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法院会如何裁决?

没有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与后期财产矛盾

自1953年起,H女士与B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育有四名子女,但并未进行婚姻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B先生曾获国家分配一处位于N街54号的房产,后将其出售并购置了位于H街B区15号的新房产,该房产现登记在B先生与T女士(B先生于1984年举行婚礼的另一位女性)名下。

2015年起,H女士发现B先生与T女士的亲密关系,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并请求分得H街B区15号房屋价值的1/3。

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与财产权利?

庭审过程中,H女士主张与B先生从未离婚,而B先生则提供了一份伪造的1984年民事离婚判决书。然而,经法院鉴定与证据调查,并核查相关县级法院档案后,确认二人从未办理离婚手续。

因此,根据第35号/2000/QH10号决议,法院认定H女士与B先生之间的关系构成事实婚姻,依据规定:1987年1月3日之前建立的未登记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由于H街B区15号房屋购置款项来源于两人婚姻期间出售前房所得,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因T女士也有出资贡献,法院将该房产按以下比例分配:B先生 1/2,H女士 1/4,T女士 1/4。

Dedica的经验与建议

1. 明确财产属性(个人/共同)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个人财产包括婚前所得、继承或赠与财产,即便未登记婚姻,也属合法个人所有。

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无果时,法院将依据各方贡献及《民法典》中的原则,倾向保护妇女与子女权益。

Dedica建议: 明确财产来源(如房款来自出售个人财产或共同收入),并尽可能书面化、经公证确认财产协议。

2. 提前达成协议以减少纠纷

建议事先签署财产协议,明确比例、价值、各方贡献、拆除责任及相关费用等,有助于预防未来争议。

Dedica建议: 拟定详尽、可公证的财产协议,并保存付款凭证、照片等贡献证明,在诉讼中更具说服力。

3. 协商失败时可通过法院解决

若协商无果,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219条进行分割,并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 有权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 若无法实物分割,可申请出售部分产权;

  • 分割比例将基于:

    • 财产来源(个人/共同);

    • 出资、劳动、家庭照顾等贡献程度与时间;

    • 对家庭弱势成员的保护。

Dedica建议: 若无法协商,应立即收集并保留出资或劳动贡献的证据,如银行记录、施工合同、实物照片等,以备诉讼。

4. 明确法院管辖权

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财产所在地或被告常住地所在的县/区级法院。

如涉及不动产争议,应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edica建议: 在起诉前明确法院的管辖权,避免案件被退回、影响审理进程。

5. 准备完整的证据资料,清晰有序地陈述

准备各类文件:产权证、付款凭证、照片、笔记、短信、邮件等,证明各方的实际贡献。

证据应系统归类、按时间顺序排列,清楚说明财产的来源、形成时间及个人贡献情况。

Dedica建议: Dedica律师事务所将协助客户构建逻辑清晰、证据充分的案件材料,并在各个争议环节准备严谨的法律论点。

在Dedica律师事务所,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制定理性而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您正面临复杂的婚姻财产分割或相关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以获取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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