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土地使用权分割:程序与法律依据

离婚不仅仅是感情关系的终结,更是财产层面的复杂转折——尤其牵涉到土地使用权时。许多夫妻在办理离婚时都会困惑:“谁来保留这块地?能不能分?怎么分、走什么流程?”在本文中,Dedica 将分享最新的理解、实务操作流程与重点提示,帮助正处在这一阶段的您更清晰地定向,并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更有底气。

1. 离婚时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与分割原则

1.1. 法律基础

  • 2014 年《婚姻与家庭法》(经修订、补充)规定了离婚时夫妻的原则、权利与义务。

  • 依据《婚姻与家庭法》2014 第 59 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予分割。

  • 第 62 条对土地使用权作为共同财产时的分割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 第 01/2016/TTLT-TANDTC-VKSNDTC-BTP 号联席通告对《婚姻与家庭法》部分条款的实施作出指引,其中包括离婚时财产处理原则。

  • 第 101/2024/NĐ-CP 号法令(关于土地变更登记)明确了夫妻依约变更土地使用权时的材料与手续

1.2. 分割原则与土地使用权的归类

在分割前,需先确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个人财产:若土地使用权在结婚前已取得,或系个人继承/受赠(且未并入共同财产),离婚时由该权利人继续持有。

  • 共同财产:若土地使用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个人财产已并入共同财产,则依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当土地使用权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时,分割通常如下进行:

  • 农业用地(一年生作物种植、养殖水产等):如双方均有使用需求与条件,可依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法裁判。

  • 若仅一方有使用需求,可由该方继续使用,但须就另一方应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份额支付补偿。

  • 对于住宅用地、长期用地或其他类型用地:按照第 59 条及相关土地法规分割,并综合考量各方**贡献、离婚后的实际状况、过错(如有)**等因素。

  • 若共同财产无法实物分割,则按价值分割:受让土地价值较高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差额补偿。

  • 法院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对土地形成/管理的贡献、离婚后的经济与照护状况(收入、健康、抚养子女)、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以及婚姻义务过错因素(如有)。

重要提示:离婚时如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仍维持共同共有状态;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或出售。

2. 离婚时土地使用权分割的流程——自愿协议到法院裁判

2.1. 协议分割与变更登记

若夫妻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达成一致:

  • 制作书面协议,明确:由谁持有土地、补偿安排(如有)、面积与边界等关键事项。

  • 为确保在法院或登记机关前的法律效力,协议宜办理公证或认证

  • 达成协议后,依第 101/2024/NĐ-CP 号法令规定,向县级土地登记办公室(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令/通告格式)、土地使用权证、夫妻关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书面协议、必要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判决、结婚登记及其变更文件等)。
登记机关将核验协议的合法性及国家人口数据中的婚姻信息;如无法从数据库获取,将要求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

如该协议已在离婚判决中获得确认(例如协议离婚并同时处理财产),则该判决可作为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的法律依据,无需再征得对方同意。

2.2. 向法院起诉解决离婚后土地纠纷

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土地使用权:

  • 管辖:以不动产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准。

  • 起诉状与材料

    • 土地财产纠纷起诉状——如属民事附着于土地的财产争议,可参照 23-DS 表格。

    • 离婚判决或决定(如已离婚)。

    • 土地相关权属材料: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出资/贡献凭证等。

    • 能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土地投入、建造、改良、管理的证据。

    • 个人身份证明、结婚/离婚证明、住所证明等。

处理流程

  • 法院立案并在具备条件时组织调解

  • 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依据证据与陈述作出裁判;

  • 作出判决:要么裁定分割土地,要么将土地分配给一方并责令其支付差额补偿

办理时限

  • 一审:一般为 4 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 2 个月;

  • 上诉(第二审):一般为 3 个月,可延长 1 个月。

离婚后再起诉:即使离婚已久,夫妻双方仍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为法律未规定该项请求的特定诉讼时效。
但若在离婚时该项财产已被判决/裁定分割,则不得就同一财产再次请求分割(因已处理完毕)。

2.3. 判决或协议后的过户与变更

在取得法院判决或有效协议后:

  • 依 24/2014/TT-BTNMT 号通告及第 101/2024 号法令的最新指引,赴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过户)

  • 如土地证上仅记载一方名义,但判决将土地判给另一方,则受让方可依据判决直接办理变更,无需原证载名义人授权。

3. 离婚时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经验与提示

  • 尽早、充分收集证据
    尽快备齐买卖合同、费用发票、出资/贡献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土地来源与您的贡献程度。

  • 在诉讼前尽量协商
    自愿协议更快捷、冲突更少;一经公证/认证并获法院确认,即可作为稳固的法律依据,免于长期诉讼。

  • 关注弱势方与抚养因素
    法院可能在分割时倾向于照顾承担子女抚养或经济困难的一方,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 婚姻过错可能影响分割
    若一方存在出轨、家暴、毁损共同财产等行为,法院可能据此对分割比例作出倾斜性调整。

  • 拖延的风险与资产隐匿
    由于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未设时效,越拖越易生风险:对方可能转移、赠与或隐匿财产。

  • 谨慎看待“单独登记在一人名下”
    土地证写谁的名字,并不当然等同于离婚时只归该人所有——若在婚姻期间取得或双方有共同投入,另一方仍可主张应有份额。

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 DEDICA 律师事务所服务热线:(+84) 39 969 0012(支持 WhatsApp、WeChat、Zalo)

🏢 总部地址:胡志明市春和坊武文坦街144号(胡志明市第三郡武氏六坊武文坦街144号)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 – 18:00)

📬 欢迎立即联系DEDICA律所,享受首次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Previous
Previous

在越南,婚姻无效情况下的财产分割争议

Next
Next

在越南投资 MICE 旅游会议中心的潜力与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