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国外不配合分割越南遗产时该如何处理?

继承与遗嘱📅 12/06/2026🔄 更新: 12/06/2026🕐 阅读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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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亲属保持沉默、拒绝签字,导致越南遗产继承手续停滞?本文为您的家庭介绍两条合法的解决途径。

Hang 女士 (化名,居住于胡志明市) 向DEDICA咨询:

"我母亲今年年初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是位于胡志明市平盛(Binh Thanh)的一栋房屋。我们兄妹三人,大哥定居德国二十多年。我和妹妹想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把房屋过户后出售平分,但大哥不肯签字,发信息打电话都不回。公证处说缺了他就办不了。难道房子只能一直这样放着吗?"

DEDICA 法律咨询 国外继承人不配合,导致越南境内大量遗产继承案卷一拖数年,但您的家庭并非走投无路。遗产分割需要全体继承人参与,公证处的拒绝合法有据。不过,法律也不允许一个人以沉默将财产无限期"锁住":若劝说与远程委托均告失败,您有权向法院提起遗产分割诉讼,即使大哥不参与,法院仍可审理。以下是法律依据与具体步骤。

公证分割遗产须经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

您的母亲去世时未立遗嘱,房屋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兄妹三人均等继承。自母亲去世之时起,房屋归三人共同所有:您和妹妹无权擅自处分大哥的份额。《民法典2015》要求继承人之间的一切分割协议均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第656条);涉及房地产的,该文书还须经公证方可办理过户。《公证法2024》对这一环节把关严格: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有权请求公证遗产分割文书...公证员只有在确认公示程序已经完成,且未收到与该分割有关的任何投诉、检举后,方可公证遗产分割文书。" 2024年公证法第59条 (Điều 59, Luật Công chứng 2024)

公证员必须核实受遗产之人是否准确、齐全;根据第104/2025/NĐ-CP号议定,案卷还须在社级人民委员会(基层行政机关)公示15天。对您而言,这意味着缺少大哥,手续便无法完成。也请不要听信"漏报缺席继承人图省事"之类的所谓捷径:遗漏继承人的分割文书,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可能被法院宣告无效,随后的过户、买卖也将随之坍塌。

在考虑诉讼之前,值得先核实一种可能:许多身在国外的人并不反对分割,只是嫌手续繁琐,或误以为必须飞回越南才能签字。实际上,大哥可以直接在德国签署委托书(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办理,或经当地公证后办理领事认证),由越南境内人员代他签署分割文书。若症结仅在距离,则无需对簿公堂。

协商无果时提起遗产分割诉讼

如果大哥确实拒绝一切对话,此事即构成财产继承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6条第5款属于法院管辖。请注意自01/07/2025起的新变化:有当事人居住国外的案件不再像以往那样由省级法院受理,而是向区域人民法院起诉;遗产为房地产的,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域法院起诉。

"区域人民法院有权按第一审程序解决本法典第26条、第28条、第30条和第32条规定的各类纠纷..." 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35条(2025年修订、补充)(Điều 35, Bộ luật Tố tụng dân sự 2015 (sửa đổi, bổ sung năm 2025))

一起有国外继承人的遗产分割诉讼,通常经过以下五个步骤:

  1. 准备案卷。死亡证明、证明母子(女)关系的文件、房屋产权文件,尤其是大哥在德国的准确地址。法院须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地址错误或无法查明,是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被中止审理的常见原因。
  2. 递交起诉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提交;自01/03/2026起可在线递交。
  3. 法院受理并送达,通过司法委托渠道或越南驻德国代表机构向大哥送达。这是最耗时的环节,通常以数月计。
  4. 若大哥仍保持沉默,在依法定方式完成有效送达后,法院可对居住国外的当事人缺席审理(《民事诉讼法典》第477条)。不配合只会拖慢进度,挡不住判决。
  5. 执行判决。生效判决是办理过户、分割遗产的依据;包括缺席者在内,每个人的份额均由判决明确认定,若其仍不履行,还有强制执行机制。
重要提示 不要抱着"等他哪天回心转意"的想法让案卷长期搁置: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受时效限制。一旦超过时效,房屋可能归正在管理它的继承人确定所有,其余继承人将丧失请求分割的权利。
"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时效,不动产为30年,动产为10年,自继承开始之时起算。该期限届满后,遗产归正在管理该遗产的继承人所有..." 2015年民法典第623条第1款 (Khoản 1 Điều 623,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DEDICA的经验是:不少"不配合"的继承人,实际上是误解了自身权利,或对手续心存顾虑。由律师居中联络、讲清方案(包括房屋出售后其份额将被透明分配并合法汇往德国),许多案件凭一套委托文件即可解开僵局,无需走上法庭。确需起诉时,DEDICA可受托代理从递交起诉状到执行判决的全过程;身在国外的继承人全程无需回越南。

结论

综上,公证处拒绝缺少大哥签字的案卷于法有据,但您的家庭有明确的出路:(1)核实大哥的真实意愿:若他不反对分割,指导他在德国就地签署委托书,无需回国;(2)若他拒绝配合,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提起遗产分割诉讼,即使他缺席,法院亦可审理;(3)尽早行动,因为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受时效限制。房子不必"一直这样放着";问题只在于走公证之路还是法院之路。

如果您的家庭正陷于这种局面:国外亲属保持沉默、公证案卷被拒,DEDICA可以为您审查案卷,代表家庭与国外继承人联络协商,协商不成时代理提起分割诉讼。欢迎联系DEDICA,由律师为您的具体情况评估合适方案。

本文内容仅供发布之时参考;每个案件情节各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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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变更,答案取决于具体事实。如需个性化建议,请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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