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en 女士 (化名,美国国籍) 向DEDICA咨询:
"我父亲于2015年在胡志明市去世,留下一套房子。我很早就定居美国并已加入美国国籍。几年前,我在越南的兄弟姐妹在完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自行办理了遗产申报手续,并将房子过户到他们名下。我现在还能追讨自己的继承份额吗,还是已经太晚了?我无法经常回越南,该怎么办呢?"
DEDICA 法律咨询 您仍然有权追讨自己的继承份额,持有美国国籍并不会使该权利消失。作为亲生子女,您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在申报遗产时遗漏了您,并不会抹去您的份额。法律允许您请求支付与您继承份额价值相当的款项。就房产而言,请求分割遗产的诉讼时效长达30年,因此您的情形(父亲于2015年去世)仍然完全在时效之内。而且您无需回到越南:您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参与诉讼程序,并跟进至您收到款项为止。以下是法律依据和具体步骤。
持有外国国籍的海外越南侨胞仍有权追讨继承房产的份额
许多海外越南侨胞认为,加入外国国籍就会丧失在越南的继承权。这是一个常见的误解。继承权基于父母子女、夫妻或抚养关系,与您持有哪国护照无关。作为已故者的亲生子女,您处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之列,与您的兄弟姐妹地位平等。
那么外国国籍究竟影响什么?它影响的不是您是否有权继承,而是您领取份额的方式,尤其是房产。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44条,如果您属于获准入境越南的越南裔海外居住者,您可以在住宅土地使用权上登记姓名;如果不属于该范围,您仍然继承,但以价值方式领取,即将房产折算为款项汇付给您,权利本身并不会丧失。换言之,即使不在权属证书上登记姓名,您的份额仍以金钱形式得到保全。
那么兄弟姐妹遗漏您而申报遗产并办理过户,又当如何?这并不能使将您排除在外的做法合法化。当被遗漏的继承人出现时,法律并不要求以实物重新分割房屋,但要求已经领取遗产的人向您支付与您份额相当的款项: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实际目标通常并非取回房屋本身,而是促使共同继承人支付您份额的合理价值(或重新达成协议)。如果他们是依据遗漏继承人的申报文件办理过户,该文件可以被请求处理,以保护您的权利。
您身在国外时提起诉讼的步骤
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先确定案件是否仍在诉讼时效之内。这是决定性的因素。就房产而言,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诉讼时效为30年,自继承开始之时(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您父亲于2015年去世,因此案件距离30年的期限还很远,您完全保留起诉的权利。(许多人误记为10年,以为时效已过;就房产而言,诉讼时效是30年。)在确认仍在时效之内后,流程通常包括三个步骤:
- 确定正确的法院。 遗产继承纠纷属于法院管辖;就房产而言,只有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才有权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c项)。一个重要的更新:此前,涉外案件通常须向省级人民法院提起,但自2025年7月1日起,根据修改《民事诉讼法》的2025年第85/2025/QH15号法律,一审管辖权现归区域人民法院(Tòa án nhân dân khu vực);省级法院仅负责二审、监督审和再审。因此,您的起诉状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提交。
- 准备证据。 您需要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文件(出生证明、户籍文件)以及证明遗产的文件(房屋档案、权属证书、共同继承人已申报遗产并办理过户的痕迹)。境外出具的文件须经领事认证(领事合法化)和公证翻译,方可在越南使用。
- 委托律师。 您无需回到越南。一份在境外作成的授权委托书(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公证或经领事认证)即可让律师代您提起诉讼、参与调解和庭审,并跟进案件直至执行阶段,使您切实领取自己的份额。
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亲生子女,即使持有美国国籍,您仍有权追讨自己的继承份额;兄弟姐妹申报时遗漏您,并不会抹去该份额。需要做的是:(1)确定继承开始之日,以确认仍在适用于房产的30年诉讼时效之内;(2)收集并办理领事认证,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及房屋来源的文件;(3)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遗产或支付您份额的价值;(4)如无法回到越南,委托律师跟进案件直至收到款项。就房产而言,实际结果通常是以价值领取,而该款项可经合法手续汇付给身在国外的您。
如果兄弟姐妹已办理房屋过户,或谈判尚未达成一致,DEDICA可以审查遗产申报文件、评估诉讼时效与证据,依授权与共同继承人谈判,并在您不回国的情况下在越南当地法院代表您出庭。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形的法律咨询,请联系DEDICA。
本内容仅供参考;每个案件都有其各自的具体情况(继承开始之日、户籍文件、在越南拥有房产的资格等)。如需针对您情形的准确咨询,请咨询DEDICA律师。





