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在越南继承遗产需要哪些文件?2026公证流程与领事认证完整指南 | DEDICA 越南律师事务所

继承与遗嘱📅 11/06/2026🔄 更新: 11/06/2026🕐 阅读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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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4年公证法整理韩国人在越南继承遗产的文件清单,说明领事认证、翻译公证流程及2026年9月11日海牙认证生效后的变化。

韩国人在越南继承遗产时,可能仅因一份家庭关系证明未办理领事认证,就要多等数月,甚至需要在韩国重新准备全部材料。在跨越两国的继承程序中,从一开始就备齐正确的文件,直接决定您实际取得遗产的速度。

韩国机关签发的家庭关系证明,越南的公证处会认可吗?长期在韩国生活、无法多次往返越南,应当委托谁、如何委托?越南将于2026年9月正式适用海牙认证(Apostille),是否应等到那时再办,以省去一道领事认证程序?这些通常是韩国客户在亲人去世、在越南留有财产时最先提出的问题。本文依据2026年现行规定列出所需文件清单,指出导致程序拖延的材料错误,并说明如何准备才能一次办妥。

韩国公民在越南的继承权

首先需要明确:持有韩国国籍并不丧失在越南的继承权。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73条第2款,在越南的外国人享有与越南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越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持韩国国籍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享有继承权。不少家庭误以为"外国人没有份额",便自行分配遗产、撇开在韩国的亲属;这种理解于法无据,也是众多遗产重新分割诉讼的根源。

涉外继承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始终是: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015年民法典规定了明确规则:

"1. 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前最后国籍所属国法律确定。2. 对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依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确定。" 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 (Điều 680,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如果被继承人是越南公民(例如韩国公民的越南籍配偶,或韩国籍子女的越南籍父母),继承适用越南法律:无遗嘱时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生父母、养父母、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2015年民法典第651条)。反之,如果被继承人是在越南拥有财产的韩国公民,则由韩国法律确定继承人及份额比例,但对越南境内房地产权利的行使仍适用越南法律。若有在韩国订立的遗嘱,其形式符合订立地法律即可在越南获得承认(2015年民法典第681条);该遗嘱与其他外国文件一样,须经认证及翻译,详见下文。

2024年公证法规定的继承文件清单

自2025年7月1日起,在公证执业机构办理继承依照2024年公证法进行。许多旧文章尚未更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新法将旧法的"遗产申报文书"与"遗产分割协议文书"合并为统一的遗产分割文书(第59条),即使只有一名继承人也同样适用。材料围绕三组文件展开:

"除本法第42条第1款或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公证遗产分割文书的材料还须包括以下文件:a) 死亡证或依法证明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其他文件;b) 遗嘱继承情形下的遗嘱;法定继承情形下证明被继承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文件 ...;c) 证明被继承人土地使用权、财产所有权的文件 ..." 2024年公证法第59条第2款 (Khoản 2 Điều 59, Luật Công chứng 2024)

就韩国籍继承人而言,通常需要准备:

  • 继承人身份文件:有效的韩国护照;2024年公证法第42条第1款允许在公证材料中以护照代替公民身份证。
  • 死亡事实证明文件:被继承人在越南去世的,使用越南户籍机关签发的死亡登记摘录;在韩国去世的,使用死亡诊断书及载有死亡记录的被继承人基本证明书(按韩国机关格式)。
  • 继承关系证明文件(韩国材料中最复杂的一组):视关系而定,需提供韩国户籍系统下相关人员的家庭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基本证明。对于2008年之前(韩国废除按户编制的旧户籍制度之时)发生的身份事项,实务中往往还须申请旧户籍誊本,才能完整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或此前的婚姻。
  • 遗产文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粉红簿")、存折、银行账户信息、出资份额证明、车辆登记证等,视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类型而定。
  • 遗嘱(如有):遗嘱原件;在韩国订立的遗嘱须附订立地主管机关的证明,以证明其形式合法。
  • 授权委托书(如您不亲自前往越南):详见下文流程部分。

领事认证、翻译认证与2026年9月11日海牙认证节点

韩国机关出具的全部文件,须经领事认证后方可在越南使用。这是第111/2011/NĐ-CP号议定(经第196/2025/NĐ-CP号议定修改补充)规定的强制性原则:

"外国的纸张、文件须经领事认证,方可在越南获得承认和使用,但本议定第9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11/2011/NĐ-CP号议定第4条第2款 (Khoản 2 Điều 4, Nghị định 111/2011/NĐ-CP)

实务中,韩国文件有两条路径:先经韩国外交部确认,再由越南驻韩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或先经韩国驻越南代表机构确认,再由越南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自2026年1月1日起,第196/2025/NĐ-CP号议定还允许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提交认证申请,为身在韩国的申请人省去一次奔波。认证完成后,文件须翻译成越南语,因为公证使用的语言文字为越南语(2024年公证法第7条);译文须依照第23/2015/NĐ-CP号议定办理译者签名认证,公证员依2024年公证法第18条同样有权认证译者签名。

一项重大变化已近在眼前:越南已于2025年12月31日交存加入1961年《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海牙认证公约)的文书;公约自2026年9月11日起对越南生效,政府总理亦于2026年2月25日以第330/QĐ-TTg号决定批准实施计划。韩国自2007年起即为公约成员国。公约在两国间生效后,韩国公文书只需韩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一枚海牙认证(Apostille)即可在越南使用,无需再经目前的确认加领事认证两道程序。国内法依据也已就绪:第111/2011/NĐ-CP号议定第9条(2025年修订)规定,依越南与相关国家均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文件可免办领事认证。

韩国文件在越南使用的时间须办理的程序
2026年9月10日(含)之前经韩国主管机关确认,在越南驻韩代表机构或越南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然后翻译成越南语并认证译文
自2026年9月11日起在韩国申请海牙认证(Apostille),然后翻译成越南语并认证译文(不再需要领事认证步骤)
重要提示 请勿为等待海牙认证而将全部材料推迟到2026年9月11日之后办理。跨国继承通常需时数月,因为要在两国收集文件、翻译、公示并与银行、土地登记机关对接;现行领事认证程序仍正常运作,且已新增在线渠道。在该节点之前完成认证的文件依然完全有效。

遗产申报流程及各步骤所需文件

了解清单之后,您还需要知道每份文件用在哪个环节,按顺序准备,避免重复申请或遗漏:

  1. 在韩国收集文件并办理领事认证。申请上述各类户籍证明的详细版本,完成确认与领事认证。若无法前往越南,请在此阶段一并办妥授权委托书:在韩国公证人面前签署后与其他文件一同认证,或直接前往越南驻韩代表机构公证;经越南代表机构证明的文书属于越南文书,无需再行认证。
  2. 在越南翻译并认证译文。全部韩文文件译成越南语,并在司法科(Phòng Tư pháp)或公证执业机构办理译者签名认证。
  3. 提交遗产分割文书公证申请。公证员核查死亡事实、继承关系与财产;如有不明之处,可依2024年公证法第59条要求说明或进行核实。材料越规范,该步骤越快。
  4. 等待公示并处理异议(如有)。详见下文。
  5. 签署遗产分割文书并领取财产。经公证的文书是办理过户、解付银行账户和申报税务的依据。

关于公示,这是让许多身在海外的继承人误以为材料"被搁置"的环节:

"受理遗产分割文书公证的通知须自张贴之日起公示15日。" 第104/2025/NĐ-CP号议定第44条第1款 (Khoản 1 Điều 44, Nghị định 104/2025/NĐ-CP)

公示在被继承人最后常住地的社级人民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越韩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继承人在越南没有最后常住地或暂住地(例如居住在首尔、但在胡志明市拥有公寓的韩国公民),公证执业机构将依第104/2025/NĐ-CP号议定第44条第2款,提请司法厅(Sở Tư pháp)在其电子信息门户上刊登公示。只有在公示期满且无投诉、检举的情况下,公证员方可对遗产分割文书进行公证。

关于税务:自2026年7月1日起,继承财产的税收适用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109/2025/QH15号法律)。韩国籍继承人需掌握两点。第一,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含养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继承不动产的所得,依该法第4条免税;前述经认证的关系证明文件正是免税的依据。第二,免税情形之外,越南非居民适用的税率如下:

"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奖、继承、受赠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按在越南每次中奖、继承、受赠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价值部分乘以(x)10%的税率计算。" 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26条,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Điều 26, 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cá nhân 2025)

同样依照该法,继承应税所得仅包括证券、经济组织中的出资份额、不动产以及须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第3条);银行账户存款、储蓄存折不在此列。

房地产在受领方式上还有一项特殊规定:外国个人不属于越南土地法上的"土地使用者",因此继承土地使用权的韩国人通常不能获颁权属证书,而是取得相应价值:以转让方或赠与方名义出售或转赠所继承份额,或先将继承事实登载于地籍簿、留待日后处分(2024年土地法第44条第3款);例外是位于国防安全区域之外项目内的商品住房,获准入境越南的韩国个人可以直接拥有(2023年住房法第17条)。各类财产的处理方案,DEDICA已在另一篇关于外国人继承土地使用权的文章中详细分析;就本文而言,需要记住的是:财产类型决定文件构成和受领方式。

拖延韩国材料办理的实务风险

最大的风险不在规定本身,而在准备环节。其一,文件未经领事认证或认证机关有误:公证处和银行在受理环节即予退回,而每往返韩国重办一轮,就意味着多等数周,外加快递费用和重新翻译。这是DEDICA在当事人自行准备的案件中最常见的错误。

其二,缺少证明2008年之前关系的文件。家庭关系证明仅记录韩国新登记制度下的信息;去世已久者的父母子女关系或此前婚姻,往往只见于旧户籍誊本。材料缺漏会被要求补办恰恰最难申请的那部分;实务经验是第一次就申请详细版本,并追溯至关系源头。

其三,姓名转写不一致。护照(拉丁字母)、户籍文件(韩文)与越南语译文中的姓名必须统一;实际曾有案件仅因译文写作"Kim Min Su"而护照为"KIM MINSOO"即被暂停办理,继承人被迫说明并重新确认。请要求翻译机构在所有文件中遵循护照上的拼写。

其四,授权委托书范围缺失。委托书只写"代为申报遗产",而遗漏领取公示结果、签署分割文书、收款、过户、报税等事项,将迫使您在韩国重新办理委托书,即再走一轮公证加认证。建议先与越南律师确定委托书内容,再签署并办理认证。

最后是身在远方被"漏报"的风险:实践中确有越南的共同继承人自行办理手续而遗漏身在海外继承人的情形。上述公示机制正是保护屏障: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公证员必须暂停公证;若分割已经完成,被遗漏的继承人仍有权起诉请求重新分割。因此,得知亲人去世后首先要做的不是订机票,而是确立您在程序中的法律存在。

DEDICA在韩国客户继承案件中的角色

DEDICA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继承人无法亲赴越南的涉外继承案件。对于韩国客户,DEDICA律师会先审核您现有的文件,在您支出认证费用之前列明须在韩国申请的清单(正确的版本、正确的委托书内容);随后接受委托,代您完成在越南的全部程序:公证遗产分割文书、跟进公示、对接银行、土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并就依照外汇规定将继承款项汇回韩国提供方案建议。如发生纠纷,或您被遗漏于此前已办理的申报之外,DEDICA将代表您与共同继承人协商,或参与法院诉讼,为您追回应得的遗产份额。

结论

韩国籍继承人在越南受领遗产需经五个步骤:(1)在韩国备齐户籍文件,包括家庭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基本证明,关系发生于2008年之前的还须旧户籍誊本,然后办理领事认证(自2026年9月11日起仅需海牙认证);(2)不亲自前往越南的,出具范围完整的授权委托书;(3)全部翻译成越南语并认证译文;(4)提交遗产分割文书公证申请并等待15日公示;(5)凭经公证的文书办理过户、解付账户和申报税务,其中亲属关系文件正是直系亲属间不动产免税的依据。最拖延进度的三类错误是:文件未经认证、缺少2008年之前的关系证明、委托书范围缺失。从一开始就备齐全套文件,或在认证前交由律师审核,可让您在两国之间只跑一轮材料。

如果您身在韩国、需要受领亲人在越南的遗产,请将现有文件(护照、户籍文件、财产文件)的扫描件发送给DEDICA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对照公证处和银行的要求,列出补充清单并预先起草委托书内容,使您只需一轮认证即可完成全部准备,无需在韩越两国间多次往返。欢迎联系DEDICA,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咨询。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依据撰写时(2026年6月)有效的越南法律,其中自2026年7月1日和9月11日起适用的规定已在文中注明。每个继承案件情况各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意见。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变更,答案取决于具体事实。如需个性化建议,请联系 DEDICA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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