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建设合同争议的程序

一、什么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建设合同?

具有涉外因素的建设合同是指在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

  • 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个人或法人;

  • 或合同在国外签订、变更、履行或终止;

  • 或合同标的物、财产位于国外。

根据《2015年越南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用于识别是否为涉外合同。

理解这一概念是确定适当争议解决流程的第一步,可避免将国内争议与国际争议混淆。

二、在越南解决争议的方式

2.1 协商 – 商事调解

协商:双方自行讨论并解决争议。这是第一步,操作灵活,但法律未作严格规定。

商事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时可邀请商事调解员。此方式依据《第22/2017/NĐ‑CP号法令》进行调整。

2.2 商事仲裁——涉外合同中的常见选择

优点:处理快速、保密性强、程序上较法院更为灵活,仲裁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外国执行。

仲裁协议:应在合同或单独文件中明确写明,包括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及程序语言。

合同语言与程序语言:依据《第37/2015/NĐ‑CP号法令》,建设合同需使用越南语。如涉及涉外因素,则应为越南语和外语双语;如无法协商一致,默认使用英语。

适用法律与仲裁

  • 双方可约定适用越南或外国法律;

  • 若无约定,则默认适用越南法律(部分PPP合同或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形除外);

仲裁法律依据: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规定仲裁员资格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2.3 人民法院

若无仲裁协议或仲裁无法实施,一方可向越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定管辖权: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存在如下涉外特征:外国个人或法人、争议发生在国外、争议财产在越南等。

特别说明: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70条第1款,即使涉及外国因素,越南法院对与越南不动产相关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诉讼时效:根据《第37/2015/NĐ‑CP号法令》第45条与《民法典》第429条,起诉时效通常为知悉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

实践难点

  • 难以准确识别涉外因素(主体、客体等);

  • 法院对国际协议形式的管辖尚无明确规定;

  • 越南与部分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尚存在障碍。

三、争议处理总流程:从合同签订到争议解决

3.1 争议发生前——从合同阶段预防

  • 明确条款:适用法律、选择仲裁或法院、程序语言、争议处理地点;

  • 预备好争议防范所需的文件资料:验收报告、发票、通知书等。

3.2 争议发生时

1. 协商(如有可书面记录): 保持诚意,自行处理

2. 商事调解: 依据第22/2017/NĐ‑CP号法令

3. 启动既定解决方式: 仲裁或法院

4. 仲裁: 快速、保密、具国际执行力

5. 法院诉讼: 若无有效约定或不适用仲裁

6. 执行裁决: 仲裁:按纽约公约;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司法协助

3.3 合同未有预防条款的情况下

即使未在合同中规定争议解决方式,仍可提出调解请求,其后可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关键是要明确是否具涉外因素并适用合适的法律。

四、结语

在越南,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建设合同争议时,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保密性和国际可执行性而常被优先选择。然而,如无明确仲裁协议或仲裁机制不可行,仍可通过越南法院处理。此时,需特别注意关于法院管辖权、适用法律、语言、起诉时效和证据材料的要求,以确保有效、合法地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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