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先生(美国国籍,越南裔)向DEDICA咨询:
"我父亲是越南人,曾到美国探望我们一家几次,后来回越南定居。去年年初,父亲在胡志明市去世,留下一栋登记在他名下的三层临街楼房,且未立遗嘱。我们兄弟姐妹共四人:我和姐姐定居美国,两个弟弟仍在越南。至今全家都尚未办理遗产申报或分割手续。
问题在于,住在那栋房子里的小弟擅自在楼顶加建了一层,并将一楼出租作咖啡馆已一年多。他既没有征求我或姐姐的意见,也未分给我们一分租金,还说他在那里看管房子,收益就归他。我打电话提出疑问时,家里人却说我住得远、没出过力,让我别插手。
我人在美国,工作繁忙,每年只能短暂回越南一次。弟弟这样做是否违法?我对这栋房子还享有哪些权利?过去一年多的租金,我能否分得属于我的那一份?"
DEDICA 法律咨询 直接回答:在遗产分割之前,这栋房子属于全体共同继承人共有,因此任何一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加建或出租,都已超越其权限并侵害了您的权利。这首先是民事关系,未必构成刑事行为;更重要的是,您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依然完整:弟弟居住或出租,并不会使您丧失权利。您有权主张分得租金、要求停止擅自处分,并请求分割遗产。以下说明法律依据,以及即便您身在国外也可采取的步骤。
尚未分割的遗产是全体共同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当您父亲未留遗嘱去世(或遗嘱未处分整栋房屋)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均等份额。
在共同继承人完成遗产申报与分割之前,这栋房子不属于任何个人。它是全体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各人持有一定份额。住在屋内并负责看管的弟弟,并不因此成为唯一所有权人。关于这栋共有房屋的一切决定,都必须基于共识,而非取决于一人意志。
加建楼层或出租,都属于管理和利用共有财产的行为。依照上述原则,本应取得全体共同继承人的一致同意。弟弟擅自决定,违背了这一原则。至于租金,法律明确规定其为共有财产产生的收益,应按各人份额分配:
这意味着过去一年多收取的咖啡馆租金并非弟弟一人所有。您有权按自己的继承份额比例分得。而擅自加建、出租,绝不会为弟弟"正当化"所有权,也不会抹去您的份额。
身在国外时您该怎么做
由于这是民事关系,处理思路应从厘清事实,到协商,必要时才进入诉讼。建议按以下顺序进行:
- 核实房屋的法律状态:查明谁登记在权属证书(不动产证)上、是否已有人申报遗产、哪些人属于继承人。这一步决定您所处的地位。
- 书面提出异议并保存证据:发出书面文件(包括电子邮件),明确表明您是共同继承人、不同意擅自加建和出租,并要求公开透明、分配租金。保留照片、租赁合同及资金往来记录(如有)。尽早以书面提出异议,有助于日后维护您的地位。
- 提议召开继承人会议:法律允许继承人会面,就遗产的管理与分割方式达成协议,且一切协议均须以书面作成(第656条)。若家人尚有善意,这是成本最低的途径。
- 申报与分割遗产:若各方达成一致,可在公证机构办理申报与分割。若无法达成协议,或有人故意将您排除在外,您有权请求法院分割遗产(第219条、第660条),包括出售房屋以折价分配的方案。
- 委托越南律师代理:您无需亲自到场。协商,以及与公证机构、银行或法院的全部事务,均可通过受托代理人办理,您应得的款项也可汇至境外给您。
结论
由此可见,弟弟在遗产尚未分割前擅自加建并出租共有房屋,违背了共有财产管理的一致同意原则,侵害了您的权利,但这并不会使您丧失继承份额,租金中也有一部分属于您。应当采取的措施:(1)核实房屋的法律状态并收集证据;(2)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分配租金;(3)提议召开会议,协商分割;(4)若无法达成协议,则提起分割遗产之诉;(5)若无法回越南,则委托律师代理。
若共同继承人不予配合,或您怀疑房屋正被擅自出租、改建,甚至准备转让,DEDICA可代您核实房产的法律状态,受托与各共同继承人协商,要求公开透明并分配租金,并在必要时提起遗产分割之诉,而这一切都无需您返回越南。如需针对您家庭具体情况的法律咨询,请联系DEDICA。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每一起继承案件的具体情节各不相同,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