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在越南如何履行死者遗留的财产义务?

继承与遗嘱📅 10/06/2026🔄 更新: 10/06/2026🕐 阅读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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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必须承担死者的债务?本文依据现行法律,分析责任限额、清偿顺序及应避免的常见错误。

死者遗留的财产义务,从尚未结清的银行贷款、欠缴的税款,到付款过半的购房合同,往往比遗产分割本身更令继承人担忧。在清偿债务之前分割遗产,或者清偿顺序出错,都可能将继承人卷入与债权人的纠纷,甚至不得不动用自己的财产填补缺口。

父母去世后在越南留下一套设有抵押贷款的房产,即使债务超过房产价值,您也必须全额偿还吗?放弃继承就能"摆脱"所有债务吗?如果您定居海外,又由谁代您与银行和债权人交涉?大多数继承人直到催款函摆上桌面,才开始思考这些问题。其实法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而且往往比一般人想象的更有利于继承人,但前提是必须按正确的顺序处理。本文分析2026年现行规定、义务清偿的顺序,以及实务中令继承人损失最为惨重的错误。

死者遗留的财产义务与以遗产为限的责任范围

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义务并不会自动消灭。银行贷款、个人借款、未缴税款、损害赔偿义务、欠付的抚养费,以及履行中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这些义务全部继续存在,并须以死者遗留的财产来履行。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14条,自继承开始时(即财产所有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即取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换言之,继承遗产的权利与对债务的责任同时产生;继承人不能只挑"甜"的部分。

但最关键、同时也是继承人最容易误解的一点,在于这一责任的限度:

"1. 享有继承权的人应在死者遗留的遗产范围内负责履行财产义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3. 遗产已经分割的,各继承人按其所获份额相应履行死者遗留的财产义务,但不超过其已受领的财产部分,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5年民法典第615条 (Điều 615,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替死者偿债的责任仅限于遗产范围之内。如果您的父亲留下价值30亿越南盾的遗产,但债务总额高达50亿越南盾,您只需用这30亿的遗产进行清偿。剩余的20亿债务,无论您是死者的亲生子女还是配偶,任何人都无权强迫您自掏腰包偿还。您的个人财产,无论位于越南还是海外,完全不在债权人可触及的范围内。唯一的例外是您自愿约定代为偿还;法律尊重该承诺。

还需注意: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12条,遗产包括死者的个人财产以及死者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即使不是继承人但依遗嘱受领财产的人,或受遗赠人,也不能置身事外:第615条第4款和第646条第3款规定,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们须按所受领部分相应履行义务。

死者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义务的划分

在计算可用于偿债的"遗产"之前,有一个家庭常常跳过的步骤:将死者的财产份额和义务份额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这是重大纠纷的根源,尤其当债权人向在世配偶追讨全部债务,或者反过来,子女要求连在世父/母的份额一并分割时,矛盾更为激烈。

"有分割遗产请求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夫妻就财产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夫妻一方的财产部分,依照继承法律的规定分割。"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66条第2款 (Khoản 2 Điều 66, Luật Hôn nhân và Gia đình 2014)

债务同理。对于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37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义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贷款,或一方借入但用于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贷款),在世配偶仍须对自己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只有死者的义务份额才转化为从遗产中清偿的债务。相反,第45条规定的个人义务(如婚前债务、一方为与家庭需要无关的目的自行订立交易所生的债务)仅从该人的遗产中清偿,债权人无权要求在世配偶代为偿还。

一个常见的例子: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20亿越南盾经营生意,而该生意是全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后丈夫突然去世。这很可能属于共同债务:妻子承担自己的份额,丈夫的份额从遗产中扣除。但如果该笔借款用于与家庭无关的个人用途,妻子有权拒绝偿还超出丈夫遗产的部分。在每个案件中,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线取决于借款用途的证据,而这正是债权人与继承人争夺最激烈的地方。

遗产分割前的义务清偿流程与法定优先顺序

对继承人而言最稳妥的原则是:先清偿义务,后分割遗产。实务中合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编制遗产清单和义务清单:核查财产权属证书、储蓄存折、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税务通知及履行中的合同。遗产管理人依2015年民法典第617条负有编制遗产清单的义务。
  2. 依第656条召开继承人会议: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遗产分割人及处理方式;所有协议均须采用书面形式。身在海外的继承人可以委托越南律师参加,无须亲自到场。
  3. 按上文分析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确定实际可用于清偿的遗产价值。
  4. 严格按照第658条的优先顺序清偿各项义务。
  5. 清偿后剩余的部分,方可依2024年公证法的程序在公证机构办理遗产受领申报和分割。

2015年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财产义务和与继承有关的费用按以下顺序清偿:(1)按习俗支出的合理丧葬费用;(2)欠付的抚养费;(3)遗产保管费用;(4)依靠死者生活之人的补助金;(5)劳动报酬;(6)损害赔偿金;(7)税款及其他应向国家预算缴纳的款项;(8)对个人、法人的其他债务;(9)罚款;(10)其他费用。前一顺位须足额清偿后方可进入下一顺位。撇开优先项目而"跳跃式"地偿付施压最猛的债权人,等于自招追回之诉。

继承人还需了解债权人的追索期限:

"请求继承人履行死者遗留财产义务的时效为3年,自继承开始时起算。" 2015年民法典第623条第3款 (Khoản 3 Điều 623,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3年自死者去世之日起算,而非自遗产分割完成之日起算。对债权人而言,超过该期限才起诉,一旦对方援引时效抗辩,便有丧失请求权的风险。对继承人而言,这恰恰是需要谨慎的期间:既已受领遗产,在这3年内仍可能被要求在所受份额范围内履行义务。

2026年还有一点需特别留意:自2026年7月1日起,2025年税收管理法和2025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生效,取代现行法律。届时,死者纳税义务的完结程序以及针对死者遗留义务的判决执行,将按新规定办理。2015年民法典"仅以遗产为限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变,但跨越该时点仍在办理中的案件,应与税务机关和执行机关重新核对各项程序步骤。

实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常见错误

最普遍的错误,是认为"必须放弃继承才能摆脱父母的债务"。继承人的责任本来就以遗产为限,因此无须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死者的债务;法律从不强迫您偿还超过所得的部分。只有当您不愿卷入一份复杂的遗产时,放弃继承才真正具有意义,而且这项权利有明确的界限:

"继承人有权拒绝受领遗产,但拒绝是为了逃避履行自己对他人的财产义务的除外。" 2015年民法典第620条第1款 (Khoản 1 Điều 620,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也就是说:如果您本人欠他人债务,却通过放弃继承使该笔财产免于被查封用于清偿您自己的债权人,该放弃可能被宣告无效。这是法律为债权人设置的保护屏障,也是许多"打算盘"的继承人在法庭上败诉的原因。

重要提示 放弃继承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送达遗产管理人、其他继承人以及受托分割遗产之人,并且必须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意思表示(2015年民法典第620条第2款、第3款)。已在受领申报文件上签字,或已领取自己的份额后才"改变主意",为时已晚。

第二个错误:先分割,后还债。共同继承人未核查全部义务便匆忙申报并分割遗产,数月后银行或个人债权人拿着签字齐全的借款合同找上门来。此时依第615条第3款,各继承人在不超过所受份额的范围内相应履行义务。听起来似乎安全,实际却是连锁麻烦的开端:有人已卖掉所分得的份额,有人身在海外无法回国处理,有人拒不分担自己的部分。原本只是清偿一笔债务的事情,演变成共同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对身在海外的继承人而言,还有另一重风险:越南境内的共同继承人未征求其意见便自行清偿和分割,待其知情时,遗产已大幅缩水。

第三个错误:遗忘履行中合同项下的义务。这是DEDICA在外国客户业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死者生前正按进度付款购买越南的一套公寓,仅支付部分房款便去世。海外继承人同时继承该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未按期回复开发商,可能被计收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甚至被解除合同,损失已付款项的相当部分。相反,若及早主动处理,继承人通常有两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以取得房产,或协商解除合同并收回已付款项,后者是多数海外客户选择的方案。

第四个错误:债务未清偿完毕便将遗产留作祭祀或遗赠之用。"留一部分修祖祠"的想法十分普遍,但2015年民法典第645条第2款规定得很明确:死者的全部遗产不足以清偿其财产义务的,不得将遗产的一部分留作祭祀之用。遗赠部分同理:遗产不足以偿债时,遗赠部分也须用于履行剩余义务(第646条第3款)。债权人完全有权要求处理这些部分。

DEDICA在处理附带财产义务的遗产案件中的作用

此类案件中最难的部分不是理解法律,而是厘清遗产与义务的全貌,再按正确顺序处理,尤其当继承人身在海外、无法回越南跟进各项程序时更是如此。DEDICA协助客户核查、确认死者的全部财产和债务;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制定从清偿义务、遗产受领申报到将成果汇出境外的整体方案。对于海外客户,DEDICA律师凭授权委托书直接与银行、开发商、税务机关、公证机构及各债权人交涉;客户全程无须到越南。

共同继承人之间或与债权人之间发生分歧时,DEDICA代为谈判;若不得不诉诸法院,律师将代理参加诉讼程序,并跟进至判决执行阶段,确保客户切实领取自己的遗产份额。如果您正面对一份附带不明债务的遗产,请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先让律师审查。

结论

在越南履行死者遗留的财产义务,遵循一条清晰的流程:(1)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确定真正的遗产范围;(2)编制遗产和全部义务的清单;(3)严格按第658条的优先顺序清偿,从丧葬费、抚养费、遗产保管费直至税款和普通债务;(4)剩余部分方可在公证机构申报、分割;(5)始终牢记继承人的责任仅以遗产为限,除非自愿承担,绝不会波及个人财产。三件应当避免的事:不要仅为"躲避"死者的债务而放弃继承,这既无必要,还可能无效;不要在核查完全部义务之前分割遗产,因为债权人有3年的请求期间;不要弃置死者尚在履行中的合同,尤其是按进度付款的购房合同。如果您身在海外,第一步应当是委托越南律师审查遗产和义务,然后再在任何受领申报文件上签字。

每份遗产的资产与义务构成各不相同;一笔债务归类错误,就可能改变全局结果。DEDICA律师事务所从核实财产、核对债务、与债权人交涉,直至遗产份额切实交到您手中,全程与您同行,即使您无法亲临越南。请将您现有的财产清单和债务凭证发送给DEDICA,律师将进行初步评估,并针对您的具体情况提出方案。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以撰写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情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准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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