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的继承财产被他人擅自典当,该怎么办?

继承与遗嘱📅 11/06/2026🔄 更新: 11/06/2026🕐 阅读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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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尚未分割即被擅自典当:交易效力如何认定、如何向典当行追回财产、身在海外的继承人如何远程处理,DEDICA为您逐一解析。

幸女士(化名,定居澳大利亚的越侨)向DEDICA咨询:

"我父亲早年过世。去年年底,母亲在胡志明市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包括一辆汽车和十多两黄金,一直由与母亲同住的弟弟保管。回国奔丧时我才得知,弟弟为筹集生意资金,已把车和黄金都拿到两家典当行典当,如今无力赎回,其中一家正威胁要处置那辆车。我想请教:那辆车和那些黄金里还有我的份额吗?弟弟擅自拿去典当合法吗?我能从典当行追回财产吗?我定居澳大利亚,每次回越南只能停留几天,在财产被卖掉之前我该怎么做?希望律师为我解答这些疑问。"

DEDICA 法律咨询 在越南的继承财产被他人擅自典当,是DEDICA在亲属定居海外的家庭中经常遇到的情形:身在海外的继承人还没来得及办理手续,财产已经进了典当行,而最大的恐惧,正如幸女士所说,是自己还没来得及行动财产就"被卖掉"。这一情形应当拆分为五个问题来分析:(1)尚未分割的遗产归谁所有,保管人有哪些权限;(2)无处分权人设立的典当(质押)交易是否有效;(3)何时能够从典当行追回财产;(4)行动顺序,从协商到起诉与临时紧急措施;(5)身居海外的继承人如何远程完成上述全部事项。DEDICA逐项分析如下。

尚未分割的遗产属全体共同继承人共有

幸女士的母亲去世时未立遗嘱,遗产因此按法定继承分割。姐弟二人同属2015年民法典第651条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幸女士定居澳大利亚并不导致该权利丧失或减少:继承权不取决于国籍或居住地,而且对于黄金、汽车等动产,定居海外的继承人与国内继承人一样取得所有权。

许多人忽略的一点是:继承人的权利即时产生,无须先办理任何手续。

"自继承开始时起,各继承人即享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并承担其财产义务。" 2015年民法典第614条 (Điều 614,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也就是说,自母亲去世之日起,那辆汽车和那些黄金已经是姐弟二人的共同财产。在公证机构办理的遗产申报确认手续,只是为过户、取款而作的确认步骤,并非权利产生的条件。弟弟保管着财产,并不因此成为唯一所有人。

对于遗产保管人能做什么,法律同样规定得很清楚。在家庭尚未推选正式遗产管理人期间,幸女士的弟弟作为正在占有、管理遗产的人(2015年民法典第616条第2款),负有下列义务:

"保管遗产;不得出卖、交换、赠与、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财产" 2015年民法典第617条第2款a项 (Điểm a khoản 2 Điều 617,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即便是遗嘱指定或由各继承人推选的正式遗产管理人,也须经全体继承人书面同意方可处分遗产(第617条第1款)。小结:弟弟"正在保管"不等于"有权典当";把车和黄金拿去典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遗产保管人的法定义务。

无处分权人设立的典当交易之效力

典当(质押)的本质要求一个根本条件:所交付的财产必须属于出质人所有。

"财产质押,是指一方(以下称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财产交付另一方(以下称质权人),以担保义务的履行。" 2015年民法典第309条 (Điều 309,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幸女士的弟弟在尚未分割的共同遗产中仅享有一份份额,却把全部财产当作自己的单独财产拿去典当。出质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而设立的交易,欠缺2015年民法典第117条规定的生效条件,依第122条无效,至少就其他共同继承人的份额部分如此。就一辆汽车、一批黄金这类无法拆分的未分割共同财产而言,审判实践通常认定整笔交易无效。

就典当行而言,典当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法律要求其在收当前进行核查。对于汽车这类有所有权证书的财产,典当行须在典当期间留存所有权证书原件(第96/2016/NĐ-CP号议定第29条第3款)。换言之,典当行不可能没有看到行驶登记证上写的是已故者的名字,而不是送当人的名字。该议定还规定:

"4. 对于属第三人所有的典当财产,须持有所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文件。5. 不得收当来源不明的财产或因违法行为而取得的财产。" 第96/2016/NĐ-CP号议定第29条第4款、第5款 (Khoản 4, khoản 5 Điều 29, Nghị định 96/2016/NĐ-CP)

典当交易一旦被宣告无效,法律后果即回到原点:

"民事交易无效时,各方应恢复原状,相互返还已收取的财产。" 2015年民法典第131条第2款 (Khoản 2 Điều 131,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典当行返还财产;送当人返还借款。这里需要纠正一个常见误解:家属并需要"替弟弟还债"才能赎回财产。向典当行返还款项的义务属于设立交易的弟弟本人,而不是各共同继承人。另须注意:上述机制适用于动产;房屋土地无法在典当行"典当"(土地使用权只能依专门规定设立抵押),因此如果典当行只是扣着粉红簿(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书),扣证本身不会使其对不动产产生任何权利;该专题DEDICA将另文分析。

从典当行追回财产:善意与非善意的界限

交易无效是一回事,把财产从典当行手中实际取回是另一回事。所有人有权要求无法律根据的占有人返还财产(2015年民法典第166条),但典当行通常会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即有理由相信自己对财产享有权利的人(第180条)。在幸女士的情形中,这一抗辩存在两个弱点。

其一,善意与否必须对照前述核查义务来评判:一家专业典当行收当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汽车,却不要求所有人的书面授权文件,很难被认定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送当人没有处分权(第181条)。其二,即使法院认定典当行属于善意,法律仍为追回财产留有路径;路径的宽窄取决于财产类型:

"善意占有人通过与无财产处分权人订立的无偿合同取得无须登记所有权的动产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善意占有人返还该动产;该合同为有偿合同的,所有人仅在该动产系被盗、遗失或在其他违背所有人意志的情形下被占有时,方有权要求返还。" 2015年民法典第167条 (Điều 167,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对于汽车这类须登记所有权的动产,2015年民法典第168条允许所有人即使面对善意占有人亦可追回,仅保留第133条第2款的狭窄例外(第三人信赖财产已登记在与其交易之人名下)。该例外在本案不适用,因为汽车仍登记在母亲名下。对照幸女士家中的两类财产:

财产追回机制
黄金(无须登记的动产)若典当行非善意,可追回;若属善意,则在财产系违背所有人意志而被占有的情形下可追回;核心论点是其他共同继承人的份额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处分,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
汽车(须登记的动产)即使面对善意占有人亦可追回(第168条);汽车仍登记在已故者名下,典当行无法援引第133条第2款的第三人保护例外。

现实中最大的风险不在规定,而在时间:如果典当行抢先处置汽车或将黄金转卖他人,财产又多经过一层交易,追索将更加漫长复杂。因此整个案件的关键是尽早冻结财产现状,这正是下一部分的内容。

行动顺序:从通知、协商到起诉与临时紧急措施

DEDICA处理遗产被擅自处分案件的经验是:按正确顺序行动,既保得住财产,也保得住家庭关系,而且前一步都是后一步的证据基础。

  1. 巩固身份与证据。收集死亡证明、证明继承关系的文件(出生证明、户籍资料)、车辆登记证、黄金的照片或信息,以及关于典当的一切线索,例如典当行名称、当票、与弟弟往来的信息记录。
  2. 向各典当行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该财产属于存在争议的继承遗产,送当人没有处分权,要求停止对财产的一切处理。通知送达后,典当行便不能再以"不知情"为由抗辩;若仍出售财产,各共同继承人将获得请求损害赔偿的进一步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170条)。
  3. 在家庭内部及与典当行协商。最平稳的方案是:弟弟还款赎回财产,差额部分内部解决,例如各继承人约定在分割时从弟弟应得份额中扣除。通常只需一次由律师代理出面的协商,各方就能看清法律后果并选择这一方案。
  4. 协商陷入僵局时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典当交易无效并责令返还财产;可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申请临时紧急措施(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11条第2款),以阻止财产被转移。
"6. 查封争议财产。7. 禁止转移争议财产的财产权利。" 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第6款、第7款 (Khoản 6, khoản 7 Điều 114, Bộ luật Tố tụng Dân sự 2015)

还有一项工具值得了解,尽管在亲人之间很少作为首选:如果遗产保管人为侵占各共同继承人的份额而使用欺骗手段或潜逃,其行为可能触犯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第175条的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刑事追诉起点仅为400万越南盾。在DEDICA处理的多数案件中,客户的目标是追回财产,而不是把弟弟送上刑事法庭。即便如此,当各方都明白这一工具的存在时,协商往往会认真得多。

重要提示 就动产请求分割遗产的时效为自继承开始时起10年(2015年民法典第623条)。听起来很长,但决定成败的时间往往以周计:必须赶在典当行处置财产之前发出通知并申请临时紧急措施。每拖延一天,财产易主的风险就多一分。

海外继承人的远程处理方案

幸女士"每次只能回来几天"的顾虑,其实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上述全部步骤,从向典当行发函、与弟弟协商,到递交起诉状、出庭和申请执行,都可以通过在越南的受托代理人完成。幸女士只需在澳大利亚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及领事认证使其在越南具有使用效力(该手续DEDICA将另文详细说明),再将原件寄回越南即可;整个过程中她无须在越南境内停留。

对于遗产被典当的案件,DEDICA通常全程陪同:评估案卷并制定整体方案;指导在海外准备文件并办理领事认证;代表客户发出通知、与典当行及财产保管人交涉;代理各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协商;提起诉讼并跟进案件直至执行完毕;遗产追回后,还为定居海外的继承人提供把所得汇出境外的方案咨询。客户通过定期报告远程掌握进展,而无须为每个程序节点专程回国。

结论

综上所述,弟弟擅自把遗产中的汽车和黄金拿去典当,并不会使幸女士丧失权利:自母亲去世时起,财产仍属全体共同继承人共有;无处分权人设立的典当交易,法院有依据宣告无效;法律也允许把车和黄金都追回来,尤其是那辆汽车仍登记在母亲名下,家属的地位更为有利。当下应立即做三件事:(1)收集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文件和财产凭证;(2)向各典当行发出争议通知以阻止其处置财产(最紧迫的一步);(3)与弟弟约定明确的协商期限,逾期即起诉并申请查封、禁止转移财产。所有这些都可以通过授权委托在海外完成。

如果您身在海外,发现家中的继承财产被拿去典当,请把死亡证明、财产凭证以及关于收当地点的任何信息的扫描件发给DEDICA。律师将快速评估追回的可能性,立即起草要求典当行停止处理财产的通知函,并指导您在海外办理授权委托,由DEDICA在越南代为处理整个案件。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每个案件均有其具体情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准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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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变更,答案取决于具体事实。如需个性化建议,请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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