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的一处房产,可能在身处海外的继承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国内的共同继承人擅自申报继承、过户并出售。当您意识到自己被"遗漏"时,能否追回应得份额往往不取决于谁占理,而取决于您是否仍在时效之内、是否选择了正确的法院,以及是否及时阻止了财产被转移。
您身处海外,无法返回越南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那么,由谁代您提起诉讼并出庭?如果国内的共同继承人已悄然分割完遗产并遗漏了您的姓名,您是否还能追回自己的份额?而当争议中的房产正被挂牌出售时,有没有办法在为时已晚之前将其"锁定"?这些问题,远在他乡的继承人往往要等到事态已经复杂时才会提出,而每过去一个月,案件都可能更难厘清。本文分析关于管辖权与准据法的法律框架、在远方推进诉讼的程序,以及导致许多人丧失本应属于自己遗产份额的实务风险。
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适用哪国法律
在讨论"如何起诉"之前,必须正确回答两个基础问题:哪国法院有权处理,以及哪国法律调整遗产分割。其中任一答错,诉讼都可能自始被驳回或走错方向。
关于准据法,越南民法典按财产种类加以区分。对于存款、储蓄存折、股份等动产,适用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前所具国籍国家的法律。但对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则始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其实际后果是:若争议遗产是位于越南的房屋或土地,则无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持何国国籍,越南法律仍为准据法,越南法院即为处理之地。遗产继承纠纷被诉讼法明确归类为属于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典》第26条第5款),因此这是由法院受理审理的案件,而非"当事人之间私下了结"之事。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继承人居住海外,或财产、当事人在海外),越南法院在多种情形下具有管辖权,其中包括被告在越南居住,或被告在越南境内拥有财产(第469条)。特别是当遗产包含越南境内不动产时,这属于任何外国法院都无法替代的越南法院专属管辖:
有一项刚刚生效、身处远方者需知悉的重要变化:自2025年7月1日起,法院体系重新组织,撤销县级人民法院,设立区域人民法院(Toa an nhan dan khu vuc)。据此,过去由省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涉外民事纠纷,现属区域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第35条)。若参考标注"向省级法院提交"的旧指南,您可能提交错地方而耽误时间。
身处海外时推进遗产诉讼的程序
多数海外继承人只能短暂返回越南一两次,无法逗留数月出庭。所幸法律允许委托越南律师代理几乎全部过程。一宗涉外遗产分割诉讼通常经过以下步骤:
- 确定有管辖权的正确法院。若遗产为不动产,仅有一个法院可以处理,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这是强制性规则,与当事人居住地无关。
- 核查起诉时效。必须确定继承开始的时点(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并在着手其他任何事项之前核对剩余时效。
- 准备并合法化海外文件。海外出具的身份文件及证明继承关系的文件,均须经领事认证(合法化)与公证翻译,方可向法院提交。
- 出具对越南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在海外签署的委托书,也须经认证与领事认证,方在越南境内具有使用效力。
- 提交起诉状,参与诉讼。代理律师提交起诉状、提供证据、进行调解、出席一审庭审;必要时向二审提起上诉。
- 执行判决并将成果汇回境外。取得判决后,协助执行以实际领取遗产份额,继而处理财产出售或资金合法汇出境外事宜。
必须清楚区分两条路径,因为许多人误以为只要有纠纷就必须上法院,或反之误以为可以撇开缺席方自行公证分割:
| 情形 | 处理路径 |
|---|---|
| 共同继承人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 | 在公证执业机构公证遗产分割文书,签署前须公开张贴公告(《公证法》2024第59条) |
| 有人不予配合、被遗漏,或就应得份额存在争议 |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遗产;若已存在违法的分割文书,则起诉请求宣告该公证文书无效后重新分割 |
关键在于:遗产分割公证只有在完成公告且无投诉、举报的情况下方告完成。只要有一名合法继承人提出异议,公证人即须停止,届时纠纷必须诉诸法院。这既是保护缺席方的机制,也是身处海外的继承人在充分了解后果之前不应签署任何"让出份额"文件的原因。
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错误
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案件,很少因缺乏道理而败诉。它们败于远方之人错过了若事先知晓本可完全守住权利的期限与步骤。以下是最常见的风险。
任由时效届满,对远方之人最无声的陷阱。许多人认为"父母的财产,等我回去随时都能分"。法律并不允许如此。法定期限一过,请求分割的权利即告丧失,该份额可能落入正在管理之人之手。
30年听来漫长,但对定居海外者而言,在生活的繁忙中时间流逝极快,许多情形下待发现遗产时,时效已近届满或已经届满。至于确认自身继承人资格或否认他人权利的请求权,时效仅为10年。因此,首先要做的不是"等到能安排回国",而是立即核查还剩多少时间。
身处海外期间被"遗漏"。这是典型情形:亲属在越南去世,国内的共同继承人办理遗产分割公证,却遗漏了身处海外的继承人,随后过户,甚至出售给他人。法律仍留有追回之路:被遗漏者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遗产分割公证文书无效并重新分割。这是被明确归类为属于法院管辖的纠纷类型(《民事诉讼法典》第26条第11款)。困难在于,遗产分割的张贴公告程序于被继承人在越南最后常住地办理(最后居住地在海外的,则在司法局门户网站登载),故远方之人往往无从知悉以致无法及时提出异议。
争议期间财产被转移、转让。这是会毁掉一宗本有道理诉讼的风险:您在纸面上胜诉,但房屋此前已过户给善意买受人。为阻止此种风险,起诉人有权请求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
在恰当时机申请恰当措施,通常是在提交起诉的同时,可能是守住财产的决定性因素。这同样难以在远方独自处理,因为需要迅速且程序正确的应对。
就海外所立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当被继承人在海外立有遗嘱时,国内当事人常以"外国遗嘱在越南无效"为由予以否认。实际上,海外所立遗嘱的形式仍可获得承认:
问题通常不在于遗嘱是否有效,而在于依照相应法律体系证明其合法性。这需要规范的材料与严谨的法律论证。
胜诉却卡在财产受领与转移环节。若全体继承人均为外国人,或为不属于可在越南拥有住房之列的越南裔人士,则其无法在证书上登记姓名,仅能获得财产的价值。
这并不意味着您"血本无归":您仍可获得遗产份额的价值,通常通过出售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后收取价款实现。但若未事先筹划此方案,继承人很容易陷入手持无法变现汇回的"纸面"财产的境地。
DEDICA在处理涉外继承纠纷中的作用
对海外继承人而言,律师事务所最大的价值不仅是出庭,更是代客户承担在越南的全部事务,使客户无需往返奔波。DEDICA自审查时效与整理海外文件(指导领事认证及公证翻译)的第一步起,即依授权代理客户,在诉诸法院前与共同继承人协商以寻求分割方案,并在不得不诉讼时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参与诉讼,包括因遗漏继承人而请求重新分割的案件。
在财产面临被转移风险的情形下,DEDICA协助申请临时紧急措施以及时"锁定"财产,陪同客户走完执行阶段以实际领取其份额,并就将成果汇回境外的方案提供咨询,即出售或转让不动产后将资金合法汇给海外客户。贯穿始终的目标,是让远在越南半个地球之外的人,无需中断工作与生活往返奔波,也能守住自己的继承权。
结论
欲有效处理一宗涉外遗产继承纠纷,请遵循以下顺序:(1)确定准据法与有管辖权的正确法院(就越南境内不动产而言,始终是越南法律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现由区域人民法院一审审理);(2)立即核查时效,因为不动产逾30年或动产逾10年即丧失请求分割的权利;(3)对海外出具的全部文件,包括对律师的委托书,办理领事认证与公证翻译;(4)通过代理人提起诉讼,若被遗漏,则请求宣告遗产分割公证文书无效以重新分割;(5)出现财产转移迹象时,自始即请求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6)若您不属于可登记土地或房屋名义之列,应预先筹划折算为价值并将资金汇回境外的方案。令继承人丧失份额最常见的三个错误是:任由时效届满、提交未经领事认证的文件,以及反应过慢致使财产被售出。若您无法返回越南,自核查时效之步起即委托律师办理,是最省时也最稳妥的途径。
每一宗涉外继承纠纷,在国籍、遗产种类、继承人数及其居住地方面都各有具体情形。DEDICA律师事务所陪伴您,从核查时效、整理海外文件、协商与诉讼,直至财产或您份额的价值转移给您为止,即便您无法亲临越南。请联系DEDICA,由律师审查您的具体情形,并立即判断您是否仍在时效之内、宜协商抑或宜起诉。
本文仅供参考,依据撰写时的现行法律。每宗案件各有具体情形;请就您的情况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