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境外设立的遗嘱在越南判决无效的常见错误

继承与遗嘱📅 12/06/2026🔄 更新: 12/06/2026🕐 阅读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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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设立的遗嘱并非当然无效,但因形式错误、证人资格不符或缺少领事认证,可能导致逝者的最终意愿被依法否决。

许多在境外设立的遗嘱在设立地完全合法有效,但仅仅因为证人设立不合规、文件未经领事认证,或者存在另一份此后设立的遗嘱,导致其在越南无法使用。最严重的后果是:遗产将如同从未存在过遗嘱一样依法进行法定继承分配,逝者的最终遗愿也无法得到履行。

您的父母定居国外并在当地律师事务所设立了遗嘱。如果他们在越南留有一处房产和储蓄账户,该遗嘱在越南能否获得认可?英文手写遗嘱是否需要翻译和领事认证?如果出现两份内容矛盾的遗嘱,应适用哪一份?这些是DEDICA律师事务所经常收到来自海外越侨 and 在越南拥有资产的外国人 的咨询。办案经验表明,大多数遗嘱 "失去价值" 并非因为高深的法律难题,而是由于非常具体且完全可以在事前避免的错误。本文将分析现行法律框架、正确设立和使用遗嘱的标准流程,以及您应该立即对照检查的家族遗嘱中的实务错误。

1. 境外设立遗嘱在越南效力的法律框架

首先,需要纠正一个双向的普遍误解。第一种误解认为:在境外设立的遗嘱在越南当然无效。事实上,越南法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遗嘱形式给予了相当广泛的认可。第二种误解同样错误:认为只要在国外合法,在越南就理所当然能直接使用。因为一份遗嘱要发挥效力,还必须通过内容条件以及一系列让许多家庭触礁的文件手续。

关于适用法律,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确定;但针对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则必须遵守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这意味着,如果您的父亲在美过世时仍保留越南国籍,继承的实质内容由越南法律调整;如果他已加入美国国籍,美国法律将调整继承关系,但在行使权利时,位于越南的房屋仍须按照越南法律运行。(需要明确的是:拥有外国国籍并不会导致在越南失去继承权;问题仅在于以何种方式接受遗产,尤其是在涉及房屋 and 土地时。)

专门针对遗嘱,第681条设置了双层审查。第一层是设立遗嘱的能力:依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时遗嘱人拥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确定。第二层是形式,而这正是 "挽救" 了许多在境外设立遗嘱的条文规定:

“遗嘱的形式依遗嘱设立地国家的法律确定。遗嘱的形式如果在以下国家之一的法律中属于合法的,在越南也予以认可:a)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居住国;b)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c) 遗产为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的国家。” 2015年民法典第681条第2款 (Điều 681,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在韩国按照法定程序公证的遗嘱、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面前设立的遗嘱,或由澳大利亚公证员(Notary Public)认证的遗嘱,只要符合上述至少一个国家的法律,其形式在越南都有机会获得认可。但形式只是第一道门,第二道门则是遗嘱合法的实质条件:

"一份合法的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神志清醒、理智;未受到欺诈、威胁或强迫;b) 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遗嘱的形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2015年民法典第630条第1款 (Điều 630,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关于术语的说明:越南法律严格区分 “不合法遗嘱”(因行为能力、自愿性、内容或形式缺陷,自设立之初便出现根本性瑕疵)与 “不生效遗嘱”(在继承开始时失去效力,例如遗产已不存在、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已被符合第643条规定的最后一份遗嘱所取代)。在日常沟通中,这两者常被统称为遗嘱 “被宣布无效”。本文在广义上使用该词,但在处理案件时,准确界定 “因何种原因导致缺陷” 将决定具体的纠正方向。

2. 境外设立遗嘱带回越南使用的标准流程

2.1. 在境外正确设立遗嘱的三种方法

  • 在越南驻当地代表机构进行公证。 这是越南公民最安全的做法:在国外的越南公民所设立的遗嘱,经越南驻该国领事或外交代表机构认证的,与在越南国内公证、认证的遗嘱具有同等效力(2015年《民法典》第638条第5款)。值得注意的是,下文第73条的排除性规定仅适用于关于不动产的合同;在越南处分房屋 and 土地的遗嘱,依然可以在驻外代表机构办理公证。
  • 依据当地法律设立(在当地律师、公证员、外国公证处面前办理)。如前所述,根据第681条,这种方式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请务必保留原件及出具认证机构的信息,因为此后的这些印章 & 签名正是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对象。
  • 自行手写。 越南法律认可无证人的书面遗嘱,但条件极其苛刻: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全部内容 and 签名(第633条)。如果是打印或请他人代笔,则强制要求至少有两名证人(第634条),且证人不得为继承人 or 与遗产有利益、财产权利义务关联的人(第632条)。遗嘱内容必须写明设立的年、月、日;遗嘱人的姓名、住址;受益人姓名;遗产及遗产所在地;不得使用缩写,多页遗嘱必须编写页码并逐页签名(第631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可以根据本法及领事、外交法律的规定,对遗嘱、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各类授权书及其他交易进行公证,但在越南国内的不动产买卖、交换、转让、赠与、租赁、抵押、出资合同除外。” 2024年公证法第73条第1款 (Luật Công chứng 2024)

2.2. 将遗嘱带回越南使用的四个步骤

当遗嘱人过世,家属需要使用该遗嘱在越南继承遗产时,标准流程包括:

  1. 收集遗嘱原件及国外出具的证明文件:死亡证明、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
  2. 对国外文件办理领事认证(Consular Legalization)。这是指越南主管机关对国外文件上的印章、签名、职务进行确认,以便该文件能在越南获得认可并使用(Decree 111/2011/NĐ-CP第2条)。越南已完成加入《海牙认证公约》(Apostille)的手续,该公约将于2026年9月11日对越南正式生效;自该时间节点起,来自成员国的文件仅需海牙认证附加签即可,无需再办理繁琐的领事认证,但在那之前,该程序依然全面适用。
  3. 将全部文件翻译成越南语并办理翻译公证或认证。专门针对遗嘱,2015年《民法典》第647条第5款要求,外文遗嘱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经过公证 or 认证。
  4. 向越南的公证执业机构提交档案,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2024年《公证法》第59条),其中遗嘱是档案中的必备文件;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前,将根据Decree 104/2025/NĐ-CP第44条的规定,对接收申请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如果有人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案件将转入法院诉讼途径。
“为了在越南获得认可和使用,国外的文件、资料必须经过领事认证,本议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议定 111/2011/NĐ-CP 第4条第2款 (Nghị định 111/2011/NĐ-CP)

身在国外无法返回越南的继承人,完全可以授权律师履行上述全部流程。这是DEDICA在关于无法回国时如何办理继承的专题文章中详细分析过的内容。

3. 导致境外设立遗嘱在实务中失效的典型错误

从DEDICA受理的案件来看,错误主要集中在三类:设立之初的形式错误、遗嘱内容及版本管理错误,以及带回越南时的文件准备错误。

3.1. 设立之初的形式错误

这是最严重且最难补救的错误,因为当错误被发现时,遗嘱人通常已经离世。最普遍的是夫妻共同遗嘱(Joint Will),这是在美国、澳大利亚非常常见的模式。越南2015年《民法典》已经废除了此前曾存在的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现行法律仅承认遗嘱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当夫妻一方先去世时,在越南执行该遗嘱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往往会被公证机构拒绝,原因是无法剥离每个人的独立意志,家属被迫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导致继承程序被延长数年。

其次是打印后仅签名而没有证人的遗嘱:这种形式既不符合第633条(要求必须亲自手写),也不符合第634条(要求至少两名证人)。如果设立地的法律也不认可这种形式,该遗嘱将没有任何可根据第681条进行 “挽救” 的法律连接点。同属此类错误的还有选错证人:例如请自己的亲生儿子(即遗产受益人)签字作证,而第632条明文禁止继承人担任设立遗嘱的证人。最后,通过录音、录像留下的 “对子孙的叮嘱” 不属于合法遗嘱:法律仅承认在生命受到死亡威胁的紧急情况下、至少两名证人在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内容记录下来并对证人签名办理认证的 “口头遗嘱”(第629条、第630条)。

3.2. 遗嘱内容及版本管理的错误

这一组中最常见的错误是遗漏了无论遗嘱如何书写都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法定特殊继承人。真实案例:父亲在国外设立遗嘱,将位于越南的所有财产留给最小的儿子,从而 “遗忘” 了生活在越南的老伴 & 父母。这一处分内容将被依法调整,因为:

“以下人员在未被遗嘱人指定继承遗产,或获得的遗产份额少于法定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二时,若遗产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其仍有权享受相当于法定继承人份额三分之二的遗产:a) 未成年子女、父亲、母亲、妻子、丈夫;b) 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2015年民法典第644条第1款 (Điều 644,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第二个错误更具隐蔽性:设立多份遗嘱却未进行版本管理。逝者曾在越南设立过公证遗嘱,定居国外后又设立了内容不同新遗嘱,或者反之,但未声明作废旧遗嘱:

“当一个人对同一财产留有多份遗嘱时,只有最后设立的一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2015年民法典第643条第5款 (Điều 643, 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

无论前一份遗嘱办理了多么 “庄重” 的公证,只要最后一份遗嘱是合法设立的,均适用该原则。此外,处分在继承开始时已被出售 or 已不存在的财产的遗嘱,该部分内容不生效(第643条第3款);遗嘱涂改、修正处没有在旁签字确认、缺少设立日期、多页却未编写页码:这些都会成为档案被拒绝受理 or 被争议方利用的把柄(第631条)。

重要提示 在根据某份遗嘱办理遗产继承声明之前,务必核实无论在越南国内还是国外,是否确实不存在此后设立的其他遗嘱。根据已被替代的遗嘱办理继承,可能会导致整个财产分配结果被依法申请撤销并从头重新分配。

3.3. 带回越南时的文件准备错误

这类错误虽然不导致遗嘱内容在法律上 “无效”,但却是导致案件实务中停滞数月的实际原因。最常见的是:提交未经领事认证的国外遗嘱 & 死亡证明,公证机构根据上文引用的Decree 111/2011/NĐ-CP第4条第2款直接拒绝受理。许多家庭只记得给遗嘱办认证,却忘记了国外出具的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也必须通过该程序。第二个错误:越南语翻译件聘请了没有资质的非正规翻译服务,且未办理公证、认证,导致档案被退回。第三个错误,根据DEDICA的办案经验:没有任何国外主管机关确认印章的纯手写遗嘱,在实务中极难证明其真实性。因为领事认证仅证明文件上的印章、签名和职务;纯手写文件没有印章可供认证,因此如果其他继承人提出反对,几乎必然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并支付不菲的笔迹鉴定费用。

4. DEDICA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境外设立遗嘱时的角色

DEDICA为客户办理的第一步工作绝非盲目递交申请,而是法律评级与合规审查:将遗嘱形式与第681条的各种冲突规范进行比对,根据第630、643、644条严格审查内容,核查曾设立过的系列遗嘱,以便在家族耗费时间和金钱之前,给出明确答复:“这份遗嘱能否直接使用、缺少什么、风险在何处”。对于身在国外的客户,DEDICA会指导客户在当地对每种文件办理公证 & 领事认证,并接受授权委托,代表客户在越南履行全部遗产声明 and 继承手续,使客户无需亲自飞回越南;当遗嘱效力引发争议时,DEDICA律师将代表客户在共同继承人之间进行谈判 or 参与法院诉讼,并在完成后就如何将继承成果合法汇出境外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如果您想确保家族遗嘱万无一失,可先行发送扫描件由律师进行初步审查。

结论

为了让境外设立的遗嘱在越南发挥法律价值,必须在四个方面做正确:(1) 在设立时,选择符合《民法典》第681条的形式:最稳妥的方式是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办理公证,或严格按照当地法律办理公证;如果是手写遗嘱,必须由本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写明清晰日期,绝不能设立夫妻共同遗嘱;(2) 在内容上,必须尊重第644条规定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最低法定特留份份额,切勿随意涂改,并对每一页进行编号;(3) 版本管理方面:仅最后设立的一份遗嘱有效,设立新遗嘱时必须盘点两国所有的旧版本;(4) 在越南使用时,在提交继承声明前,必须对所有国外文件办理领事认证和翻译公证。导致许多家庭失去合法权益的三大最致命错误是:形式不符合任何法律连接点、误删受法律强制保护的特留份继承人、以及文件未经领事认证。如果您正持有一份在境外设立的遗嘱,启动继承程序的第一步行动应当是聘请律师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专项评估。

DEDICA律师事务所随时为您提供外国遗嘱继承资产相关法律支持。如需深入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基于起草时(2026年6月)有效的越南法律规定。每份遗嘱及每宗继承案件均有其具体案情特点;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准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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