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订立的电子遗嘱在越南能否获得承认?

继承与遗嘱📅 11/06/2026🔄 更新: 11/06/2026🕐 阅读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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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越南境内尚无法自行订立合法的电子遗嘱,但在国外有效订立的遗嘱可依据《民法典》第681条获得形式上的承认。DEDICA为您解析与协助。

在国外订立的电子遗嘱,在订立地可能完全有效;但当继承人带着这份电子签名文件来到越南,准备继承亲人留下的房产或银行存款时,公证机构很可能拒绝受理。处理不当,遗产可能被按法定继承分割,如同遗嘱从未存在,这与逝者的意愿恰恰相反。

定居美国的父亲刚刚去世,留下一份依州法在线订立的遗嘱,其中处分了位于越南的房产,这份文件在越南的办理程序中是否有效?您居住在国外,不便前往越南,是否应该使用所在国的电子遗嘱服务来安排越南境内的财产?如果越南的共同继承人不承认这份遗嘱,又由谁来裁断、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在某一条单独的规定里:它取决于遗嘱的订立地、遗产的类型,以及遗嘱在哪个环节被使用。下文将逐一解析现行法律框架、专属于国外订立遗嘱的承认通道、在越南的使用流程,以及那些因为相信"一份电子签名文件就足够"而让许多家庭耽误数年的常见错误。

现行越南法律框架下的电子遗嘱

规范遗嘱形式的基础法律《2015年民法典》只承认两种形式:

"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无法以书面形式订立遗嘱的,可以口头遗嘱。" 2015年民法典第627条 (Điều 627,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根据第628条,书面遗嘱分为四种:无见证人的遗嘱、有见证人的遗嘱、经公证的遗嘱和经认证的遗嘱。四种形式都以一份实体文件为前提。无见证人时,立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并在遗嘱上签名"(第633条);若以打字方式订立或由他人代书,则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且立遗嘱人必须"当着见证人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按指印"(第634条)。目前没有任何规定允许用数字签名或远程认证来替代亲笔签名、指印以及当面在场这些要件。

不少人援引《2023年电子交易法》,认为局面已经改变。的确,2005年的旧法曾明确将"有关继承的文书"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2023年新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这份排除清单。但"取消排除即意味着电子遗嘱获得承认"的推论,恰恰忽略了该法自己划定的边界: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法不规定交易的内容、条件和形式"。遗嘱的形式仍由《民法典》决定,而如上所述,《民法典》尚未为纯粹以电子数据形态存在的遗嘱开门。

公证领域同样体现出这种审慎。《2024年公证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允许制作电子公证文书,但实施细则立即对遗嘱关上了远程通道:

"在线电子公证适用于民事交易,但遗嘱及其他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民事交易除外。" 第104/2025/NĐ-CP号议定第48条第2款 (Khoản 2 Điều 48, Nghị định 104/2025/NĐ-CP)

换言之,立遗嘱人仍须亲自到场,由公证员当面核实其神志清醒与意思自愿;"电子"要素只出现在其后制作公证文书的环节。简而言之,目前在越南境内不存在"自行起草文件、自行数字签名"即可取得合法遗嘱的路径。剩下的问题,也是对海外越南人最有价值的问题:依照他国法律有效订立的电子遗嘱,情况又如何?

《民法典》第681条对国外订立遗嘱的承认规则

涉外继承关系由《2015年民法典》第五编规范。总体而言,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前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确定"(第680条第1款);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能力,依立遗嘱人订立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确定(第681条第1款)。专门针对遗嘱形式的关键规则,见第681条第2款:

"遗嘱的形式依遗嘱订立地国家的法律确定。遗嘱的形式符合下列任一国家法律的,在越南亦予承认:a)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居住地国家;b)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家;c)遗产为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国家。" 2015年民法典第681条第2款 (Khoản 2 Điều 681,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越南法律并不要求在国外订立的遗嘱照搬《民法典》的模板。一份遗嘱只要符合订立地、立遗嘱人居住地或其国籍国法律的形式标准,就具备了在越南获得形式承认的基础。与此同时,美国已有十余个州允许完全以电子方式订立遗嘱,其中包括内华达、亚利桑那和佛罗里达。因此,在这些州依规订立的电子遗嘱,并不会在越南被当然否定,尽管身在越南的人尚不能以这种方式立遗嘱。这一点常常让两边的人都感到意外。

不过,这条承认通道有三项必须了解的限制。其一,如果越南与相关国家之间存在国际条约,例如载有继承条款的司法协助协定,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其二,形式获得承认不等于一切获得承认:处分内容仍须符合规范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且外国法的适用后果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的,不予适用(第670条)。其三,也是实务上最重要的一点:原则上获得承认是一回事,在程序中用得上是另一回事。第680条第2款规定:"对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依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确定"。也就是说,对于越南境内的房产土地,遗产继承确认、过户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都按越南程序进行,所有文件都必须以国内机关能够受理的形式存在。这正是下一部分的内容。

凭国外订立的遗嘱在越南继承遗产的流程

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在国外订立的遗嘱要在越南发挥效力,通常须经过以下步骤:

  1. 在订立地国家将遗嘱固定为经认证的纸质文件。继承人需要取得附有该国主管机关认证的遗嘱:由法院通过遗嘱检验(probate)程序确认效力,或由公证人、保管机构出具经认证的副本。对电子遗嘱而言,这一步几乎是必经之路,因为一份电子签名文件本身没有任何可供越南方面机关查验的"实体"印章或签名。
  2. 对整套文件办理领事认证。这是对外国出具文件的强制性要求,适用范围包括经认证的遗嘱,以及死亡证明和随附的身份文件(属于议定第9条规定的免认证情形除外)。
  3. 翻译成越南语并对译文办理公证或认证,使整套材料可以在国内机关使用。
  4. 在越南公证执业机构办理遗产继承确认手续。公证员审查遗嘱的效力、继承人的身份材料,并按规定张贴公告。房产过户或将继承款项汇往国外属于后续步骤,另有专门规定,DEDICA已在其他文章中作过分析。
  5. 遭拒绝受理或发生争议时,将案件提交法院。当公证员拒绝受理或共同继承人意见不一时,越南法院将依据第681条判断遗嘱的形式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法院的遗产判决、裁定只有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才能在越南获得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典》第423条);对于与越南没有此类条约的国家,包括美国,这条路并不简单,越南法院通常会把该遗嘱作为一项证据自行评判。
"外国出具的文件、资料须经领事认证,方可在越南获得承认和使用,但本议定第9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11/2011/NĐ-CP号议定第4条第2款 (Khoản 2 Điều 4, Nghị định 111/2011/NĐ-CP)

有必要准确理解领事认证的本质:该程序"仅是对文件、资料上的印章、签名、职衔进行确认,不包括对文件、资料内容和形式的确认"(第111/2011/NĐ-CP号议定第3条)。正因为它只处理印章和签名,对一份未附任何外国主管机关确认的"裸"电子遗嘱,认证机关无从下手。还有一条值得海外越南人关注的新动态:2025年12月底,越南完成了加入《海牙认证公约》(Apostille)的程序,预计自2026年9月11日起对未提出异议的成员国生效。届时,成员国的公文书只需在出具国取得一份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取代多环节的领事认证流程。在该日期之前,上述领事认证机制仍然全面适用。

重要提示 在国外订立的电子遗嘱,带回越南之前必须先"落到纸面":向订立地的法院、公证人或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经认证的纸质文本,然后再办理领事认证和公证翻译。跳过这一步,即使遗嘱在订立地完全有效,材料也会在第一道关口就被卡住。

实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常见误区

最常见的错误,是以为有电子签名文件就足够了。实务中屡见这样的情形:亲人在美国依州法订立了有效的在线遗嘱,继承人只带着一份PDF文件和一条验证链接飞到越南,公证机构没有受理依据,而逝者的银行账户则继续处于冻结状态,等待合规材料。继承人不得不返回遗嘱订立国补办认证,在家庭最无暇应对繁琐手续的时刻,平白多耗费数月的往返时间与费用。

第二类风险集中在含有房产土地的遗产上。如前所述,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适用越南法律,因此围绕遗嘱形式的一切争论最终都会汇集到国内机关面前。一旦电子遗嘱的效力受到质疑且共同继承人意见相左,材料便会停滞不前。更危险的是,实践中确有这样的案例:境内的共同继承人按照"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程序办理了遗产确认,漏掉了遗嘱中指定的身在国外的受益人;此人事后只能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这是一段在时间和亲情上都代价高昂的路。

第三个误区是把视频、录音等同于电子遗嘱。不少家庭把手机里录下的父母临终嘱托当作"遗嘱"。越南法律没有这种形式:口头遗嘱只在生命受到死亡威胁、无法订立书面遗嘱时才被认可,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当场记录并签名或按指印,该记录须在05个工作日内由公证员或主管机关确认见证人的签名或指印,且若03个月后立遗嘱人仍然在世且神志清醒,口头遗嘱自动失效(《2015年民法典》第629条、第630条)。

即便如此,也不必走向另一个极端而丢弃电子记录。《2023年电子交易法》确认:"数据电文中的信息,不得仅因其以数据电文形式表达而被否定法律效力"(第8条)。遗嘱文件、电子邮件、视频虽然代替不了一份合规订立的遗嘱,却可以在遗产纠纷诉讼中成为证明逝者意愿的证据。问题在于,证据之路意味着旷日持久、结果难料的诉讼,而一份从一开始就符合规范的遗嘱完全可以避免这一切。

对仍有机会补救的人来说,稳妥的方案要清晰得多。身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可以订立书面遗嘱,并在所在国的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办理认证;《2024年公证法》也规定,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可以对遗嘱、放弃继承的书面文件、各类授权文书进行公证"(第73条第1款)。这样的遗嘱与经公证、认证的遗嘱具有同等价值:

"越南公民在国外订立、经越南驻该国领事机构或外交代表机构认证的遗嘱。" 2015年民法典第638条第5款 (Khoản 5 Điều 638,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DEDICA在涉及国外遗嘱的遗产事务中的服务

DEDICA律师事务所在问题的两端为客户提供支持。对于持有在国外订立的电子或纸质遗嘱的客户,DEDICA律师依据订立地法律和《民法典》第681条评估其形式效力,明确指出需要在所在国申请哪些认证,指导领事认证和公证翻译,随后凭授权代为在公证机构办理遗产继承确认手续,并与越南的银行、土地登记机关对接。共同继承人之间发生争议时,DEDICA代表客户进行协商或参与法院诉讼,跟进案件直至判决执行阶段,并就继承所得转往国外的方案提供咨询。整个过程客户无需亲自到越南。

对于尚未立遗嘱、或对已订立的电子遗嘱心存疑虑的客户,DEDICA将为您在越南的资产量身建议最稳妥的形式:从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认证的遗嘱,到利用一次回国行程办理的公证遗嘱,让您的意愿不必依赖日后的法律争辩。

结论

"在国外订立的电子遗嘱能否在越南获得承认"这个问题,需要分三层回答。第一,越南法律目前不允许在境内自行订立电子遗嘱,连在线电子公证也将遗嘱排除在外。第二,在国外订立的遗嘱,包括电子形式,只要依订立地、居住地或国籍国法律有效,即可依据《民法典》第681条第2款获得形式上承认的基础。第三,要在实践中用得上,继承人必须走完全部流程:向订立地主管机关申请经认证的纸质文本,办理领事认证(自2026年9月11日起,对成员国预计改为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完成公证翻译,然后在公证机构办理继承确认,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解决;涉及房产土地的,行使权利的每一步都适用越南法律。眼下应当立即做两件事:核实家中持有的遗嘱属于哪一类,在回越南办手续之前先备齐订立国的认证;如果立遗嘱人尚在世,请用一份经越南驻外代表机构认证的书面遗嘱或在越南办理的公证遗嘱,把这份心愿落到实处。

如果您手中有一份在国外订立的遗嘱,无论是纸质文本还是电子文件,或者您正旅居海外、希望提前为越南境内的资产作出安排,请将遗嘱副本连同遗产的简要说明发送给DEDICA律师事务所。DEDICA律师将评估遗嘱的效力,规划需要补办的文件,并代表您在越南完成全部手续,即使您无法回国也同样可以办理。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依据撰写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每个案件都有其特定的情节与材料;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准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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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变更,答案取决于具体事实。如需个性化建议,请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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