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拒绝按合同放款时的争议处理
当一方与银行签订信贷合同,而银行却拒绝按照约定放款时,借款人往往会陷入被动状态,面临财务机会损失和额外费用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个人需要清楚了解自身权利、法律程序以及应对信贷合同争议的策略,以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一、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被视为“故意拒绝放款”?
首先需要确认银行是否真正违反了合同。以下几种情况中,银行拒绝放款可能是合理的(依据合同约定或附带条件):
合同存在前置条件(如必须有抵押资产、信用审核、补充材料),而借款方未完全满足放款前的全部要求;
客户存在高风险信号(如不良信用信息、财务状况重大变动),银行依据合同中保留放款权利的条款行使权利;
法律规定或银行内部规章启动了暂停放款的权利(例如信贷条件与市场波动或风险管理政策挂钩)。
但若银行没有明确合法依据而拒绝放款,则可能构成违约,借款方有权要求赔偿或提起诉讼。
常见的放款纠纷包括:银行无故拖延、要求不合理材料、附加不明确的额外条件,或在签约后更改原定要求。
二、银行拒绝放款时的处理步骤
2.1 仔细审查合同 – 明确违约依据
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放款条款、条件、时间及其他附带要求;
判断银行是否违反义务(如:未按期放款、未明确说明理由、未出具书面通知);
审查银行拒绝放款所依据的理由,是否违反合同或法律;
对比双方交流的文件、邮件、公文、通知,用于证明银行拒绝不合理。
2.2 以书面形式提出放款请求
在采取法律措施前,应先发出正式“警告”通知:
向银行发函要求其按合同放款,说明最后期限及银行违约的理由;
若银行继续拖延或不回应,应保存发函记录、发送确认、银行签收证明——这些都是日后提交法院或仲裁的重要证据。
2.3 协商与调解
根据优先民事解决与协商精神,双方应尝试先行协商或调解:
指派代表(如律师)与银行沟通,提出分阶段放款方案、调整条件或补充手续等实际可行方式;
协商成功后,应签订新的书面协议,避免未来冲突。
若银行在调解中不合作,您有权选择更强硬的法律途径如诉讼或仲裁。
2.4 提起诉讼或仲裁 – 强制法律手段
2.4.1 提起诉讼
确认法院管辖权:若属民事信贷合同,由银行所在地法院受理;若属商事信贷合同,适用商事案件审理程序;
核查诉讼时效:民事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悉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包括利息部分);若涉及商业交易,则可能为两年;
准备诉讼材料:包括信贷合同、放款请求函、寄送记录、银行签收确认、往来邮件、相关支出证明等;
在庭审中请求法院:命令银行履行放款义务,或赔偿因延迟放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合理费用。
2.4.2 仲裁程序
如合同中有商事仲裁条款(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可选择仲裁方式: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与法院判决等效;
但涉及银行义务放款的争议,仲裁机构对抵押资产的强制处理权限有限,建议事先审查管辖范围;
若法院与仲裁机构同时受理案件,可能出现“管辖权冲突”,此时一方程序可能会被中止或驳回。
2.5 申请紧急临时措施
如延迟放款将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可能在诉讼/仲裁期间无法维护权利,可向法院申请紧急临时措施(例如,强制银行临时放款、查封资产、冻结相关资金等):
注意:法院如无明确法律依据,可能会驳回该申请;
若仲裁机构建议采取紧急措施,可请求法院协助发布命令,若法院拒绝,可依法申诉。
三、实务中需注意的问题与风险
争议主体确认:如银行将信贷合同转让给第三方,需明确谁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转让方应证明债权已合法移交;
抵押物争议:若信贷合同与担保物挂钩,银行主张处理权时,易引发处理权、估值、产权归属等附带争议;
法律规定不统一:《民法典》、信贷机构法律及配套细则之间,关于利率、费用、损害赔偿的规定仍存在冲突;
诉讼程序拖延:现实中大量信贷案件因证据复杂、程序繁琐、合同性质不清而长期未决;
证据缺失风险:如未保存函件、邮件、文件提交记录等,极易导致法院或仲裁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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