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越南继承财产需要缴纳多少税?

继承与遗嘱📅 10/06/2026🔄 更新: 10/06/2026🕐 阅读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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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直系亲属间继承房产全额免税,其余仅按超出起征额部分征收10%。2026年7月1日起计税规则将发生变化。

外国人在越南继承财产时,往往带着一种担忧:税款会不会像美国、韩国、日本的遗产税那样,"吞掉"遗产的大部分价值?正是这种放错位置的担心,让不少人将遗产申报一拖就是数年。而真正的损失并非来自税款,而是来自遗产被他人处分、手续停滞不前,以及滞纳金不断累积。

具体而言,当您继承亲人在越南留下的房产、存折或公司股权时,需要缴纳哪些费用?持外国国籍是否会比本地人承担更重的税负?为什么同样继承一套价值30亿越南盾的房产,有人要缴近3亿越南盾的税,有人却分文不缴?答案取决于三个许多人未曾留意的因素:您继承的资产类型、您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您办理手续的时点。时点因素如今尤为关键,因为越南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计税起征额和所得确认时点都将随之改变。下文将以具体数字逐项拆解各项税费,指出可获全额免税的情形,并提示导致手续旷日持久的常见错误,帮助您自行估算自身个案的成本。

法律框架:越南没有单独的"遗产税"

与许多国家不同,越南从未设立独立的遗产税或继承税。继承人实际缴纳的,是对"因继承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外加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若干行政性费用。这一出发点十分重要:越南的税负设计遵循固定税率的所得税逻辑,而非如部分国家那样对整笔遗产适用高额累进税率。

第二点需要开宗明义:外国国籍既不剥夺、也不削减在越南的继承权。2015年民法典明确了所有个人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一切个人,在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他人的权利以及依遗嘱或依法律享有遗产的权利上,一律平等。" 2015年民法典第610条 (Điều 610,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在税法层面,法律区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绝大多数居住在境外的继承人属于此类)仅就来源于越南境内的所得纳税,而位于越南的遗产恰恰属于该范围。但令许多人意外的是,就继承所得而言,两类纳税人的待遇完全相同:同样的税率、同样的起征额、同样的全额免税情形。所谓"越侨(海外越南人)继承时要比本地人多缴税"的说法,并不存在。

最后是时点因素。2026年6月30日之前,纳税义务依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历经多次修订)及通告111/2013/TT-BTC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109/2025/QH15号法律,国会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将全面取而代之。跨境继承案件大多历时数月,即便您的亲人此前已经离世,手续办结的时点也很可能落在新法施行之后。因此本文以新法为主线展开,并在下文附上与旧规的对照。

四类应税资产与10%的计算公式

并非所有遗产都需要纳税。根据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9款(该内容承袭旧法),因继承取得的应税所得仅限于四类资产:

  • 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及其他各类证券;
  • 经济组织、经营实体中的资本份额: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股份公司股份、私营企业资本;
  •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住房、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包括期房;
  • 其他须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的资产:汽车、摩托车、船舶、游艇、航空器。

这份清单最具实务意义的推论是:现金、储蓄存款、银行账户余额不属于应税范围。如果母亲留给您一本50亿越南盾的存折,无论您持何国籍、身居何处,均可全额领取而无需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这是DEDICA在为境外客户提供咨询时遇到的头号误解:不少人已经做好"损失10%"的心理准备,而那笔存款根本就不在征税之列。

对于四类应税资产,自2026年7月1日起的计算公式为:就每次取得,以资产价值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乘以10%的税率。针对非居民个人,法律有明文规定:

"非居民个人因中奖、继承、受赠取得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按在越南每次中奖、继承、受赠中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价值部分,乘(x)以10%的税率确定。" 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26条,第109/2025/QH15号法律 (Điều 26, 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cá nhân 2025)

举例:您继承一套计税价值30亿越南盾的公寓,且不属于免税情形。以30亿越南盾减去2,000万越南盾的起征额,再乘以10%,应纳税额为2.98亿越南盾。请注意,"计税价值"不等于市场价:按照现行规定,继承不动产的价值依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土地价格表及登记费计价表确定,通常低于实际成交价。新法之下的具体估价办法将由政府在实施细则(议定)中规定——截至本文撰写时,该议定尚处于草案阶段——因此2026年7月1日之后办理的案件,应在申报时重新核实确切数字。

全额免税情形:直系亲属之间的不动产继承

现实中的继承案件,大多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或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就不动产而言,这恰恰是法律全额免税的群体,且新法完整保留了这一规定:

"夫妻之间;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转让、继承、受赠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109/2025/QH15号法律 (Khoản 1 Điều 4, 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cá nhân 2025)

也就是说:持美国国籍的子女继承亲生父亲在胡志明市留下的房产,无论房产价值多少,均无需缴纳一分钱个人所得税。合法的收养关系、儿媳、女婿关系同样在免税之列。与此相配套,办理房地过户时缴纳的产权登记费(lệ phí trước bạ,依第10/2022/NĐ-CP号议定通常为0.5%),依该议定第10条第10款,对上述同一亲属名单同样予以免除。两项免税"结伴而行",使得直系亲属之间继承遗产的实际成本,通常只剩下数额不大的手续性费用。

但免税名单的边界十分刚性,许多人恰恰在这里算错了账:姑、姨、叔、伯将财产留给侄甥;堂表亲之间;或与被继承人并无血缘关系的遗赠受益人——均不在免税之列,须照常就超过起征额的部分缴纳10%的税款。此外,免税仅适用于不动产:亲生子女继承父母的公司股份或汽车,仍须按一般公式纳税。而要享受免税,您必须以户籍身份文件证明亲属关系。对于长年旅居海外的人士,外国签发的出生证明、结婚证书须先经领事认证并经公证翻译,方可在越南使用。

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的主要变化

第109/2025/QH15号法律并未改变继承课税的基本理念,但调整了若干参数,在新旧法交替前后办理手续的人士必须准确掌握:

项目2026年6月30日之前2026年7月1日起
法律依据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含修订)及通告111/2013/TT-BTC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
税率10%10%(维持不变)
每次取得的免税起征额1,000万越南盾2,000万越南盾
四类应税资产证券、资本份额、不动产、须登记资产维持不变
直系亲属间不动产免税维持不变
应税所得确认时点办理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手续之时纳税人实际取得继承之时(细则待实施议定明确)

起征额从1,000万提高到2,000万越南盾备受关注,但应看清实质:起征额只是乘以10%之前先行扣除的部分,纳税人每次取得最多节省的税款恰好是100万越南盾。对境外继承人而言,更具实质影响的变化在于应税所得确认时点由"办理所有权登记之时"改为"实际取得继承之时",以及资产估价办法将由新议定细化。这些参数直接决定您的案件适用哪部法律、按何种价值计税。

重要提示 如果您的遗产申报手续恰好横跨2026年7月1日前后(例如申报文书已经公证,但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或过户登记),由于新旧两法在计税起征额和所得确认时点上存在差异,请务必在递交材料前与律师或税务机关核实:您的纳税义务究竟依旧法还是新法确定。

办理流程及各环节费用

税款只是成本全貌的一部分。一宗典型的继承案件通常经过以下步骤,每一步都有相应的收费:

  1. 在公证机构办理遗产申报确认(khai nhận di sản)。遗产申报确认书或遗产分割协议书须经公证并依规定公告。公证费按通告257/2016/TT-BTC的递减费率表以遗产价值计收:例如遗产10亿越南盾,公证费100万越南盾;50亿越南盾,公证费320万越南盾;每宗上限7,000万越南盾。与遗产价值相比,这是一笔小额支出。
  2. 按每次取得申报个人所得税。依现行规定,即使属于免税情形,申报仍是法定义务:登记机关须见到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该笔继承免税确认书,方会办理产权过户。跳过这一步,过户材料必定被退回。
  3. 缴纳产权登记费并办理过户登记。房地按价值的0.5%计收(直系亲属如前所述予以免除);汽车、摩托车则按第10/2022/NĐ-CP号议定适用单独费率。完成这一步,资产正式登记在您名下。
  4. 外国人须特别注意:在第1步之前先确定继承方式。若您具备在越南拥有住房的资格(例如允许向外国人出售的商品房项目中的公寓,且您获准入境越南),可以实物方式继承并登记产权。若不具备资格——尤其是住宅土地使用权,该项权利不授予非越南裔的外国个人——法律允许您"享有价值":依2024年土地法(第44条)和2023年住房法(第20条、第22条),无法获颁产权证书的继承人,可以转让方身份出售资产并收取价款。出售时,将依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24条额外产生按转让价2%计征的不动产转让个人所得税。这是针对出售交易的税负,与继承税款相互独立。

出售遗产或支取继承款项之后,将资金汇出越南须遵守另行规定的外汇管理规则。DEDICA已另文详细解析继承款项汇出境外的办理程序,若汇出资金是您的最终目标,建议配合阅读。

计算继承税费时的常见风险与误区

代价最高的错误,恰恰源于对税收本身的恐惧。不少离开越南多年的越侨听说"继承要缴百分之几十的税",于是迟迟不办申报,有人干脆放弃自己的份额。在此期间,越南境内的共同继承人可能自行完成申报,而将身在海外的继承人遗漏在外。待到发现时,追回份额须经协商甚至诉讼,代价数倍于当初想象中的税款。如上文分析,直系亲属继承房地,实际成本通常只是几百万越南盾的公证费和手续费。

第二类错误出现在免税名单的边界上。继承姑母房产的人笃信"亲属就免税",但姑侄关系并不在第4条第1款的名单之内,超过起征额部分10%的税款顿时成为一笔意外的大数目。同理,亲生子女继承父亲的公司股份仍须纳税,因为免税仅限不动产。接受继承之前,应将自己的亲属关系和资产类型与法条逐一对照,而不是凭感觉判断。

第三类是免税人群自身的程序性失误:以为"免税就无须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实际上,按每次取得进行申报仍是义务,缺少免税确认书,土地登记机构不会办理过户。对身在海外的人而言,材料每被退回一次,就意味着再寄一轮文件、再办一轮委托、再等一轮时间,有时仅因一张申报表就多耗数月。

第四,外国签发的亲属关系文件未经领事认证。若无法按越南的文件标准证明自己是"亲生子女""亲兄弟姐妹",您不仅可能丧失免税资格,连公证申报环节本身都无法完成。这是DEDICA处理跨境继承案件时最常见的瑕疵。

最后,计划出售遗产并将款项带回居住国的人士,往往漏算了义务的全部层次:继承税款(如不属免税情形)、出售时2%的转让税,以及——视您居住国法律而定——继承财产或出售价款可能还须在当地申报纳税。越南已与多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哪些税额可以抵免、何项须在何地申报,应针对具体个案提前测算,最好由越南律师与您居住国的税务顾问协同处理。

DEDICA如何协助身在海外的继承人

DEDICA承办的继承案件中,大多数客户长居海外,无法回越南跟进手续。针对这类客户,DEDICA会预先测算各方案(实物继承、享有价值、或在共同继承人之间重新分配)的全部税费,让您依据真实数字而非猜测作出决定;指导您在居住国完成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的准备与领事认证;并接受委托代为办理在越南的全部流程:公证遗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登记费、产权过户,乃至出售资产并配合办理款项汇出手续。

如果您正在多个继承方案之间犹豫,与律师进行一次会谈、把每种情形的税费数字逐一算清,往往能让决定豁然明朗。

结论

外国人在越南继承财产的成本,按顺序回答四个问题即可确定:(1)资产属于何种类型:现金和银行存款不缴个人所得税;仅证券、资本份额、不动产及须登记资产属于应税范围。(2)您与被继承人是何关系: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亲兄弟姐妹之间的不动产继承,个人所得税与产权登记费双双免除,但仍须申报以取得免税确认。(3)不属免税情形的,税款为每次取得超过2,000万越南盾部分的10%(2026年7月1日起依第109/2025/QH15号法律的标准,此前为1,000万越南盾),另加0.5%的登记费和按遗产价值计收的公证费。(4)若出售遗产以便将价值转移出境,还须加上2%的不动产转让税,并核实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当下应做的三件事:收集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并办理领事认证;根据自身的产权资格确定继承方式;按每次取得如期申报——若您无法回国,可委托越南律师代办全部步骤。

每一宗跨境继承案件,都是资产类型、亲属关系与居住国三个变量构成的独特方程式。不同方案之间,最终税额可能相差数亿越南盾。在决定接受、出售或放弃遗产之前,不妨先让DEDICA律师为您测算各情形下的全部税费,并在您身处海外期间代为办理越南境内的各项手续。欢迎联系DEDICA律师事务所,就您的具体个案获取专业咨询。

本文系参考性内容,依据撰写时(2026年6月)有效的法律规定,其中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议定仍在制定之中。每宗案件情节各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准确意见。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变更,答案取决于具体事实。如需个性化建议,请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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