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越南办理遗产继承申报手续:2026年最新指南

继承与遗嘱📅 11/06/2026🔄 更新: 11/06/2026🕐 阅读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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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越南新法规为外国人整理的2026年遗产继承申报指南:公证流程、房产继承方式、税费规定以及继承款项汇出境外的条件。

外国人在越南办理遗产继承申报手续,正经历多年来最密集的一轮规则调整:自01/7/2025起公证业务依照2024年公证法运行,自01/7/2026起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而随着越南正式适用《Apostille公约》(海牙认证公约),文件认证规则也将改变。若只按网上的旧版指南操作,身在国外的继承人可能在第一步就被退件,而每重做一次,就要在两国之间多花数月往返寄送文件。

父母在越南去世,留下房产和银行存款,而您定居在美国、澳大利亚或欧洲,那么谁来替您签署文件、跟进公示、与公证机构和银行打交道?持有外国国籍的您是否仍享有继承权,是可以登记房产名义,还是只能获得折算价值?外国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结婚证明又该如何处理才不会被拒收?几乎每一位身居海外的客户,在越南亲人去世时都会提出这些问题。每个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回答,但也存在一些"程序陷阱",一旦步骤顺序出错,案卷可能停滞数年。本文分析现行法律框架、按2026年最新规定的逐步申报流程,以及即使您无法回越南也应当规避的风险。

越南法律下外国人的继承权

在这类客户中最常见的误解是:"持有外国国籍就不能再在越南继承遗产"。这是错误信息。2015年民法典在确定继承人时不区分国籍或居住地:已入美国籍的子女、持韩国国籍的配偶、定居加拿大的兄弟姐妹,都与居住在越南境内的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一切个人在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他人的权利以及依遗嘱或依法律享有遗产的权利上一律平等。" 2015年民法典第610条 (Điều 610,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对于跨境继承案件,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确立了法律适用规则: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前最后国籍所属国法律确定;而对不动产行使继承权,则依不动产所在国法律。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如果您的父母是越南公民,遗产是位于越南的房地产和存款,那么无论您持哪国护照,遗产分割及领受手续全部依照越南法律办理。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依2015年民法典第651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位分配:第一顺位包括死者的配偶、生父母、养父母、亲生子女、养子女;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份额均等。没有任何规定将"混血"子女、持外国国籍的子女或离开越南多年的子女排除在继承顺位之外。如果家中有人告诉您相反的说法,请保持警惕:您可能正面临被申报遗漏、份额被他人分走的风险。至于在国外订立的遗嘱,其订立能力与形式的承认规则由2015年民法典第681条另行规定,这是一个足以另文分析的话题。

有一点需要从一开始就予以明确,因为它将决定本文后段您领受房地产的方式:现行法律将"身在国外的人"区分为三类。仍保留越南国籍的海外越南人依然是越南公民;定居国外的越南裔人士(người gốc Việt Nam định cư ở nước ngoài)是指曾经拥有越南国籍(或父母、祖父母曾是越南公民)但现已不再持有的人;以及没有越南血统的外国人。三类人的继承权利相同,差别在于领受财产的形式,尤其是不动产。

2025-2026年遗产继承申报手续的变化

自01/7/2025起,2024年公证法取代2014年公证法。第一项变化就在文书名称本身:原先的"遗产继承申报文书"与"遗产分割协议文书"两类,现依2024年公证法第59条合并为一类,统称遗产分割文书(văn bản phân chia di sản),即使只有一名继承人亦同样适用。如果您在2025年之前曾为亲人办理过手续,看到公证机构使用新名称时不必困惑,工作的实质未变:证明谁是继承人,并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

第二项变化对身在远方的人尤为实用:依2024年公证法第42条第1款,公证申请案卷现可在线提交或邮寄提交,不再必须亲自递交。文件签署仍须在公证员面前进行,但身在国外的继承人可通过受托代理人参与;该机制将在下文流程部分详细分析。

第三项变化在于公示(niêm yết)环节,这是涉外案卷最常卡住的一环。第104/2025/NĐ-CP号议定(取代第29/2015/NĐ-CP号议定)维持公示期限,但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居住在国外时的处理方式:

"关于受理公证遗产分割文书的文件,须自张贴之日起公示15天。" 第104/2025/NĐ-CP号议定第44条第1款 (Khoản 1 Điều 44, Nghị định 104/2025/NĐ-CP)

公示在被继承人最后常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Ủy ban nhân dân cấp xã)办公地点进行;遗产中含有不动产的,还须在不动产所在地另行公示。值得注意的新规定是:当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不在越南时(例如外国人在胡志明市购买公寓后在本国去世),公示在其于越南境内的最后常住或暂住地进行;若无法确定,则将公示文件登载于省司法厅电子信息门户。这一规定恰好解开了许多案卷"不知该在哪里公示"而无限期搁置的症结。

另外两项变化将在2026年到来:自01/7/2026起,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生效,提高应税继承部分的计税起征额(详见下表);同时越南已加入《Apostille公约》,按计划自11/9/2026起,公约成员国的公文书只需Apostille认证,即可取代现行多环节的领事认证链条。在此之前,所有外国文件仍须按现行规定办理领事认证。

继承人身在国外时的遗产继承申报流程

整个流程共六个步骤。对身在国外的人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是:几乎每一步都可以通过在越南的受托代理人完成,您无需专程飞回。

  1. 清点遗产并确定继承人。核实是否存在有效遗嘱;编制遗产清单(房地产证书、存折、出资份额、车辆等);完整确定全部有继承资格的人员,包括身在国外者,确保无人被遗漏。
  2. 准备并认证国外出具的文件。由外国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须先办理领事认证,再经公证翻译成越南语后方可提交。
  3. 为越南境内代理人出具授权文书。身在国外的继承人在所在国的越南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签署授权文书;越南境内的受托人完成接受授权的公证手续。
  4. 提交遗产分割文书公证申请案卷。依2024年公证法第59条,案卷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遗嘱继承时)或亲属继承关系证明文件(法定继承时);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各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 公证受理事项公示15天。乡级人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03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如收到关于遗漏继承人或遗产问题的投诉、检举,公证须暂停以待处理。
  6. 签署遗产分割文书并领取结果。经公证的遗产分割文书是依第101/2024/NĐ-CP号议定在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过户、银行支付存款及处理其他财产的依据。

授权环节是让您免于回国的关键。关于越南驻外机关的公证权限,2024年公证法有明确规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代表机关可依照本法及领事、外交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放弃继承文书、各类授权文书及其他交易,但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的买卖、交换、转让、赠与、出租、抵押、出资合同除外。" 2024年公证法第73条第1款 (Khoản 1 Điều 73, Luật Công chứng 2024)

因此,您可以前往居住地的越南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公证授权文书、放弃继承文书,乃至遗嘱。对于双方身处两地的授权合同,2024年公证法第57条的"接力"公证机制允许授权方先在一家机构签署,受托方再在另一家机构续签,案卷在法律上依然连贯。此后,受托代理人(通常为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代您提交案卷、跟进公示、签署遗产分割文书并办理过户手续。

重要提示 依据关于领事认证、领事合法化的第111/2011/NĐ-CP号议定(经第196/2025/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外国文件、资料须经领事认证方可在越南获得承认和使用,依国际条约获豁免的情形除外。更为简便的Apostille认证,按计划自11/9/2026起方适用于公约成员国的文件。若提交的文件未经领事认证及公证翻译,公证机构将在受理环节直接退件。

在财务义务方面,2026年是两部个人所得税法交替的过渡之年,因此领受遗产的时点决定适用的税务规则。许多人不了解的一点:继承税仅适用于证券、经济组织中的出资份额、不动产以及须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继承存折中的存款不属于该应税范围。

应缴款项至30/6/2026自01/7/2026起
应税继承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每次领受超过1,000万越南盾部分的10%(第111/2013/TT-BTC号通告第16条、第23条)每次发生超过2,000万越南盾部分的10%(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18条、第26条)
夫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继承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
房地产过户登记时的登记费(lệ phí trước bạ)税率0.5%;上述近亲属之间继承的房地产免征(第10/2022/NĐ-CP号议定第8条、第10条第10款)
遗产分割文书公证费按遗产价值计算(第257/2016/TT-BTC号通告第4条)

对于属于越南非居民个人的继承人(多数定居国外客户的情形),新税法作出了直接规定:

"非居民个人因中奖、继承、受赠取得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按在越南每次中奖、继承、受赠所得价值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乘以(x)10%税率确定。" 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26条 (Điều 26, 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cá nhân 2025)

在越南继承房地产:登记名义还是获得价值

这是最令人担忧的问题,而答案取决于您属于本文开头所述三类人中的哪一类。

定居国外的越南公民

2024年土地法是这一群体的转折点:第4条第3款将仍是越南公民的海外定居越南人与境内居民同列为"个人"类别。也就是说,只要您仍保留越南国籍,您即可继承、在证书上登记名义并处分房地产,权利与居住在越南的人完全相同,远比此前2013年土地法开放。

定居国外的越南裔人士

已放弃越南国籍但有越南血统的人士,如获准入境越南,依2024年土地法第44条第1款可拥有与居住用地使用权相结合的住房,其中包括依第28条第1款h项继承居住用地使用权以及同一地块内带有住房的其他土地。关键条件仅是"获准入境",无需办理常住登记或回国定居。

外国人

就住房而言,获准入境的外国个人只能拥有住房建设投资项目内、且位于国防安全保障区域之外的商品住房(公寓、独立式住房);数量受限(一栋公寓楼内不超过30%的套数),所有权期限不超过50年,可延长一次(2023年住房法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继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例如项目之外的独立临街住宅,则只能获得该住房的折算价值。关于土地使用权,2024年土地法规定:

"继承土地使用权、住房及其他土地附着财产所有权的人全部为外国人,或为不属于可在越南拥有与居住用地使用权相结合住房对象的定居国外越南裔人士的 ... 继承人不获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附着财产所有权证书,但可转让或赠与所继承的土地使用权..." 2024年土地法第44条第3款 (Khoản 3 Điều 44, Luật Đất đai 2024)

"不获颁发证书"并不意味着失去财产。您仍是合法继承人:可以转让或赠与该部分遗产并获得其全部价值;在尚未出售期间,依2024年土地法第44条第3款、第5款,您将被记载于地籍簿(Sổ địa chính),并可书面委托他人看管、暂时使用土地。这对您意味着什么?没有人会因国籍而"血本无归";三类人的差别仅在于以登记名义还是折算价值的形式领受,而从一开始准确判断自己所属类别,将决定案卷策略:保留财产、出售后汇款,还是赠与境内亲属。

在国外申报继承遗产的法律风险与常见错误

第一项风险是外国文件不符合标准:根据DEDICA办理实际案卷的经验,这是案卷被退回的首要原因。一份未经领事认证的出生证明、一份未经公证翻译的译文、一份未按规范处理的国外死亡证明,诸如此类的每一个错误都迫使您从所在国重新来过:重新申请签发、办理认证,再快递回越南。这样一轮往返通常耗费数周;存在三四处错误的案卷,仅文件环节就可能损失半年。

第二项风险更为危险:被申报遗漏。DEDICA多次遇到的情形是:越南裔人士离开越南多年,父母去世留下房地产,境内共同继承人自行办理手续,却"忘记"申报身在国外的人。乡级人民委员会15天公示正是法律为发现此类情况而设的机制,但您远在地球另一端,几乎不可能亲自查看乡里的公告栏。即使遗漏您的申报已经完成,您仍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包括向法院起诉;依2015年民法典第623条,请求分割遗产的时效自继承开始时起算,不动产为30年,动产为10年。此类纠纷是另一个专题,但预防的要点很明确:亲人去世后请立即发声,并安排代理人在越南跟进案卷,不要等到"哪天能回去再说"。

第三项风险是拖延本身。上述时效届满后,遗产依2015年民法典第623条归正在管理该遗产的继承人所有。此外,在您缺席期间,财产可能被管理人占用、出租,甚至设法转移;证明亲属关系的旧户籍文件,尤其是1975年之前或手写时代的文件,拖得越久越难收集。

第四项风险则少有人预料:遗产到手,钱却汇不出去。外汇法律是允许汇出的:依第70/2014/NĐ-CP号议定第7条第2款đ项,越南公民可为向居住国外的继承人汇付继承款项而购买、汇出外汇;依同条第3款,拥有合法越南盾收入的非居民、外国人也可购买外汇汇出、携出境外。关于额度:

"为向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汇出继承款项(第70/2014/NĐ-CP号议定第7条第2款đ项规定的目的)而购买、汇出境外的外汇额度,以继承人依继承法律规定应得的财产价值为依据。" 第20/2022/TT-NHNN号通告第13条第5款 (Khoản 5 Điều 13, Thông tư 20/2022/TT-NHNN)

换言之,汇出额度恰好等于您应得的价值,但银行只有在您以完整的凭证证明资金来源时才会执行:经公证的遗产分割文书、出售房地产变现时的买卖合同、完税凭证。常见错误是收取现金、以"手写契约"私下出售财产,或让资金在亲属账户之间辗转,等到去银行时才发现已无法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最后,请允许我们再次重申本文开头纠正的那个误解,因为其后果十分真实:不少人误信"外国国籍就没有份额",于是仓促签署放弃继承文书,或以象征性价格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亲属。您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请勿因一句毫无依据的话而放弃。

DEDICA在外国人遗产继承申报中的角色

在继承案件中,DEDICA的客户大多身居国外,无法回越南,或只能短暂回来一两次。因此,服务正是围绕这一现实设计的:从一开始就提供整体方案咨询(您属于哪一类对象、应登记名义还是出售、税务与汇款路线图);指导您在居住国准备每一份文件,从公证、领事认证到翻译;起草并指导在越南驻外机关签署授权文书;随后依授权在越南境内办理全部手续:与公证机构、人民委员会、土地登记办公室、银行对接,如遗产是按进度付款中的房产,还包括与项目开发商交涉。

当出现共同继承人不配合、案卷遗漏申报等纠纷时,DEDICA代表您在家庭成员之间谈判、参与法院诉讼,并跟进判决执行阶段,直至您实际领到自己的份额,包括将所得汇入您在国外账户的最后一步。如果还不清楚自己的案卷缺少什么,您可以先将现有文件的扫描件发给DEDICA,由律师进行初步评估,再决定是否真的需要飞回越南一趟。

结论

身在国外办理越南遗产继承申报,依次为六个步骤:(1)清点遗产、核实遗嘱并确定全部继承人;(2)将国外出具的全部文件办理领事认证并公证翻译;(3)在越南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签署授权文书,委托境内代理人;(4)提交遗产分割文书公证案卷;(5)在乡级人民委员会公示15天;(6)签署遗产分割文书,随后办理房地产过户、领取存款并完成纳税义务。须牢记三点:未经领事认证的外国文件是退件的头号原因(更简便的Apostille机制按计划自11/9/2026起才适用);准确判断自己属于越南公民、越南裔还是外国人,以明确房地产是登记名义还是获得价值;并妥善保存公证、买卖、纳税的全套凭证,作为继承款项汇出境外的依据。第一步行动不是订机票,而是核查本人身份文件并办妥有效授权,让手续在您仍身处国外时就在越南启动运转。

每一宗涉外继承案件,在国籍、户籍文件、财产类型及家庭共识程度上各不相同。DEDICA律师事务所自首次沟通起便与您同行,从审查文件、制定继承方案,直至财产或继承款项送达身在国外的您手中,全程无需您亲临越南。请即联系DEDICA,由律师评估您的案卷并为您的情形提出具体路线图。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依据撰写时(2026年6月)有效的法律规定。每宗案件情节各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形的准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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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变更,答案取决于具体事实。如需个性化建议,请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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