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订立的遗嘱,即使在订立地完全合法,一旦越南国内的亲属不予承认并拒绝在遗产申报文件上签字,也可能被"搁置"数年。对于身居远方的受益人而言,仅仅对遗嘱效力的一个误解,就足以使整笔财产被冻结,使争议年复一年地拖延下去。
在美国、澳大利亚或加拿大订立的遗嘱,能否获得越南法律的承认,还是必须按照国内格式重新订立?当越南国内的兄弟姐妹以"未在越南公证,故属无效"为由提出反对时,该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果共同继承人已悄然完成遗产申报、绕开了遗嘱,被指定的受益人是否还有机会追回自己的份额?这些都是将众多在海外有亲属的家庭推入长期争议的难题。本文分析在国外订立的遗嘱遭反对时的适用法律、遗嘱获得承认的要件、处理程序以及应规避的风险。
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与适用法律的确定原则
当遗嘱含有涉外因素时,例如在国外订立、由外国国籍人订立,或受益人身居海外,首要问题并非"是否已在越南公证",而是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2015年民法典》第五编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给出了答案,而这一答案往往与许多家庭成员"在国外订立便在越南无效"的惯常认知相反。
首先,确定谁是继承人以及遗产如何分割,依据的是被继承人的国籍,而非财产所在地:
这意味着:如果遗嘱人是越南公民,无论遗嘱在何处订立,均适用越南继承法。如果遗嘱人具有外国国籍,则其国籍国的法律调整继承的大部分事项;但就越南境内不动产继承权的行使而言,适用越南法律(财产所在地法律)。
对本主题而言最重要的是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越南法律并不要求遗嘱必须采用国内格式才具有效力:
换言之,依照订立地国家法律以适当形式订立的遗嘱,例如依照美国某州法律由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或在澳大利亚由公证人(notary)面前订立的遗嘱,其形式在越南将获得承认。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同样依照遗嘱人订立时所属国籍国的法律判断。因此,"未在越南公证的遗嘱当然无效"这一主张几乎总是缺乏依据。真正的问题不在于遗嘱是否有效,而在于能否在越南主管机关面前证明其合法性。
遗嘱在越南获得合法承认的要件
当适用越南法律时(典型情形为被继承人是越南公民),遗嘱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发生效力。这正是反对方常常攻击的"战场":
实务中,亲属反对遗嘱通常攻击三点之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因年事已高或疾病)已非神志清醒;遗嘱系因受欺骗、被胁迫而订立;或遗嘱形式违反规定。须注意,主张遗嘱无效者负有举证责任。经外国公证人认证的遗嘱,或就身在海外的越南公民而言,经越南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认证的遗嘱(依民法典第638条具有与公证遗嘱同等的效力),是关于合法性的极有力证据。
一个常被忽视的要点:遗嘱可能仅部分无效。如果遗嘱的一部分不合法但不影响其余部分,则仅该部分丧失效力,其余部分仍予执行。因此,即便反对方"推翻"了某一条款,整份遗嘱也不会因此被撤销。
不受遗嘱内容限制的继承人
有一种情形,反对遗嘱的亲属具有坚实的法律依据,遗嘱受益人须特别注意:越南法律保护一部分近亲属,即使遗嘱未给予他们任何份额,或给予的份额少于最低限度,仍赋予其一定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即使父亲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一名身在海外的子女,身在越南的生存配偶、年迈父母、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仍有权获得法定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二,无论遗嘱如何书写。在此情形下,他们的"反对"并不使遗嘱无效,但依遗嘱处分的部分将被扣减,以保障这些人的最低份额。
准确理解这一界限,可使遗嘱受益人从准确的立场进行协商:哪一部分是亲属不可剥夺的权利,哪一部分是其超出法律的主张。须注意,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已放弃继承的人,或依法无继承权的人。
在越南承认并执行国外订立遗嘱的程序
在掌握法律框架之后,余下的问题便是使遗嘱在越南得以执行的具体路径,即便受益人无法回国:
- 对全部文件办理领事认证及公证翻译。 在国外出具的遗嘱、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文件,须经领事认证并翻译为越南语、对译本办理公证,国内机关方予受理。(自2026年9月11日《阿波斯蒂尔公约》对越南生效之日起,成员国的公文书只需加贴阿波斯蒂尔(Apostille)附加证明,以替代领事认证。)
- 确定适用法律及全体继承人。 依据被继承人的国籍(第680条)确定适用法律,同时依第644条审查不受遗嘱内容限制的继承人,避免遗漏导致日后文件被推翻。
- 在公证机构办理遗产申报或分割协议。 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公证执业机构将依法张贴受理公告,随后对依遗嘱申报或分割遗产的文书予以认证(《2024年公证法》)。
- 反对持续时提起诉讼。 如亲属拒绝签字或否认遗嘱,文件无法在公证处办结,则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外继承案件在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院组织体制下,属区域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请求确认遗嘱效力并分割遗产。
- 判决执行及价值的境外转移。 判决后,必要时与强制执行程序相结合;遗产为金钱的,办理将继承资金合法汇往境外的手续;遗产为受益人不具备所有权资格的不动产的,则以其价值(经出售或折算为金钱)受领。
遗嘱遭反对时的法律风险与常见错误
涉外遗嘱争议中,大部分损失并非源于争议本身,而是源于本可避免的错误:
- 想当然地认为"国外遗嘱无效"而放弃。 身在远方的受益人听信家人所称遗嘱无效而不采取行动,放任共同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分割,而第681条实际上承认在国外订立遗嘱的形式。
- 在遗产申报中被"遗漏"。 越南国内的共同继承人不申报遗嘱,或将海外继承人排除在外而自行申报遗产;待财产已过户至其名下,依遗嘱的受益人便须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申报文书并重新分割,成本更高、耗时更长。
- 文件未经认证或翻译有误。 未经领事认证的境外文件,或姓名、亲属关系翻译错误的文件,将被公证机构与法院拒收,只得从头再来。
- 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误解。 许多人以为"具有外国国籍便不能在越南继承"。这是错误的:继承权不因国籍而丧失。若受益人不具备在越南登记为不动产所有人的资格,仍以价值(折算为金钱)受领其继承份额,而非丧失其份额。
- 争议期间财产被转移。 在僵持期间,占有方可能转让或质押遗产;应考虑申请临时紧急措施(财产保全)以维持现状。
最危险的是错过时效。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并非永久存续:
遗产为存款、储蓄存折或股份(动产)的,请求分割的时效仅为10年,而当文件须辗转经过境外手续时,这一期限比许多人想象的更快届满。时效届满后,遗产归正在管理它的继承人所有,追回的机会几近关闭。
DEDICA 在处理遭反对的国外订立遗嘱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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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国外订立的遗嘱在越南并非当然无效:越南法律承认符合订立地法律的遗嘱形式(第681条),继承人则依被继承人的国籍确定(第680条)。遭亲属反对时,处理程序分为四步:(1)对在国外订立的全部文件办理领事认证及公证翻译;(2)确定适用法律,并依第644条审查不受遗嘱内容限制的继承人;(3)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在公证机构办理遗产申报;(4)反对持续的,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效力并分割遗产。最常使受益人丧失权利的三种错误是:想当然地认为"国外遗嘱无效"而放弃、未对文件办理认证,以及错过请求分割遗产的时效(动产仅为10年)。如您身在海外,在得知争议后立即委托越南律师尽早介入,有助于保全证据,避免诉讼从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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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基于撰写时有效法律的参考内容。每一案件在国籍、遗嘱订立地及遗产种类方面均有其独特情节;请咨询DEDICA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准确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