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在境外合法订立并经过完整公证的遗嘱,仍可能被越南法院搁置一旁,这并非因为遗嘱本身有瑕疵,而是因为继承人未能以正确的方式证明其效力。一旦如此,位于越南的财产就有可能依照法定继承规则分割,而非按照逝者的真实意愿,整个家庭也可能为一场本可避免的诉讼耗费数年。
一份在美国、澳大利亚或韩国签署的遗嘱,在越南法院面前究竟有无效力?您需要做些什么,才能让法官将其认定为合法,而不是视作一张毫无效力的纸?如果在越南的共同继承人坚称该遗嘱系伪造、订立程序有误,或者"在越南没有效力",您又能以什么来反驳?这些都是令许多旅居海外的继承人感到困惑的难题,因为遗嘱在订立地有效是一回事,而在越南法院面前证明这一点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本文将分析准据法、必经的领事认证与证据程序、在法院证明遗嘱的步骤,以及那些足以让您的努力付诸东流的错误。
哪一国法律决定境外所立遗嘱在越南是否合法
令许多人意外的是,越南法律并不会仅仅因为遗嘱在境外订立就予以否定。问题在于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来评判该遗嘱。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依逝者死亡前所具国籍国的法律确定;但就不动产而言,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对于位于越南的土地和房屋,适用越南法律(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
对证明效力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越南法律承认依订立地法律以正确形式订立的遗嘱,而且承认的范围更为宽泛:
如此承认的范围相当宽泛,但宽泛并不意味着自动。法院不会想当然地推定您亲属的遗嘱有效;指明遗嘱符合哪一国法定形式、并以文件加以证明的责任,恰恰落在提出该遗嘱的继承人本人身上。因此有必要区分两件看似一体的事:其一,遗嘱在订立地是否合法;其二,您能否以正确的方式将其纳入案卷,使越南法院予以接受。一份在境外完全合法的遗嘱,若卡在第二步,实务中仍可能形同废纸,而旅居远方的继承人遇到的麻烦,大多正出在这一点上。
领事认证、公证翻译与遗嘱在法院中的证据效力
这正是大多数旅居海外的继承人所忽略的关键。在越南法院面前,境外所立遗嘱首先是一份由外国机关或组织作成的文件,法院要予以承认,它就必须经过一道必经的认证链条:
这一规定确立了在外国遗嘱于法院产生效力之前,您必须完成的三件事:
- 领事认证。 这是由越南有权机关,即外交部及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对遗嘱及外国文件上的印章、签名、职衔予以确认,使该等文件得以在越南获得承认和使用的程序。未经这一步骤,外国文件原则上不得在越南机关或法院面前使用。
- 经公证或认证的越南语翻译。 越南法院以越南语办案;遗嘱的译本必须依法公证或认证,不能是自行翻译的版本。
- 以正确的证据形式提交。 只有经领事认证并附公证译本的遗嘱,才是法院依第478条予以"承认"的文件;缺少任何一环,法院都有权不予审酌。
还有一项即将到来的重大变化需要您纳入考量。越南已加入1961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附加证明书公约》,即Apostille公约),该公约自2026年9月11日起对越南生效。自该日起,来自成员国的公文书,包括附于遗嘱之上的公证人认证部分,只需一枚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取代整套多层级的领事认证程序。第196/2025/NĐ-CP号议定已修订第111/2011号议定第9条,明确依越南与相关外国均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免予领事认证的情形。但须注意:截至目前,即2026年6月,该公约尚未生效,因此来自境外的遗嘱与文件仍须按旧有方式办理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机制仅自2026年9月11日起、且仅对成员国适用。
在越南法院证明境外所立遗嘱合法的程序
何时才需要诉诸法院?如果各共同继承人意见一致、无人对遗嘱提出异议,通常无需诉讼:依2024年公证法第59条对遗产分割文书办理公证,即足以办理过户。需要在法院证明遗嘱的情形,出现在存在争议之时,即有人质疑遗嘱效力之时,或公证机构、银行、登记机关拒绝办理并要求出具法院裁判之时。在此情形下,程序通常分为四个步骤:
- 正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的继承争议属于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得诉诸外国法院(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70条第1款a项),并须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第39条第1款c项)。自2025年7月1日起,一审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再是此前的省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典第35条,经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
- 准备已完成认证的证据材料。 包括已办理领事认证(或在适用时点已加注附加证明书)并附公证越南语译本的遗嘱、死亡证明、证明亲属关系及对遗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在必要时,用以协助法院适用第680条和第681条、关于遗嘱形式与立遗嘱能力的外国法内容证明材料。
- 提起诉讼并证明效力。 在法院,您需要指明遗嘱的形式符合哪一国法律、立遗嘱人当时神志清醒且出于自愿、内容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并在对方攻击遗嘱真实性或订立程序时做好应对准备。
- 远程进行诉讼。 您不必亲自到场:从境外的文件领事认证到在越南参与诉讼,均可委托国内律师代为办理。
法院关注的并非"遗嘱在何处订立",而是四个层面:真实性(通过认证链条)、形式(依第681条)、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与自愿,以及内容是否合法。这也正是对方将要攻击的四个方向,因此证明工作必须按各层面逐一准备,而不能寄望于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推定。
证明境外所立遗嘱时的法律风险与常见错误
大多数失败并非源于遗嘱确实无效,而是源于将其提交法院的方式有误:
- 提交未办理领事认证的遗嘱。 这是最常见也最严重的错误。依第478条,法院仅承认已办理认证或依条约获豁免的外国文件;未经这一步骤的遗嘱可能被排除于证据材料之外,法院将视同没有遗嘱,即依法定继承规则分割遗产。
- 译本未经公证、认证或术语翻译有误。 自行翻译的版本,或将"executor""trust""estate"等概念译错的版本,都可能使法院误解内容或拒收文件。
- 误以为外国遗嘱当然有效。 许多人认为在境外公证后便万事大吉。实际上您仍须依第681条证明遗嘱符合形式并具备合法要件,法院不会代您完成这一步。
- 忽略不受遗嘱内容限制的继承人。 即使遗嘱完全合法,部分近亲属仍有权获得最低份额,无论遗嘱如何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一人,而逝者尚有年迈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这些人的份额仍会依法律被划出,而这正是对方为削减遗嘱指定受益人份额时极常援用的一点。
此外还有其他实务风险:遗嘱被指系伪造,或被指系在逝者已无清醒意识时订立,从而须进行笔迹鉴定并证明行为能力;只提交副本而无法出示正本;或拖延过久导致诉讼时效届满,期间其他共同继承人已将财产过户、转移。遗嘱遭争议时如何认定效力、如何选择正确的法院并远程处理,我们在关于境外所立遗嘱遭遇争议的专文中另作深入分析。
DEDICA在向法院证明境外遗嘱方面的作用
对旅居海外的继承人而言,最困难的往往不是理解法律,而是备齐符合标准的证据材料,并在远隔半个地球之外将越南境内的案件进行到底。DEDICA审阅遗嘱与文件以评估获得承认的可能性,制定适当的认证方案,无论是当前的领事认证,还是自2026年9月11日起的附加证明书,安排公证翻译,并构建符合第478条的证据材料,使法院无从拒绝。
在授权委托的基础上,DEDICA律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代理委托人参与诉讼,证明遗嘱的形式与效力,并处理特留份问题以及各类争议,使委托人无需飞回越南,即可将案件进行到底,直至领取并将自己的遗产份额转移至境外。
结论
境外所立遗嘱不会仅仅因为在越南境外订立而丧失效力。越南法律承认在境外合法订立的遗嘱形式(第681条)。但要让越南法院认定其合法,您必须遵循正确的步骤:(1) 依第680条和第681条确定适用于遗嘱与遗产的法律;(2) 对遗嘱及文件办理领事认证,或自2026年9月11日起取得附加证明书,再公证翻译成越南语,以依第478条获得承认;(3) 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外国法院,也不再是省级;(4) 证明真实性、形式、行为能力与自愿、内容合法这四个层面。最易使案件功亏一篑的两点,是省略领事认证与公证翻译,以及忘记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即便遗嘱另有规定仍有权获得最低份额。若您无法回到越南,自审阅与认证文件阶段起即委托律师,可使您免于在案件进入法院后从头再来。
每一份外国遗嘱都有其独特的"履历":依哪一国法律订立、由谁认证、遗产是不动产还是存款,以及由谁提出争议。您可将遗嘱及逝者文件的扫描件发送给DEDICA,由律师评估获得法院承认的可能性,并指出案卷中尚缺的环节。其后,DEDICA将依授权委托,代您办理领事认证、公证翻译、构建证据,并在越南有管辖权的法院参与诉讼,即便您无法到场亦然。如需针对贵家庭具体情况的法律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文仅供参考,依据撰写时(2026年6月)生效的越南法律。每一份遗嘱、每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事务都有其独特的事实情节;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