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在越南解决子女探视权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父母之间最敏感且容易发生冲突的问题之一就是对子女的探视权。许多父母认为自己被阻碍,无法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探视孩子。本文将为您提供关于越南法律的最新信息,说明在探视权被侵犯时应如何解决,同时提出一些实际建议,以保护父母与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

1.1 当前法律对探视权的规定

根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82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视子女,任何人不得妨碍该行为

同时,第83条明确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及其家庭成员不得阻碍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照顾和教育

但此权利并非绝对: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滥用探视权,干扰孩子的生活或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限制探视权

此外,根据第144/2021/NĐ-CP号议定书第56条的规定:阻碍家庭成员行使合法权利(包括子女探视)将会被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5,000,000至10,000,000越盾

1.2 何时可限制探视权?

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限制探视权以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利益:

  • 不直接抚养方被判犯有侵犯孩子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罪行;

  • 严重违反对子女的照料、抚养和教育义务;

  • 蓄意毁坏子女的财产;

  • 过着堕落生活或强迫子女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伦理的行为;

  • 滥用探视权对抚养方造成不良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合法请求限制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二、解决子女探视权纠纷的步骤

当探视权被侵犯,例如被阻止探视或无法如约进行探视,您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2.1 协商和民事协议

在诉诸法律之前,建议您:

  • 直接、冷静地与对方沟通,协商探视时间、地点、接送方式,以便双方和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

  • 如无法自行协商,可请亲属、家族成员或所在乡/坊的调解机构介入;

  • 达成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文件,必要时可进行公证或认证,并提交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判决或离婚裁定中,以增强法律效力

这种民事协议通常较为温和,有利于维护共同对子女的情感联系。

2.2 申请强制执行判决

若已有法院判决或裁定确认探视权,但对方拒不履行(阻碍、拒绝探视),您可:

  • 准备文件,包括:执行申请表(D04‑THADS格式)、离婚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能证明对方阻碍行为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见证人证词、当地政府或社区证明等);

  • 所在地或原判法院辖区的民事执行部门提交上述文件;

  • 执行机关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探视义务,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对子女探视权的执行难度高于财产执行,因涉及孩子和情感因素,因此应重视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

2.3 起诉变更直接抚养权

若探视被长期严重阻碍,严重损害到孩子的利益,您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 当前抚养人已无能力继续照顾和教育子女(如经济困难、健康状况不佳或生活环境恶劣);

  • 有新理由或新证据表明继续由原抚养人抚养对子女不利;

  • 对于年满7岁的子女,法院将考虑其意愿。

变更抚养权属于较强硬的法律手段,需准备充分的资料并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法院通常更倾向于保持孩子的生活稳定。

2.4 向法院请求限制探视权

若对方滥用探视权对孩子或抚养方造成不良影响(例如鼓动子女不服从抚养人、言语攻击、违约带走孩子等),您可以:

  • 向法院提交限制探视权申请(使用法院模板),附上离婚判决书和相关证据;

  • 向孩子父母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 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如孩子利益、对方行为性质)决定是否批准限制。

三、实践经验与注意事项

以下是我们在处理子女探视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重要经验:

  • 尽早、充分收集证据

    • 包括见证人证言、邻居或地方干部的证明;

    • 拍摄视频、录音、保存短信和邮件等;

    • 请求乡/坊人民委员会或负责人出具不让探视的证明文件。

  • 协议内容应尽量具体

如:探视时间、地点、接送方式、交通费用由谁承担,以及特殊情况下(孩子生病、考试)如何处理。

  • 尊重孩子的心理需求

避免把孩子当成“工具”来报复或对抗对方。始终以孩子利益为重,保持理性、文明的沟通氛围。

  • 优先使用调解方式

尽管法律途径很重要,但长期纠纷将给孩子及家庭关系带来负面影响。建议使用家庭调解或第三方介入以缓解矛盾。

  • 一旦被阻碍,应及时行动

被妨碍探视时不要拖延,尽快申请强制执行或提出诉讼,避免证据丧失或孩子心理受创。

  • 必要时变更抚养人

若探视权被严重剥夺,或者原抚养人不再具备养育条件,应积极考虑变更抚养权,以保护孩子的利益。

四、结语

解决离婚后对子女探视权的纠纷不仅仅是父母之间的权利争夺,更关乎孩子的精神状态、情感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婚姻与家庭法》第82、83条和第144/2021/NĐ-CP号议定书,非抚养方有探视权,不得被阻碍;同时,抚养方在遭到滥用时也有权依法请求法院作出限制。

当面临此类纠纷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若不成功,可依法申请执行、变更抚养权,或请求法院限制探视。在任何情况下,证据的充分性与孩子利益为导向的态度将决定您是否能够成功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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