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房产留给定居海外子女的父母,可能仅因一份形式不当或遗漏了特留份权利人的遗嘱,就让这份心愿落空。更危险的是,有的情形下子女虽能继承,却无法在权属证书上署名,只能获得相应的折价款,这与父母最初的意愿大相径庭。
持外国护照的子女能否继承越南的房产?在家中自书的遗嘱是否足以让子女日后署名,还是必须办理公证?如果家中还有其他人同样享有继承权,将整套房产留给某一名子女的遗嘱会不会被"切掉"一部分?这些问题,许多家庭往往在父母去世、已无机会补救之后才提出。本文剖析现行法律框架、正确订立遗嘱的方法,以及那些使父母心愿无法实现的错误。
以遗嘱留下房产的权利与海外子女受领的条件
越南法律高度尊重立遗嘱人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父母可以决定由谁继承房产、按何种比例分配、附加何种条件或义务,子女居住在海外这一事实并不剥夺父母的上述权利。
首先要把握的核心是:对于位于越南的房产,无论子女身在美国、韩国、日本还是澳大利亚,继承均适用越南法律,而非子女居住地的法律。正因如此,父母应自始按照越南法律订立遗嘱。
有一个十分常见的误解需要立即澄清:许多人以为"持外国国籍的子女不能在越南继承房产"。这并不正确。继承权不会因国籍而丧失。问题仅在于子女以何种形式受领该遗产,是直接在权属证书上署名,还是只获得折价款。答案取决于子女的法律身份,可分为父母在动笔前必须了解的三类。
情形一:子女仍为越南公民
子女即便长期居住海外,只要仍保留越南国籍,2024年土地法即将其纳入与境内居民相同的"个人"范畴。此时子女可就所继承的房产在权属证书上署名,与在境内居住的越南人相比不受任何限制。
情形二:子女为定居海外的越南裔人士
子女虽已放弃越南国籍而入外国籍,但仍为越南裔人士且属于获准入境越南的对象的,仍可拥有附着于居住用地使用权的房屋,即仍可就所继承的房产署名。
情形三:子女为外国人或不符合条件
子女若已不是越南公民,也不属于上述符合条件的越南裔人士,则仍可继承遗产,但不能在权属证书上署名,而只能获得相应的折价。关于个人土地使用者权利的条文本身,已清晰地划分了这两条路径:
换言之,父母的遗嘱始终对子女继承遗产有效;但子女能否保留房产,抑或只能取得卖房所得的款项,则由子女的法律身份决定。这是父母订立遗嘱时必须考量的关键差异,而不应留待子女日后自行设法。(各身份受领与署名的具体方式,敬请参阅DEDICA关于按国籍继承房产的专文。)
留下房产的合法遗嘱的形式与程序
留下房产的遗嘱要真正生效,必须在形式与内容上都正确。法律优先采用书面遗嘱;口头遗嘱仅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情形下的例外。
在内容方面,一份留下房产的遗嘱应当充分、清晰地载明以下信息(2015年民法典第631条):
- 订立遗嘱的年、月、日;
- 作为立遗嘱人的父或母的姓名与居住地;
- 受领遗产的子女(及其他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越完整越好;
- 对所留下房产及其所在地的准确描述;宜写明地块编号、地籍图号、地址及权属证书编号,以免日后混淆或争议。
遗嘱不得使用缩写或符号;遗嘱有多页的,每页须编号并有立遗嘱人的签名或捺印。尤其需注意,尽管法律允许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但对于像留给定居海外子女的房产这类价值较高且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为减少争议,公证或认证在实务中几乎是必选项。
订立公证遗嘱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准备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或护照、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红簿"或"粉簿"),以及在需要时证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材料。
- 前往公证执业机构;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欠佳的,可请求公证员上门订立遗嘱。
- 父母在公证员面前陈述遗嘱内容,公证员予以记录,并核查立遗嘱人是否神志清醒、出于自愿。
- 父母复核确认与本人真实意愿一致后签名或捺印,由公证员对遗嘱予以认证。
- 如有需要,父母可将遗嘱径行存放于公证执业机构保管,以防遗失或被擅自更改。
对子女远在他乡的家庭而言有一个十分便利之处:订立遗嘱是父母的个人权利,子女无需身在越南。但父母必须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订立。
使留给海外子女房产的遗嘱落空的错误
大多数麻烦并非源于法律禁止,而是源于订立遗嘱时的疏漏。以下是DEDICA最常遇到的情形。
遗漏不依遗嘱内容而享有权利的继承人。 这是最常见、损失也最大的错误。父母将整套房产留给海外子女,但法律仍为某些近亲属保留一份强制份额,即便遗嘱不给他们或给得少于该份额。
也就是说,父母去世时若仍有祖父母(立遗嘱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这些人仍可获得法定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二。当房产是唯一财产时,这份强制份额必须划出,海外子女便无法如父母所愿获得整套房产,甚至会就实物分割还是折价产生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将"房屋"留给只能获得折价的子女,却未预作安排。 子女若属于上述情形三,遗嘱写明"把这套房子留给子女居住并作纪念"便无法按字面执行,因为子女无法在权属证书上署名。
在这种情形下,父母宜预作安排:或在适当时引导子女保留或恢复越南国籍,或在遗嘱中明确写明由子女通过转让获得房产价值的方案,以免子女在无法署名时陷于被动。
无公证、无见证人的自书遗嘱。 此类遗嘱若符合神志清醒、自愿及形式要件,仍可合法;但父母去世后,其他共同继承人很容易以怀疑签名、怀疑父母神志不清或受胁迫为由,提起确认遗嘱无效之诉。届时房产将在法院"悬置"多年,而海外子女又难以回越南追诉。
内容含糊或处分了他人的份额。 未写明地块或权属证书编号的遗嘱,容易产生多种解释而需法院解释。尤其当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各方配偶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父或母擅自就整套房产订立遗嘱的,超出部分不生效力。
DEDICA在订立留给海外子女房产遗嘱中的作用
为定居海外的子女订立留下房产的遗嘱,不仅是把父母的愿望写在纸上,更是一项使该愿望真正得以实现的规划工作。DEDICA就整体方案提供咨询:准确认定子女的法律身份,以判断子女能否署名抑或只能获得折价,进而据此设计遗嘱内容;进行审查以免遗漏特留份权利人;并选择订立、公证、保管遗嘱最安全的方式。
当心愿需要付诸实现时,DEDICA继续相伴:指导海外子女准备并办理所需文件的领事认证,作为受托代理人与公证员及土地登记机关交涉,使子女无需多次往返,并就如何将继承成果(包括在必须卖房时合法汇出款项)转交海外子女提供咨询。
结论
要让留给定居海外子女的房产遗嘱真正生效并符合父母意愿,须正确做到四件事:(1)认定子女属于哪一类(越南公民、符合条件的越南裔人士,还是外国人),因为这决定子女能否在权属证书上署名抑或只能获得折价;(2)以书面形式订立遗嘱,宜经公证或认证,并写明地块与权属证书编号;(3)为不依遗嘱内容而享有权利的继承人(祖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子女)保留强制份额,以免遗嘱被切去一部分;(4)就子女可能只获得折价的情形预作安排。最常使这些心愿落空的三大错误是:遗漏特留份权利人、易被诉请无效的含糊自书遗嘱,以及未考虑子女无法署名这一点。最稳妥的做法,是在父母仍健康、神志清醒时,在律师协助下自始审查并订立遗嘱,而非留待子女日后收拾后果。
每个家庭的财产结构与子女的国籍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并无适用于一切情形的遗嘱范本。DEDICA律师事务所将与您同行,从认定子女的法律身份、设计并订立合法遗嘱,直至海外子女真正受领其继承份额。如需就契合贵家庭具体情况的遗嘱方案获得法律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系基于撰写时有效之法律规定的参考内容。每一案件各有其具体情节;准确的法律意见请咨询DEDICA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