方的家务劳动贡献,或因婚外情、违背义务而承担责任的一方,都将影响分割比例。
实际建议:
尽早订立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公证:如夫妻有分割意愿,应列明分割内容、资产名称、生效时间等,并办理公证以确保法律效力。
明确资产来源及权属文件:对房产、土地等资产应保留红皮书、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若为继承或赠与所得,也应有相应证明。
记录各方贡献:尤其是家务劳动、照顾家庭等无直接收入的工作,可通过证人、开支票据等方式证明。
无法协商时由法院介入:双方协商失败时,可根据第38条规定请求法院介入处理。
妥善保留证据:资产合同、银行转账单、赠与/继承文件等,能为争议时提供有力证明。
3. 结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并不少见,尤其涉及房产、公司股份或其他高价值财产,以及财产权属不清的情况,或为离婚做准备时主动进行财产安排。
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包括:
在婚姻期间进行财产分割的权利;
规定哪些情况下该协议无效(如逃避责任、影响子女利益等);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对半分配并考量贡献、过错、家庭状况);
关于协议形式、公证与法律效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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