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回越侨在越南被侵占的继承财产

继承与遗嘱📅 10/06/2026🔄 更新: 10/06/2026🕐 阅读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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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侨即使持外国国籍,仍有权继承越南房产。当遗产被侵占时,本文介绍如何在30年时效届满前依法追回。

作为越侨,您依然有权继承父母在越南留下的房屋与土地。但如果这份遗产正被家族中的他人占用、擅自登记到自己名下或挂牌出售,那么每犹豫一年,您追回的权利便削弱一分。就不动产而言,过了某个时点,法律可能会径直将所有权转移给正在占用之人。

有人说,您持有外国国籍,便对父母的财产不再享有份额——果真如此吗?房屋已被一名共同继承人擅自过户到其名下,您还能要回吗?而如果您身处与越南相隔半个地球之外,无法回国办理手续,谁来为您主张份额?正是这些疑问,让许多越侨年复一年地拖延——而拖延本身才是最大的危险。本文分析您实际享有的继承权、追回被侵占财产的程序,以及导致不少人丧失本应属于自己份额的种种错误。

越侨的继承权:不因国籍而丧失,只是取得方式不同

最常见的误解,也是占用财产一方惯用的借口,就是"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就不能再在越南继承"。这并不正确。越南法律并不以国籍为由剥夺一个人取得遗产的权利。

"每个个人在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他人的权利,以及依遗嘱或依法律取得遗产的权利上一律平等。" 2015年民法典第610条 (Điều 610,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需要厘清的,是取得遗产的权利与该遗产的取得方式之分。取得的权利,无论持有哪国护照的越侨都享有。不同之处在于:就房地产而言,您能否在权属证书上登记姓名,抑或只能取得折算为金钱的价值部分。

2024年土地法将越侨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仍保留越南国籍、定居海外的越南公民——土地法第4条将这一类与境内"个人"并列,即可以继承并在土地使用权上登记姓名,享有与境内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类是已丧失越南国籍的越南裔人士:若属于获准入境并可拥有住房的对象,同样可以登记姓名;若不属于,也不会丧失份额——而是以价值形式取得。

"若将财产赠与或遗赠给不属于可在越南拥有住房之对象者,该对象仅能取得附着于居住用地使用权之住房的价值,且不予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资产所有权证书。" 2024年土地法第44条 (Điều 44, Luật Đất đai 2024)

这对您意味着:即便不具备登记姓名的资格,您仍可通过转让或出售该继承份额,以金钱形式取得自己的份额。因此,"您是越侨所以没有份额"这一说法毫无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您放弃的理由。

何时视为遗产"被侵占"——以及为何时间对您不利

仅凭有人住在继承的房屋里,并不意味着此人当然成为所有者。被继承人在分割之前去世时,直接看管财产之人,只是在共同继承人选定遗产管理人之前的临时管理人(2015年民法典第616条)。该管理人负有明确义务:未经共同继承人书面同意,不得出售、赠与、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并应在继承人要求时返还遗产(第617条)。换言之,若家族中有人未经您同意,擅自将房地产过户或挂牌出售,此举已超越其权限——正是您追回的法律依据。

但法律只保护懂得及时行动之人。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并非无限期存续。

"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时效,自继承开始之时起,不动产为30年,动产为10年。该期限届满后,遗产归正在管理该遗产的继承人所有……" 2015年民法典第623条 (Điều 623,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继承开始之时"是被继承人去世之日(第611条),而非您得知纠纷之日。也就是说,这30年的时钟,自您父母去世起便已开始走动,纵使您身在远方、从未获得通知。更危险的是,若时效届满而继承人中无人出面管理,该财产便可能落入正在占用之人手中。

"无合法依据但善意、持续、公开占有财产或获得财产利益之人,动产满10年、不动产满30年的,自开始占有之时起成为该财产的所有者……" 2015年民法典第236条 (Điều 236,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重要提示 不动产分割请求的时效,自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算,而非自您发现财产被占用之日起算。若您父母已去世多年,请立即确认这一时点——拖得越久,正在占用之人被认定为所有者的风险就越大。

身在海外时追回被侵占继承份额的程序

当财产正被占用时,处理之路并不像全家达成一致那样,止于到公证处申报继承。您将经历以下步骤,而其中大部分都可通过越南境内的代理人办理,无需您亲自回国:

  1. 确立继承人资格并收集证据。需要证明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文件(出生、结婚、死亡证明)以及关于财产的文件(权属证书、土地档案)。凡境外签发的身份关系文件,使用前均须在越南办理领事认证并完成公证翻译。
  2. 与共同继承人协商、调解。许多案件无需对簿公堂,即在此步骤得以解决——相较于让矛盾久拖不决,代理律师往往能更快促使各方坐到一起、实现透明分割。
  3. 协商不成时提起诉讼。视情形,您可请求法院分割遗产、就此前遗漏您姓名的继承予以重新分割,或追回正被占用的该项财产。对于涉外案件(当事人或财产与海外居住者相关),自2025年7月1日起,法院体系已取消县级,由地区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一审。
  4. 申请紧急临时措施。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请求法院冻结财产或禁止改变其现状,以防占用方在案件审理期间出售、抵押或转移财产。
  5. 判决执行并将所得汇回本国。判决作出后,执行阶段使您切实取得自己的份额;若属您不具备登记资格的房地产,则将该继承份额通过出售或转让折算为金钱,再依法汇往境外。

追回他人手中财产的依据,正在民法典之中:

"所有者或对财产享有其他权利之人,有权向无合法依据而占有、使用财产或获得财产利益之人追回该财产。" 2015年民法典第166条 (Điều 166,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导致越侨彻底丧失继承份额的错误

越侨丧失遗产份额的多数案件,并非因为法律未予保护,而是因为在关键时刻作出了错误决定。以下是实务中反复出现的情形。

留待"何时回越南再说"。这是代价最高的错误。在您等待回国时机之际,30年时效的时钟仍在走动,占用之人仍公开、持续地居住于此——恰恰满足第236条要求其成为所有者的条件。每过一年都是风险递增的一年,而非问题原地不动。

轻信"越侨没有份额"之说。如前所析,继承权不因国籍而丧失。因这一说法而放弃,等于自行交出法律仍为您保留的权利。

放任越南的共同继承人自行申报继承、遗漏您的姓名,继而将财产出售给第三人。一旦房地产转手于善意买受人,追回便难得多——法律设有保护已登记不动产善意买受人的限制(2015年民法典第168条)。拖得越晚,转让的链条越长,您的份额便越容易在层层交易中被"洗净"。

以未经领事认证的境外文件提交申请。外国机关签发的出生、结婚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文件,若未办理领事认证与公证翻译,将被法院和公证机关拒收——致使整个程序为补正而停滞数月。

提起诉讼却忘记申请紧急临时措施。诉讼可能旷日持久,若未能及时冻结,占用方便有充足时间转让或抵押财产。待判决生效之时,财产或许已不在原处可供执行。

DEDICA 在为越侨追回被侵占遗产中的作用

对身在海外的客户而言,首要之事是在行动之前精准判明自身的法律地位。DEDICA 审阅卷宗,确定您属于哪一顺位的继承人、应得份额几何、时效尚余多少、财产现处何种状态;并据此指导您在居住国准备、公证并领事认证所需文件,再寄往越南。

在授权委托的基础上,DEDICA 的律师全程代您行事:与共同继承人协商,必要时提起并进行诉讼,申请紧急临时措施以防财产被转移,协助执行阶段,并最终将所得——以金钱或已售出不动产的价值——汇入您在海外的账户。为守护自己的份额,您无需亲临越南。

结论

身在海外而欲追回在越南被侵占的继承财产,程序分为五步:(1) 确立继承人资格,收集并领事认证全部境外签发的文件;(2) 通过代理人与共同继承人协商、调解;(3) 协商不成时,提起分割遗产、因姓名遗漏而重新分割,或追回财产之诉;(4) 申请紧急临时措施,阻止占用方转移财产;(5) 执行判决,并将继承份额的价值汇回本国。须牢记三点:不动产分割请求的时效为自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30年——一旦逾期,财产可能归正在占用之人所有;您的继承权不因国籍而丧失,区别仅在于登记姓名抑或取得价值;而财产一旦售予善意第三人,追回便难上加难。若您无法回到越南,自确定时效与审阅卷宗之始便尽早委托律师,是避免从头再来、或彻底丧失份额最稳妥的办法。

每一宗被侵占遗产的案件,在继承关系、财产类型与时间节点上都各有具体情形。DEDICA 律师事务所伴您同行,从审查您的权益与时效、认证来自境外的文件、协商与诉讼,直至继承份额的价值抵达您在海外的账户——纵使您无法亲临越南。请在为时已晚之前联系 DEDICA,由律师评估时效并为您的个案提出具体方案。

本文系基于撰写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每宗案件各有具体情形;为获得针对您情况的准确意见,敬请咨询 DEDICA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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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变更,答案取决于具体事实。如需个性化建议,请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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