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持有外国国籍的养子女与在越南生活的亲生子女共同面对父母留下的遗产时,仅仅对"谁才是合法继承人"的一个误解,就足以让全家陷入数年诉讼,甚至使身在远方的人血本无归。亲生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涉外的继承纠纷极易出错,从认定继承人资格到选择正确的法院皆然,尤其是在越南法院系统于2025年年中重组之后。
持外国护照的养子女是否仍能与亲生子女同等继承,还是国籍已"抹去"了这一权利?如果在越南的亲生子女已到公证处申报遗产,却"遗漏"了旅居国外的养子女,被遗漏的继承人能否追回份额?而当不得不诉诸法院时,在县级人民法院已不复存在的今天,起诉状应向何处提交?这些难题让许多家庭僵持数月乃至数年。本文分析现行法律框架、解决程序以及应规避的风险,使每一位继承人,无论身在越南还是国外,都能维护自己应得的份额。
亲生子女与养子女:谁是合法继承人,遗产如何分割
越南法律在法定继承中将亲生子女与养子女置于同等地位。两者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死者的配偶及父母并列;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取得均等份额。
这意味着,如果父母去世时未留下有效遗嘱,合法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取得完全相同的份额。国籍或居住地不会改变这一比例。这也是许多家庭误解之处,更是大多数纠纷的根源。
关键在于"合法"二字。养育关系只有在收养经有权国家机关登记之后,才产生包括继承权在内的完整权利与义务。
换言之,事实上被抚养但从未登记的子女,原则上在法律上尚不属于"养子女",而这正是亲生子女常援引以排除其权利的依据。即便如此,法律仍为2011年1月1日之前成立但未登记的收养留有途径:该养育关系若符合法定条件,可经登记予以认可,且一经登记即自关系成立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2010年收养法第50条)。对于数十年前收养却遗失文件的越侨家庭而言,恢复并证明这一关系往往决定整个案件的胜负。
外国国籍是否取消继承权,以及以何种形式取得遗产
最常见的误解之一是"持外国国籍便不能在越南继承"。这并不正确。继承权附着于继承人身份,不因一本护照而被剥夺。真正的问题不是"能否继承",而是"以何种形式取得"。
关于准据法,2015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涉外继承的原则。
因此,若留下遗产的父母持有越南国籍,则确定谁为继承人以及如何分割遗产均适用越南法律,即使养子女已取得他国国籍。至于位于越南的房地产,无论继承人身在何处,一律适用越南法律。
最大的差异出现在遗产为房地产时。此时必须明确区分两类"外国国籍的养子女",因为2024年土地法对其待遇截然不同。
| 养子女所属类别 | 对所继承房地产的权利 |
|---|---|
| 获准入境越南、旅居国外的越南裔人士 | 可继承住宅用地使用权(及其附属房屋),并可如境内个人一样在权属证书上具名(2024年土地法第28条)。 |
| 外国人,或不属于可在越南拥有住房对象的越南裔人士 | 不获发权属证书,但可通过转让或赠与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继承份额的价值(2024年土地法第44条第3款)。 |
这在实务上意义重大:即使无法在土地权属证书上具名,持外国国籍的养子女实际上并未"丧失份额",因为其份额会折算为价值并汇付给本人。纠纷通常发生在越南的共同继承人故意曲解这一规定以独占全部财产之时。
2025年7月1日法院重组后纠纷在何处、按何种程序解决
并非每起案件都必须诉诸法院。若全体继承人达成一致,可在公证机构共同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此举比诉讼更快、成本更低。纠纷只有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才真正开始:诸如谁为合法养子女、应得份额多少,或一方擅自申报遗产而遗漏他人之时。
当不得不起诉时,财产继承纠纷属于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典第26条第5款)。而这一点,包括网络上流传的不少咨询文章在内,许多人仍然记错:自2025年7月1日起,法院系统依两级地方政府模式重组,县级人民法院不复存在,一审审判管辖移交区域人民法院。
最易混淆之处恰在涉外因素。此前,当事人或财产在国外的纠纷必须由省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该规定现已废止:此类案件同样由区域人民法院一审,而省级人民法院仅负责二审、再审监督及再审。提交错法院层级会导致案卷被退回或移送,对身在国外者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地耗费本已紧张的时间。
对于房地产遗产,须牢记两项原则:仅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典第39条第1款丙项),且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的纠纷属于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第470条第1款甲项),任何外国法院均无法替代。因此,身在国外的继承人几乎总是需要一位越南境内的代理人来推进案件。
除选择正确的法院外,文件是第二条战线。旅居国外的继承人通常须在向越南提交之前准备并办理一系列文件的领事认证,典型包括:
- 证明养育关系的文件:收养决定书或证明书、收养登记摘录。
- 身份文件:护照、出生证明,以及证明越南出身的文件(如有)。
-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证明与死者关系的文件。
- 对越南境内律师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及领事认证)。
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失误
对养子女而言,最大的风险是无法证明合法的养育关系。当登记文件遗失或收养从未登记时,作为亲生子女的共同继承人会立即以此否认其继承人资格。若未能及时恢复文件或依过渡条款办理登记手续,养子女纵使事实上已作为家庭子女生活数十年,仍可能被排除于遗产分割之外。
同样常见的情形是被"申报遗漏"。在越南的亲生子女到公证处自行申报遗产,未列明旅居国外的养子女,随后过户甚至出售财产。被遗漏者仍有权起诉请求重新分割遗产,并请求宣告遗漏自己的公证文书无效,但拖延越久,财产越易被转移,追回越发困难。
诉讼时效是最隐蔽的陷阱。身在国外者常以为"父母的财产何时回来都能主张",而法律却设有十分具体的期限。
也就是说,自继承开始起,确认自己的继承权或否认他人权利的期限仅有10年。逾此期限,维护继承人资格将极为困难。自2025年年中以来日益常见的另一项程序失误,是依旧习惯向省级人民法院提交,导致起诉状被退回或移送至区域人民法院,使案件再拖延数月。
DEDICA在处理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涉外继承纠纷中的作用
鉴于继承人常身在国外、难以返回越南推进案件这一特点,DEDICA接受授权委托以远程方式全程处理:审查并证明合法养子女资格(在资格被滥用时则予以反驳),对自国外寄来的全部文件进行规范化并办理领事认证,进而确定遗产种类及适合各类对象的取得形式。
在共同继承人尚能对话时,DEDICA代理协商以在公证处达成分割协议,这是最快且对家庭关系损害最小的方案。在无法达成一致时,律师代理起诉并在有管辖权的区域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申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财产转移,跟进至执行阶段,并最终将继承份额的价值合法汇付给身在国外的当事人。
结论
要解决外国国籍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程序宜遵循四个步骤:(1) 确立并证明继承人资格,尤其是养育关系的合法性,因为亲生子女与合法养子女均等分割;(2) 确定遗产及准据法,并就房地产厘清身在国外者是取得实物还是仅取得价值;(3) 优先协商并在公证处达成分割协议,仅在无法达成一致时才起诉;(4) 如需起诉,应在遗产所在地正确的区域人民法院并于法定时效内提交。最常导致权利丧失的三项失误是:略过养育关系的登记或证明、任由时效届满(确认或否认继承权为10年,请求分割房地产遗产为30年),以及在2025年重组后向错误的法院层级提交。若您身在国外,自文件审查阶段起即委托律师办理,有助于避免从头再来。
每一起亲生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涉外继承纠纷,在收养文件、国籍及遗产种类方面都有其各自的具体情形。DEDICA律师事务所陪伴您,从审查继承人资格、为国外文件办理领事认证,到共同继承人间的协商,直至代理出庭并确保您的遗产份额,即使您无法亲临越南亦然。如需就贵家庭的具体情况获得法律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系基于撰写时有效法律的参考内容。每起案件情形各异;如需准确咨询,请咨询DEDICA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