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在越南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关的争议

土地纠纷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俗称“红皮书”)过程中最常见、最复杂的法律“热点”之一。土地正在发生争议时能否核发红皮书?近期有哪些新规会产生影响?下文将详细解析现行规定与争议处理方案,帮助您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1. 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时的争议本质

1.1. 概念与常见类型

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语境下,土地纠纷通常源于当事人之间对边界、面积、所有权或土地使用合法来源的分歧。

大致可分为两类:

  • 未持证土地的纠纷(尚未获得证书确认的土地);

  • 已持证土地的纠纷(虽已持证,但他方提出异议、抗辩或主张新增权利)。

其根本原因在于:要颁发证书,必须先明确、无存量法律冲突的土地使用权

1.2. 现行法律规定——有争议的土地能否发证?

《2024年土地法》及其配套文件明确:对正在处于未解决争议状态的地块,不得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新《土地法》第151条第1款e项,对尚无生效判决、决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确认文件的争议土地,不属于可发证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151/2025/ND-CP号法令规定:在办理发证手续时,乡级人民委员会不再必须在申请材料中单独出具“无争议”确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争议——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确有争议,主管机关仍可拒绝发证。

此外,已持证的土地也可能产生后续争议。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236条,如就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权或持证各方之间发生争议,法院为有权处理的机关。

也就是说,既有的权利在新的争议中仍可能被重新审视;在存在未决法律争议时,权属并非当然确定。

2. 争议处理流程与继续完善发证手续

2.1. 第一步——乡级人民委员会调解

一旦发生争议,依法首先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调解(《2024年土地法》第235条第2款)。自受理调解请求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0日

调解成功的,载明并经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的调解笔录可作为继续审查发证的依据;调解不成的,案件将转入行政途径或诉讼途径。

2.2. 第二步——诉讼或行政解决

调解不成时有两条路径:

  • 行政解决:根据《第102/2024/ND-CP号法令》及《土地法》,向县级(涉及组织或争议较大者可向省级)人民委员会申请处理;

  • 法院诉讼:依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尤其适用于已持证土地或涉及与土地相连财产权的争议。

生效的决定或判决将确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仅在作出最终生效决定后,被确认的一方方可申请颁发证书。

2.3. 第三步——争议终结后的发证办理

在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行政决定或有效调解笔录后,被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办理:

  • 准备材料:发证申请书、生效判决/决定、土地来源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

  • 递交材料:至土地登记办公室(县级或当地“一站式”窗口);

  • 审核核查: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实地勘验、边界核定,并与判决/决定相一致;

  • 履行税费义务(如有);

  • 发放证书:条件具备后予以颁发。

提示:自2025年7月1日起,根据第151/2025/ND-CP号法令,首次登记办理时限缩短为不超过17日,发证时限不超过3日

3. 关键注意事项与权利保护策略

3.1. 避免在争议期间进行交易

在争议未解决期间办理转让、赠与、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等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法院撤销;若争议未息,受让方风险尤大。

3.2. 保全证据并把握时间

为提高胜诉率,应充分收集与保全证据:买卖凭证、历次土地使用确认、地籍图、与政府机关的工作记录、现状照片、邻里见证等。

争议解决后,应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发证,防止新的争议滋生。

3.3. 谨慎对待“无争议确认”

尽管自2025年7月1日起,乡级机关不再必须在材料中出具“无争议”确认,但若在审查中发现实际存在争议,申请仍可能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驳回。

3.4. 关注草案与政策修订

目前对土地使用费、补缴义务及程序性障碍的多项修订建议正在讨论中,旨在破解“已建成但未能发证”的问题。及早关注相关法律、法令及指导文件的动态,有助于预判自身权利的变化。

4. 结论

土地使用权争议是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过程中的重要法律障碍。依据**《2024年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令,在未作出最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前,处于争议状态的土地不得发证。土地使用人应积极推动调解、必要时提起诉讼,注意证据保全,并在取得生效判决或决定后及时**完善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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