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院在越南妻子与不居住在越南的英国丈夫离婚案件中的管辖权
当一方是越南公民,而另一方是不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时,确定越南法院是否有权处理离婚案件就变得尤为关键。本文将解析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真实案例,并提出Dedica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建议,帮助您更清晰地理解这一问题。
一、法律依据——越南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具有管辖权?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127条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69条、第470条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为越南公民,或者外国一方正在越南居住、经商、长期生活,则越南法院有权处理离婚案件;
若提出离婚请求的越南公民在该时刻不居住在越南,则适用其夫妻共同居住地所在国法律;若无共同居住地,仍可适用越南法律。
在越南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县级人民法院:若案件不涉及国际司法委托,或适用于边境特殊居住情况;
省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外国因素、需要司法协助、或外国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案件。
二、越南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不具备管辖权?
越南法院无管辖权的情形包括:
若越南妻子居住在国外,不再居住于越南,且无夫妻共同居住地,此类离婚案件应由其所在国依据该国法律处理;
英国丈夫不在越南居住、没有长期或临时居住证,则越南法院无法处理协议离婚案件。
三、真实案例说明
案例:
越南籍的兰女士与英国籍的James先生结婚。共同生活5年后,James返回英国定居,且未持有越南居留证件。兰女士希望提出离婚。
兰女士依旧居住在胡志明市,但James不在越南也不具有居留身份,因此越南法院无权处理该协议离婚;
兰女士可根据英国法律在英国提起离婚诉讼,或先在英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再在越南申请承认该外国判决(若符合承认条件);
若共有财产中包含越南的不动产部分,兰女士仍可请求越南法院对该部分进行财产分割,但有关婚姻关系本身的部分则应依据英国法律处理。
四、Dedica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4.1 明确法院管辖权——避免时间浪费
外籍配偶在越南居住/临时居住满两年 → 可向有管辖权的省级法院提出申请;
不居住于越南 → 应在英国办理离婚手续,随后若需可在越南申请承认(尤其是涉及财产部分)。
4.2 准备好国际通用的文书资料
英国签发的结婚证、财产证明、离婚文件应经过公证、翻译;
如有需要,应进行领事认证,以便在越南申请承认程序使用。
4.3 双轨操作——两国同时部署
在英国:提交离婚申请,处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在越南:视情况申请承认外国判决,或对越南境内资产进行处理。
4.4 寻求国际法律顾问——保障处理全面
Dedica建议:
选择正确的诉讼地;
在英国聘请会说英语的专业律师;
在越南聘请本地律师处理判决承认或财产问题。
依法操作、资料齐备、细节不漏将极大地缩短处理周期,降低法律风险。
五、结语——尽早行动,结果更好
在越南妻子与英国丈夫的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取决于当前居住地:
如果丈夫现居英国,且无越南居留证 → 应在英国提出离婚申请,越南法院仅在需要时处理相关财产问题;
如果丈夫持有越南的临时或永久居留证 → 可依据国际程序,在越南进行全面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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