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既有公证员签字、又有外国机关印章的遗嘱,仍可能被越南的公证处、银行或土地登记机关拒绝受理。原因往往不是文件造假,而是家属误以为在国外办理了公证,在越南便当然可以使用。当遗产位于越南时,对遗嘱如何获得承认的一个误解,就足以使整笔财产被冻结数月。
亲属在其居住国订立遗嘱,在越南留下房产或银行存款,而您手中持有一份在国外公证的遗嘱。把它带到越南就能立即办理过户吗?要让越南的公证员、银行或登记机关接受这份遗嘱,需要做些什么?如果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一人,却"遗漏"了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他们的份额还能保留吗?正是这些障碍使许多家庭耗费数月,有时还引发纠纷。本文分析越南法律承认外国遗嘱的机制、实际使用该遗嘱的程序,以及导致文件"卡住"的错误。
越南法律对在国外订立的遗嘱的承认机制
首先需要明确:越南法律并不存在仅因遗嘱在国外公证便"自动承认"的制度。相反,当遗产或立遗嘱人具有涉外因素时,越南主管机关将适用冲突规范来确定该遗嘱是否有效,并就三个独立层面分别审查:立遗嘱人的能力、遗嘱的形式以及遗嘱的内容。
2015年越南民法典第681条清晰地区分了这三个层面。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能力,依立遗嘱人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确定。至于形式,也就是遗嘱在国外订立时客户最担心的部分,则有一项重要的"开放性"规则: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如果遗嘱按照所在国的形式要件订立,例如依该国规定办理了公证,那么就形式而言,该遗嘱在越南很可能获得承认。这是好消息。但"形式获得承认"只是三个层面之一。形式合法的遗嘱,仍可能因内容违反越南法律而部分无效,或因受越南境内财产规定的限制而在实践中无法执行。换言之,外国公证员的印章只能使遗嘱通过"形式"这道关口,而非整个流程的通行证。
决定外国遗嘱在越南是否真正生效的条件
要使在国外订立的遗嘱对位于越南的遗产生效,必须同时满足多项条件,而不仅仅是"办理了公证"。
第一是符合上述第681条的合法形式:符合订立地的法律,或立遗嘱人居住地、国籍国的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第二是立遗嘱人的能力:订立时,该人必须神志清醒、出于自愿,未受欺骗、威胁或胁迫。这正是反对遗嘱的一方为请求宣告无效而最常针对的条件。第三,也是许多在国外留下遗嘱的人未曾预料的一点,遗嘱内容不得违反越南法律的强制性限制。
最重要的限制是不依遗嘱内容而继承的继承人的权利。无论遗嘱多么合法、将全部财产留给何人,越南法律仍为近亲属保留一份最低份额:
实务后果是:如果在国外留下遗嘱的人将全部财产留给一个子女,而仍有未成年子女、配偶或父母在世,这些人仍可获得上述最低份额,无论遗嘱如何书写。这并非令人担忧的理由,而是为正确规划、避免日后纠纷所应了解的事项。
另一个常被忽视的层面涉及不动产。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对不动产行使继承权依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确定,即越南法律。因此,即使外国遗嘱将越南境内的房产留给身为外国人的继承人,该继承人仍须符合越南法律关于住房所有和土地使用的条件;若不具备登记为权利人的资格,通常只能获得财产的价值,而不能直接在证书上登记为权利人。
使用外国遗嘱在越南继承遗产的程序
在确认遗嘱具有获得承认的依据后,实际取得遗产须经过一套具体程序。正确理解这套程序,可使您一次性备齐完整文件,而不必从国外反复重办。
- 对遗嘱及随附文件办理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在国外订立的遗嘱、死亡证明以及国外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均为外国文件;要在越南获得承认和使用,原则上须办理领事认证,条约另有豁免的除外。一项值得关注的变化是:自2026年9月11日附加证明书公约对越南生效起,来自成员国的公文书只需一份附加证明书,即可取代此前多环节的领事认证。需注意,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一样,仅证明文件上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并不证明遗嘱内容合法;内容仍按上文所述条件审查。
- 翻译并对越南语译文办理公证。 外国文件经认证后,须翻译成越南语并对译文办理公证,以供境内机关使用。
- 对遗产领受或分割文书办理公证。 遗嘱继承人有权请求越南的公证机构对遗产分割文书办理公证;遗嘱是文件材料中的必备文件之一。该程序包括为确认和保护相关人员而进行的公开张贴环节。
- 办理过户登记、解冻财产。 经公证的遗产分割文书,是国家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或银行向受益人解冻账户和存折的依据。
公证环节的张贴步骤有一个您应纳入计划的期限:
若死者最后经常居住地不在越南,这对海外越侨客户十分常见,张贴将通过公证机构所在省司法厅的电子门户进行,因此自始准备准确的身份和继承关系信息就更为重要。
实务中导致外国遗嘱卡住的错误
多数文件之所以拖延,并非因为遗嘱有误,而是继承人遗漏了程序中的某一环节。以下是最常反复出现的情形。
误以为外国公证员的印章就已足够。 这是最常见的误解。继承人将在国外公证的遗嘱带到越南的公证处或银行,却因文件未经领事认证、未经翻译公证而被拒绝受理。结果只能把文件退回国外补办,又耗费数周。
遗嘱侵害强制继承份额。 死者尚有未成年子女、父母或配偶在世,遗嘱却将全部财产留给一人。当这些人依第644条主张其份额时,分割将被调整;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公证便无法完成,只能诉诸法院。
遗嘱将不动产处分给无资格登记的人。 遗嘱将越南境内的房产留给不属于可拥有住房、使用土地范围的外国继承人。此时须转为通过出售或折价协议取得财产价值的方案,而非直接过户,这是许多家庭未曾预料的一步。
遗嘱不明确或存在多份相互矛盾的版本。 遗嘱仅以外语书写、对越南境内财产表述含糊,或死者多年间订立了多份遗嘱。根据民法典,一人就同一财产留下多份遗嘱的,仅最后一份遗嘱有效;但确定"最后一份遗嘱"及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往往成为共同继承人之间纠纷的根源。
分处多国的共同继承人无法就方案达成一致。 当继承人分散在多个国家时,仅是从每个人处收齐经领事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若在越南没有人居中协调,就足以使文件停滞。
DEDICA在承认与使用外国遗嘱中的作用
对于在国外订立的遗嘱,难点不在于研读法律,而在于将每一环节准确衔接,使该遗嘱在越南真正可用;而在此期间,继承人通常身在国外,无法多次往返。DEDICA审查遗嘱,并对照第681条及相关规定的承认条件,及早评估遗嘱在形式、能力或内容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并指导您在所在国当地准备并办理全套文件的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无须来回寄送。
更重要的是,DEDICA依授权委托代您与越南的公证机构、银行和登记机关办理事务,从遗产领受、分割文书的公证,经张贴环节,直至办理过户登记或解冻账户,使您无须亲自到场。当遗嘱涉及强制继承份额或共同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时,DEDICA代表您进行协商,必要时参与诉讼;并最终就将继承成果,无论是现金还是不动产价值,合法转移回您所在国家提供咨询。
结论
在国外公证的遗嘱在越南并非当然获得承认:所在国公证员的印章只能使遗嘱通过2015年民法典第681条所规定的"形式"层面,而立遗嘱人的能力、遗嘱内容以及对越南境内不动产的权利,均须分别审查。要使用该遗嘱,程序分为四步:(1) 对遗嘱及随附文件办理领事认证,或自2026年9月11日起办理附加证明书;(2) 翻译并对越南语译文办理公证;(3) 在公证机构对遗产领受或分割文书办理公证,并经过15日的张贴环节;(4) 办理过户登记或解冻财产。最常使文件长期拖延的三个错误是:误以为外国公证已足够而省去领事认证;遗嘱遗漏了不依其内容而继承的继承人(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以及将不动产留给无资格登记之人的遗嘱。若您身在国外,自审查遗嘱、规范文件的第一步起即委托律师处理,可帮助您避免从头再来。
每一份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在立遗嘱人国籍、订立地、遗产种类和继承人方面各不相同,而正是这些差异决定遗嘱能否获得承认。DEDICA律师事务所陪伴您,从审查遗嘱、在国外完成文件合法化,直至遗产过户至您名下或汇入您账户的那一刻,即使您无法亲临越南亦然。如需律师评估您家庭的具体遗嘱情形,请联系DEDICA。
本文为基于撰写时现行法律的参考内容。每一案件均有其具体情节;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